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无效的,买地款应当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土地买卖是无效的,收取买地款的一方应当将款项返还,其中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其中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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