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阶段赠与财物一般为附条件或义务,若分手未成婚条件无法成就,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财物。同居期间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无法获得分手补偿或“青春损失费”。若其中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应适当照顾或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不可以,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分手补偿或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这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同居期间如果存在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对于其中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情况,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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