机动车驾驶人在计分期间累计得分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违法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学习;
2、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在20日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成绩合格,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3、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拒不参加考试,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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