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国际贸易支付法(一):汇付
一、汇付的概念Remittance)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汇付的业务流程
汇出行 汇款人(进口商) 货物 收款人(出口商) 资金 汇入行 三、汇付的种类(汇款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电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用邮寄信汇委托书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3.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
票汇是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提取汇款的汇付方式。
【案例分析】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发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题 目:国际贸易支付法(二):托收
一、托收的概念
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凭汇票或单据委托当地银行转托进口地银行向买方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的程序(业务流程)
货物 委托人(出口商) 付款人(进口商) 单据 托收行 代收行 三、托收的国际惯例(银行的义务及免责)
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ilcation No.522),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施。URC522分为七部分,共计26条。
(一)银行的义务
2
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
1.银行应严格按托收指示履行责任。
一切托收单据必须附有托收指示书。该托收指示必须完整明确。
做出托收指示的一方须确保交单的条件清楚、明确,否则银行对由此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代收行对地址不完整或不准确而产生的迟延不负责任。
2.银行的义务不涉及货物、服务或行为。
银行履行义务的对象是有关单据。
3.及时提示的义务。
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兑提示。
4.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
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
5.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
在托收成功的情况下,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3 / 17
6.银行的业务标准及免责事项。
银行办理业务时遵循诚信及合理谨慎原则。
(二)银行的免责
由于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严格地限于代理人,为此,《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
1.对收到单据的免责。
银行只负责确定收到的单据和托收指示所列是否一致。如果发现单据丢失,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托收指示方。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的义务。如果单据没有列入清单,托收行不涉及代收行收到的单据的种类和数量的争议。
2.对单据的有效性免责。
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对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伪性及法律效力,不负责任;对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的条件不负责任;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条件、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不负责任;对托运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保险人或任何其他的诚信、行为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履行或资信,不负责任。
3.对寄送途中的延误、丢失及翻译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
4
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
4.对受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为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对于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不承担责任。但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对受指示方施加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应对被指示方进行偿付。
5.对不可抗力免责。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自然灾害、、、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6.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案例分析]
中国M公司与G公司以CIF价签订了向G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的合同,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公司并同意G公司指定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公司在货物装船后取得了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该批货物在6天后安全运抵;因为当时该类商品行情看好,G公司于是凭信托收据要求汇丰银行向其借取提单,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同意凭信托收据借取提单,G公司在取得了提单后即提取了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之后由于此种商品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公司随即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提问:(1)代收行在托收付款方式中的作用是什么?(2)M公司是否可以通过中国银行向汇丰银行要求付款?
5 / 17
题 目:国际贸易支付法(三):L/C
一、信用证的含义
是银行对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书面文件)。
二、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的运作程序
销售合同 货物出运④ 受益人(出口商) ⑥ 议 付 货 款 ⑤ 交单 ③通知 ②开证 议付行 通知行 ⑦寄单索汇 ⑧偿付 开证行 付款行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 ①申请开证 ⑨通知付款 ⑩付款赎单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其开立形式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每个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都有不同的格式,但主要内容基本一致,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信用证本身的固有内容:开证行名称、地址,信用证的类型、名称、证号,开证日期,金额,受益人,通知行,开证申请人,有效期,开证文句及兑付方式等。
(2)汇票条款: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金额等。
6
(3)商业单据:商业、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4)货物条款:货物描述、包装等。
(5)装运条款:起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期等。
(6)其他条款。
(7)开证行担保条款。
(8)依据UCP条款的开证文句。
(二)SWIFT信用证。
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于1973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
凡按照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Format),通过SWIFT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的信息(Message),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
四、L/C种类
1.跟单信用证
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7 / 17
2.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通知行或转递行通知或转递受益人后,开证行便承担按信用证条件付款的义务,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
3.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一份信用证开出后经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这另一家保证兑付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可能是通知行或转递行,也可能是第三方银行。
[例] 中国A出口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后中方公司收到外国公司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中国A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保兑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中国A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提问:
(1)什么叫不可撤销信用证?
(2)什么叫保兑信用证?
