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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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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

篇一: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案例要述 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 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 04.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 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 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 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 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 案例详解

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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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XX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康某于20XX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XX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要求孙某偿还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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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03.在约定的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数额 基本案情

20XX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0000元,于20XX年9月29日偿还,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范某、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薛某实际交付张某22500元。20XX年9月26日,范某、张某偿还薛某32000元。原告薛某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已偿还3.2万元,不同意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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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薛某与范某、张某虽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但实际仅交付22500元,故应以22500元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借条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给付的金额不一致,在给付款额时,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载明借款数额,但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并按照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息。 04.“分手费”打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XX年9月5日,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

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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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基本案情

20XX年11月20日,邓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签有邓某名字。现王某依此借条要求邓某偿还借款。邓某辩称自己从未给王某出具过借条,该借条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邓某却表示放弃鉴定。一审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条真实性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邓某拒绝提供对比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认为,应由债务人邓某对签字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邓某拒绝鉴定,故依法判令邓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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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证明,申请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当债务人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06.当欠条系基于合伙、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形成时,应按照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丁某向其借款6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清并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未还,请求判令丁某偿还借款6万元。丁某辩称,从未向王某借过钱,这笔款是因为和王某合伙开公司,双方各投入6万元,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提出退伙,要求丁某为其出具欠条。一审认为欠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某给付借款6万元。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请求二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认为,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故向王某进行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王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欠条不同于借条,不能仅凭欠条就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而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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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发现不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按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07.结婚期间借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20XX年9月,孟某向范某借现金440000元,期限一年。每月利息10500元。借款发生于孟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孟某未予偿还,范某诉至要求孟某、朱某立即偿还借款440000元,而此时孟某与朱某已经离婚,朱某辩称其对孟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认为,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虽以个人名义负债,现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朱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法官寄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8.房子作抵押却没办手续输官司 基本案情

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为李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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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约定将胡某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该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保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要求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同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胡某以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篇二: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实务参考】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我们将通过本文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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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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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XX年12月18日发布)

裁判要旨:(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能够确定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本案中,嘉吉公司对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案所涉财产系福建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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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产,并非嘉吉公司的财产,因此只能判令将系争财产返还给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还给嘉吉公司。《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杨敏捷诉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沪一中民四终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杨敏捷利用其系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其关联公司诚冠公司实施的无偿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交易行为,损害了若来公司利益,应为无效。转让合同无效,系争著作权应恢复为若来公司所有,杨敏捷与诚冠公司应协助若来公司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亦应由杨敏捷与诚冠公司承担。杨敏捷、诚冠公司还应赔偿若来公司因转让著作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相关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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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丰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吉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丰源公司对借款已经发放用于还贷的事实存在隐瞒,而谎称用以购粮,抵押物因银行未释放,债权人信发公司要求丰源公司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告知,这种隐瞒和未告知已构成欺诈。对于债权人信发公司来说,以上情况均应当知道,从信发公司草拟合同、控制丰源公司公章、保证合同份数前后表述不一、合同首尾页内容前后不对应以及合同存在换页嫌疑等一系列细节情况看,债权人存在转嫁风险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隐瞒、故意不告知现实风险构成了担保合同中的欺诈。本案保证合同形成过程的事实,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债务人构成欺诈”,同时“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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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情形。故常文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聘用违反竞业禁止的员工,获利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通常会从竞争对手“挖掘”核心人才。但企业所聘用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相关的保密协议等,若企业明知此种情况仍予以聘用,则相关劳动合同是基于恶意串通形成,应认定无效。若企业仅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相关劳动合同也会因原用人单位的维权而解除。《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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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1.名为居间,实为借贷,违法收取高额借贷利息的,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等诉邱丰收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闽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丰达公司与王明堡签订的《财务顾问合同》,表面上是丰达公司委托王明堡为财务顾问,通过王明堡寻找融资渠道,帮助丰达公司向邱丰收借款,而实际上王明堡与丰达公司并不相识,也无证据表明其为该笔借款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王明堡以该笔民间借贷所谓居间人身份,每月按照借款金额的2.8%收取丰达公司的高额财务顾问费,甚至超过邱丰收出借款项所获得的收益,明显有悖常理;邱丰收辩称丰达公司支付的9万元中,有465万元为代王明堡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并已向王明堡支付,根据邱丰收提供的与王明堡之间的款项往来记录,与《财务顾问合同》中约定支付的时间、金额均不吻合,不能认定为系为本案借款支出的财务顾问费。因此,该《财务顾问合同》是出借人为规避法律,名为居

