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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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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时才可以行使,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或程序中随时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1、只有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行使先诉抗辩权。

3、行使先诉抗辩权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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