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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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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米)。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在发电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6%)分别不超过5 mg/m3、35 mg/m3、50 mg/m3,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燃煤锅炉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下降75%、30%和50%,是燃煤发电机组清洁生产水平的新标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行标准为: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火电厂是指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法律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2标准状态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第3种观点: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标准自2001年11月12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燃煤和燃油每立方米不得高于30毫克;2、每立方米二氧化硫燃煤不得高于200毫克;3、每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燃煤和燃油不高于200毫克。燃煤锅炉排放的碳氧化物也要控制,我国中小型层燃炉NOx平均排放浓度为24.6mg/m3,其中300mg/m3的锅炉数约占30%,100mg/m的约占10%。型煤由于燃烧温度较低,排放浓度最低达100mg/m左右,煤粉炉排放浓度在500-800mg/m3之间,抛煤机炉在340-530mg/m之间,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放浓度较低,在150-300mg/m之间。对于新建锅炉的各种燃煤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达到300mg/m3属于正常排放水平;对于200mg/m3,需要在炉膛设计和配风方式上进行改进烟气锅炉的排放标准一、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要有效控制,二氧化硫对空气污染非常大,新建锅炉从严,执行经济可行的最佳环保技术,脱硫效率应达到75-85%,执行300mg/m3的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制定考虑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问题,采取严格的技术可行的治理技术,脱硫效率达到85-90%以上,二氧化硫执行200mg/m3的排放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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