间,实为借贷,违法收取高额借贷利息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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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该《财务顾问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

2.为避税而产生的阴阳合同,不必然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案例:李刚与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裁判要旨:刘健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并非《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避税产生的阴阳合同应为网签合同,网签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刘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经本院审查,刘健与李刚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亦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由此,李刚上诉要求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没有(: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名为咨询服务合同,实为“赴美生子”的相关协议并不必然无效

案例:陈玉等与上海美致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三中民终字第1242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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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美致嘉公司为陈玉、李然然提供的是为陈玉、李然然赴美生子提供一系列的咨询以及预定月子中心的服务,其内容是否违法法律规定,从第一个层面讲,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而公民选择进入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是否得到允许,取决于该国家的移民或出入境法律规定。该案中,陈玉、李然然对于其通过旅游签证在美产子的目的是明知的,且在签订该案的相关合同时就是明知的。最终陈玉、李然然通过该旅游签证成功入境美国并生育,是否违法,亦应由该主权国家进行评价和追究。从第二个层面讲,该案中,美致嘉公司服务内容是提供签证咨询及预订月子中心的咨询。签证咨询并不违法,且陈玉、李然然亦是自行办理了签证;而就预定月子中心的咨询服务来讲,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有禁止经营、经营、特许经营的规范,陈玉、李然然提出的应办理营业范围包括“赴美产子咨询服务”的营业执照并无法律依据,故美致嘉公司的服务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就开设在美国的所谓“月子中心”是否在美国属于合法组织,亦应该由当地法律来评价和追究。

4.特殊主体为规避法律法规而发生的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1)国外资本为避开市场准入而为的股份代持行为,因与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相违背而归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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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而类似于权钱交易,违法利益输送等而进行的股份代持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更是触及到了刑事犯罪,所以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

(2)当事人以非法目的而进行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并且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代持信息进行真实披露的,或者对代持信息进行虚假、片面披露的,认定该股份代持行为自始无效。

(3)一些主体是明确不可以进入一些行业的,比如国家公务员、证券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作为企业股东的,通过代持协议控股,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为了规避竞业禁止协议而在新创立的公司中找他人代持,此处应该根据代持人或企业是否知晓实际出资人负有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若是知晓,则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若不知晓,则可能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处争议较大)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案例: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公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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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裁判要旨:(1)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双方所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

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所发送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故判决驳回网络公司诉讼请求。

(2)因网络公司对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置业公司客观上已实际受益;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电子信息发布规定,故意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垃圾短信,行为恶劣,故另行裁定对置业公司所欠网络公司的服务费8.4万元予以收缴。

(五)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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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建筑工程中“低价竞标”,相关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效力

案例: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东太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苏民终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成本价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成本价认定之根据。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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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标者一方加以关注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本案中标合同所涉标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产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标主要范围是土方挖运、堆放、便道(桥)和土源管理等,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务承包特征。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因受迫东太湖公司而低于成本价,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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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违章建筑或被指定为拆迁区域的房屋,租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济南市蔬菜公司经营部等诉张衍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济民再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蔬菜公司经营部与张衍军于20XX年7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的房屋系未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建设的临时用房之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双方签订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蔬菜公司经营部主张该《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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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本案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3.《公司法》第16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担保是否有效的依据

