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 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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