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及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行为分为三级,根据伤害程度判刑。根据属地原则,伤情鉴定由下到上逐级委托,鉴定机构根据医院诊治及案件材料进行鉴定,并填写登记表、进行检验工作。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需经批准执行。
法律分析
一、法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什么
1、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如下: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4、补充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对于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如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首次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环节。各方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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