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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来源:知库网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3)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

(4)不属于劳动关系;

(5)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6)劳动者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一、暂停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暂停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劳动争议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纠纷;

2、有关部门需要以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但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

3、因其他不可抗力难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职工伤害程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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