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知库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寻衅滋事罪需要证据吗

寻衅滋事罪需要证据吗

来源:知库网

本文介绍了寻衅滋事罪证据的分类,包括主体证据和客体证据。主体证据指犯罪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若犯罪人年龄满足条件但存在精神问题,则需单独考虑。客体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包括公共秩序和其他人的影响。主观方面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对罪行的陈述、被害人对受害情况的陈述、旁观者的证词和办案调查期间查找的证据。

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罪证据可分为主体证据和客体证据。主体证据通常指犯罪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若犯罪人年龄满足条件,但存在精神问题,则需单独考虑。那么客体证据就是说可以直接证明这个犯罪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这个影响有可能是对公共秩序产生的,也可能是对其他的人产生的,这个客体根据案件不同会有所不同。

主观方面的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对这件事的陈述,已经他自己的看法,对于办案人员认定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辩解,并拿出可以证实自己没有犯罪的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进行记录,同时对犯罪的过程有详细的了解和描述,对当时的现场进行勘察。如果多人一起犯罪,要看下是否是有预谋的,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情节会更严重一些,这些问题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自己陈述或者对指控不满的提出问题。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也要对相关的情况进行陈述,要把事情说的具体,尤其是给自己带俩的伤害要具体讲清楚,会把他们双方的证词放在一起比对,办案机关的人员不会光听一方的证词,所以在录入证词的时候一定要保证真实性。

3、旁观者的一些证词,就是愿意出来作证说一些案发时发生事情人所描述的案件经过。

4、除了上述3类人员的陈述词以外,在办案调查期间查找的一些证据。

拓展延伸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衅、辱骂、恐吓、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殴打他人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并且殴打或者毁坏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种情形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故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故意毁坏财物,或者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证据可分为随意殴打他人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两种情形。根据情节轻重,这两种情形都可以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语

结语:在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证据的分类和分析对于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主体证据和客体证据的区别在于其证明的内容不同,而主观方面的证据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旁观者的陈述和证词,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对于判断案件事实具有重要影响。在收集和分析证据时,务必确保其真实、客观、全面,以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Copyright © 2019- zicool.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