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化验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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