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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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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一、关于电子商务与消费者

(一) 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

1、电子商务的概念

2、电子商务的特征

从电子商务的含义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普遍性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方便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不再受地域的,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繁杂的商务活动,如通过网络银行能够全天侯地存取资金帐户、查询信息等,同时使得企业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可以大大提高;

(3)整体性

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

割的整体,这样不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也可以提高系统运行的严密性。

(4)协调性

商务活动本身是一种协调过程,它需要客户与公司内部、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间的协调,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它更要求银行、配送中心、通讯部门、技术服务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往往电子商务的全过程是一气呵成的。

(二)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1、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典型的块状经济特征,东南沿海属于较为发达地区,北部和中部属于快速发展地区,西部则相对落后。

自2005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稳定增长,2007 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突破17000亿元。未来3年,仍是我国电子商务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和爆发的时期,我国电子商务投资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高潮。一方面,2007年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颁布标志着推动电子商务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应用成效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

2007年我国b2b 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2500亿元,比2006年增长25.5%。目前b2b 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在综合类网站中,阿里巴巴已占近乎7成份额。2007年我国b2c网站总收入约为52.2亿元,同比增长33.5%。b2c是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随着网络购物环境的好转以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化程度的提升,在总体规

模上b2c 将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并成为未来网购的主流。2007年我国c2c交易额约为410.4亿元,同比增长90%;c2c是目前我国网购的主要形式,但普及率还较低,不到网民总数的3成。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1) 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将不断完善,发展动力持续增强

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加大,发展电子商务的需求将会更加强劲。电子商务将被广泛应用于生产、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将促使全社会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不断增强,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将不断出台,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将不断完善。同时,也促使物流、信用、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更全面的展开,从而使得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持续增强。

(2) 电子商务应用将达到新的广度和深度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将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电子商务交易额呈现稳定持续增长态势;在区域发展方面,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等东南沿海的电子商务在继续高速增长的同时,辐射力也逐渐提高,将促进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在企业应用方面,在国家、各级的引导下,在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协助下,将促进企业由非支付型电子商务向支付型电子商务发展、协同电子商务的发展,深化企业应用水平。

(3) 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不断加大,加速形成经济竞争新态势

在综合性电子商务网站已经占据综合类b2b领域绝大部分市场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行业电子商务网站已经在综合网站市场之外寻求专业化细分领域的发展。电子商务正在与传统产业进行深入的融合,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4) 电子商务服务业蓬勃发展,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随着企业供应链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带动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围绕电子商务服务形成的从低端技术环节到中端支撑环节再到高端应用环节的电子商务服务链在我国结点饱满,一个全新视角的电子商务服务业群正在形成,将成为未来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5) 移动电子商务正成为电子商务新的应用领域

2006年以来,移动通讯商,密切关注移动商务企业市场,中国移动和银联联手推出的手机钱包,完成移动电子商务付费的个性化服务。基于移动支付的支持,移动电子商务正成为电子商务新的应用领域。

(三)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

消费者按不同的标准,大体分为以下三种:

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

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 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如《泰国消费者保》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或从事业者那里接受

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2、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

认为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谓非商业性目的就是仅限于购买者自己的消费,而不是用于转卖或营业。如我国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消费者是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把消费者定义为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显然,这种定义并未明确排除法人等社会组织。

3、以自然人为主要标准

这种划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费目的为标准,而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如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是那些购买、使用、持有、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成员。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来看,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但是从该法的第二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就是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消费者作为单独的个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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