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章程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规定理事会的任期。法律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此,章程必须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确定理事会的任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章程规定在5年以上的,视为无效,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理事会的任期。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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