案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院公报,20XX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应予支持。

4.农村房屋及小产权房买卖,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 (1)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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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234号)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买卖自有房屋

案例:兰英等与田利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内民申字第45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案为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而非农村宅基地买卖法律关系。现行法律、行规并未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行为。20XX年4月3日被申请人田利林与申请人兰英、李建中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判认定被申请人田利林与申请人兰英、李建中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内容合法,确认有效,故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兰英、李建中认为,被申请人田利林购买申请人的房屋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等的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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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正是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违法建设的典型,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买卖合同一般应属无效。

海南省高级人民于20XX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山东省高级人民于20XX年11月30日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北京市高级人民民一庭针对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专门于20XX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对涉及“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慎重处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民庭对于已经受理的相关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在相关法律尚未出台前,不应以判决方式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篇三:借款合同案例分析题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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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小抄版34.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

一、目录(共44题,后有页码)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7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135.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简称乙方)--------------------------7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136.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7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137.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某农某站托运10辆汽车--------------------7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应驳回甲场发出一份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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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台-----------------------------------7损害了国家利益,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

39.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备-----------------------------------2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7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2买卖合同-----------------------------8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41.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8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242.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

8.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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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8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食用色拉油的设备,

-------------------243.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 9.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定,甲卖给乙4头牛--------------------8起诉。 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244.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试分析:

10.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8(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

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效力? 份丝袜供应合同。---------------------3二、题目、答案:(2)为什么?

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答题要点: 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3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 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力。

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3某用1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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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 14.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规规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3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3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 16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3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1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瓶。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4试分析: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18.1999年10月11日,(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务。 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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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处理?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某农

19.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答题要点: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4(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

20.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一份服装加工合同

---------------------4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21.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4请求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

2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4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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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合同

----------------------------------------------------5(2)应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撤销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

24.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的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

----------------------------------5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

25.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起诉

合同-----------------------------------5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 不试分析:

26.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签订买卖铁轨合同-----------------------5(2)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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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曹某和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3)此案应如何处理?

某家作客------------------------------5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答题要点: 28.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人北京一学校上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5(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

29.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准备搬家

------------------------------6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起诉要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

30.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借款合同------------------------------6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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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6(2)应如何处理?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 32.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答题要点: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融资租赁合同-------------------------6(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33.20XX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6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

而乙合同自然没有成立。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诺,合同不成立。5吨荔枝的问题,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

(320XX年1月1日必须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

5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起诉,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6000 :::星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炊事员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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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

程中,机器出现故障。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试分析: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甲方(1

律依据?流,电大就业指导等。5q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

(2书面合同,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

第36)什么是合同的标的?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

(3)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问题,

方可以请求换货;

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不成立。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6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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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他若以乙方名义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合同法第4。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私下代表乙5吨荔枝外,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但是,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对乙方不发10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

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cd机,价格定为2598元。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2598元写为598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cd机物美价1196元购买了两台cd就按照合同法4000元,传真,故判决10由于赵某用信用cd机货试分析:4000元或退回cd

(1)的处理正确吗?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

(2)为什么?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答题要点: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起诉,要求 (1)的处理正确。4000元或cd机。 (2)因为前10国

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到达受要约人(乙方)在还未开工时, 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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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买卖10

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2)《合同法》第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答题要点: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规定:合同被撤销(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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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甲公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司的放弃债权行为。photo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

(3)可根据《合同法》第5规定,裁决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的,有法律依据的。 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

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15.甲公司与乙

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j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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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必须具备什么条件?photoi

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答题要点: 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权。(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星魂(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国内电视大学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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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试分析:*\\(h6p/]i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理?,z+hm3?$g/s$@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任?试分析:(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电电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1)乙单位是否违约?!y&u(e0d,e!|*}:h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任?(2)为什么?: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国内答题要点:答题要点: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国

(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1)乙单位不违约。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2)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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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不符合约定。 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全部货款有理。国内电视大学学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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