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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福州市的产假天数

来源:知库网

福建省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享受15天婚假,女方产假最长可延长至180天,男方可获得15天照顾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同时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帮助补偿。

法律分析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拓展延伸

闽清县福州市的产假如何规定?

闽清县福州市的产假规定如下: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产假天数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为98天。其中,分娩前15天为产前休假,分娩后的产假为83天。对于特殊情况,如多胞胎分娩或者产妇年龄较大等,产假可适当延长。在享受产假期间,女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此外,雇主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女职工的产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准确的产假规定。

结语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闽清县福州市的产假规定如下: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休假和83天的产后假期。对于特殊情况,如多胞胎分娩或产妇年龄较大等,产假可适当延长。在享受产假期间,女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此外,雇主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女职工的产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请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准确的产假规定。

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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