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领域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包括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三种。以上三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动产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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