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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与子女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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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之间没有关系,与养父母之间是收养关系,并适用于民法中关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依法消除。

一、过继的子女有没有继承生父母财产的权利

过继来的孩子能继承养父母遗产。

养父母子女之间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与一般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一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生父母能继承过继孩子的遗产吗

生父母不能继承过继孩子的遗产。

在子女过继后,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不能继承过继子女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收养关系未解除的法律后果

1、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恢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恢复。

3、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数额,应视养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一般说来,应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该条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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