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伤造成的旧伤复发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除非当初领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了,不然的话,工伤事故中只要继续保留了工作岗位,治疗旧伤所产生的这些医药费以及相关的费用,工伤保险机构公司还是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六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除视同工伤情形外,我国工伤与否的判定基本上是贯穿了宽松的因果关系原则,即只要工作构成伤害发生的条件,即被视为具有因果关系,比如上下班正常的通行路径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体现了工伤保险对职工的职业风险的尽可能保护的原则。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经劳动部门鉴定属于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员工工伤鉴定之后,伤情复发,是可以享受除伤残赔偿以外的工伤待遇,包含《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
条待遇的。即包含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器械费、以及停工留薪待遇等。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
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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