(3)中国A公司应向哪个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① 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
8
公开议付信用证由于在任何银行都可以议付,所以对受益人比较方便;
② 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它是指信用证规定只允许某一指定银行办理议付手续的信用证。
5.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
凡是指定某一家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
6.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凡是指定某一家银行承兑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
当受益人凭这种信用证向指定的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的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准时付款。
五、UCP600的重要变化及主要内容
(一)重要变化
1.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
2.它还引入了一些新概念如兑付(Honour)、相符提示(Complying presentation)等。
所谓兑付(或承付)是承兑与付款的合称(不严格意义上)。所谓相符提示,简单地说即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
9 / 17
3.审单期限:
审单时间缩短,由原来的“不超过7个银行日的合理期限”改为“收单后翌日最多5个银行日”等。
4.改进了议付定义:
UCP500第10条b款Ⅱ规定“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款项并不构成议付。”
UCP600改为“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
5.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UCP600顺应实务的需要,明确了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银行承诺,删除了UCP500第6条和第关于可撤销信用证和信用证撤销的条款。
[例] 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 )
A. 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B. 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10
C. 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D. 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答案] A、C。
(三)主要内容
1.重要定义
(1)相符提示(complying presentation):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
(2)保兑(Confirmation):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3)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4)信用证(Credit):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5)兑付(Honour):意指3种行为:
①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②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③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11 / 17
(6)议付(Negotiation):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注意:我国的银行过去经常只是把我国的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转递给国外的开证行,而并不向受益人付款,这不属于议付。只审单不付款不是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一般保留追索权,即议付行如不能从开证行或偿付行取得偿付,可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项。
2.信用证性原则
(1)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2)一家银行在履行其义务时,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3)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例]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有一单国际贸易,卖方美国乙公司按甲公司信用证要求提供单据议付了货款。甲公司被通知付款赎单后,甲公司发现其中的提单、、装箱单等单据均属伪造,提单上所记载的货轮根本没有到港。甲公司以单据属伪造为由要求开证行退还货款,开证行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谨慎的审单义务,拒绝退还货款。你作为法官应支持哪方观点?
[答案及解析] 应支持银行。信用证是于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的单证买卖,银行审单也仅限于对
12
单据的表面是否相符,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负责任。
3.单据审核
(1)审单标准:
①表面相符: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②严格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
(2)审单期限:收到单据的第二日起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
[例]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可拒绝付款?( )
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B.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
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
D.信用证与提单不符 答案:D。
4.相符提示(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处理
13 / 17
(1)当被指定银行(如议付行)确定提示相符并予以兑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寄往保兑行或开证行。
(2)当保兑行确定提示相符时,就必须予以兑付或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
(3)当开证行确定提示相符时,就必须予以兑付。
5.单据不符如何处理
(1)拒付:所有银行均可拒绝兑付或议付。
(2)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但总的处理单据的时间不延长,仍为5天。
(3)拒付并通知提示人:一次性告知所有不符点;将持单候示,或依照原指示行事,或开证行将持单等候申请人通知弃权并同意接受该弃权,或在同意接受弃权前从提示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或退单。(该通知须在收单后5日内以电讯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作出)
[例] 甲银行应乙公司申请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甲银行委托的卖方所在地的指定银行(通知行兼付款行)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支付货款后,将单证寄给甲银行,甲银行要求乙公司付款赎单时,乙公司发现上的货物品质等级与信用证上的规定有一重要不符之处,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答案] 有权。
6.银行的免责
(1)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14
①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②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概不负责;
③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2)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①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②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单据丢失不影响开证行或保兑行的兑付、议付或偿付责任不能解除。
(3)对技术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任,并可不加翻译地传送信用证条款
(4)对不可抗力免责
①银行对由于天灾、、、叛乱、战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
②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兑付或议付。
15 / 17
(5)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①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②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
③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
[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简称UCP600)对银行的免责作了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 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B. 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情况负责
C. 银行对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概不负责
D. 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修改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概不负责 [答案] A、C、D。
六、中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立法
中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立法:
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少有的专门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国家;
16
在民事立法方面,于2005年10日24日制订了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6年1月1日已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规定了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四种情形,即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人民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司法解释第10条同时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形,即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从上述司法解释内容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指出了在信用证欺诈情况下,银行止付的三个原则:(1)坚持信用证的性;(2)承认欺诈例外;(3)欺诈例外不可滥用。
17 / 1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icool.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