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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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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具体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电线,某甲盗窃的是库房里备用的电线,某乙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那么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 破坏电力设施 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一是 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刑法典第152条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 ,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非法集会、、示威罪等,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了。但这些犯罪无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犯罪客体。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或卖得高价。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犯罪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盗窃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货币、衣物、珠宝等等。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刑事法律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于犯罪对象。如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则是贪污所得的公共财产。犯罪客体不同,罪名也就不同。如盗窃库房中的电线,其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以是盗窃罪;而盗窃正在用于通讯的电线,其犯罪客体则是公共安全方面的正常通讯活动,所以是破坏通讯设备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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