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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以及可以中途解约吗

来源:知库网

本文主要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包含的三个方面的含义,包括出资购买租赁物、提供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及租赁物的残值、租赁期限和维修保养责任等细节条款。同时,文章提到融资租赁合同可以中途解约,但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有所不同,需要满足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况。最后,文章强调了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指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必须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并且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包含的三个方面的含义如下:

1.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

2. 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

3. 合同中规定了租赁物的残值和租赁期限,以及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责任等细节条款,这些条款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都非常重要。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存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支付租金。

2.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花费了较大的代价购买了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并非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其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使用、收益,所以该合同虽然涉及到买卖,但买卖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出租,这是不同于普通的买卖合同之处。

3.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融资租赁合同可以中途解约吗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后,中途可以解约,但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当事人基于其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结语

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包括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及租赁物的残值、租赁期限和维修保养责任等细节条款。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自己现存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虽然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买卖的最直接目的是为了出租,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独特的特点。另外,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必须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并且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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