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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用工总量管控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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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用工总量管控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市场化用工机制,促进公司提升劳动效率、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子公司。第三条管理原则

1.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2.提升效率、优化配置原则。3.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第二章用工总量及管理职数

第四条各级企业劳动用工总量应按照企业业务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经营管理任务等因素,以市场配置为主,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总量控制。劳动用工总量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

第五条各级企业应按照精简、优化、提升的要求,根据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企业的劳动用工总量,做到“有增有减、动态”,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第六条总部人员编制规模

严格控制各级企业总部人员编制规模。规模较大企业总部编制总数原则上不超过X人,最高不超过X人;规模中等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X人,最高不超过X人;规模较小的企业控制在X人左右。除企业重组整合、业务拓展等情况外,总部编制总数原则上不得多于本办法实施前。总部人数不含企业负责人。XXXX本部编制规模参照规模中等企业标准执行。第七条企业领导职数

子(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重要子(分)公司党组织领导一般为3-5人;(二)重要子(分)公司经理层成员一般为2-5人;(三)其他子(分)公司党组织领导一般为2-3人;(四)其他子(分)公司经理层成员一般为1-2人;混合所有制子公司按公司章程进行设置。第总部中层职数设置

严格控制总部中层职数。部门负责人原则上按照一正一副设置,部门人数在10人(含)以上或者部门管理幅度比较大的,原则上不超过一正二副。部门负责人包括部门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第九条管理人员比例设置

子企业应合理核定管理人员比例,管理人员占比控制在5%。

第十条各级企业要从严控制劳务派遣,短期、临时性用工,依法依规进行管控。第十一条用工总量管控要求

1.劳动生产率下降的企业,原则上用工总量不得增加;2.劳动生产率优化速度原则上要超过用工总量增长速度。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企业用工总量管控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核、决策(批复)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子(分)公司总部用工总量及定员定岗编制配置确定及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由子(分)公司提出方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会议决策;3.经公司审批(核准)后,由子(分)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子(分)公司下属子企业用工总量及定员定岗编制配置确定及调整,按管理权限由所属子(分)公司按管理流程逐级上报至公司进行审批(核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负责对各级企业劳动用工总量和管理职数等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级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1.在申请核定或增加用工总量或编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配备管理人员的;3.擅自超编录用人员的;

4.设置或调整所属企业用工总量或编制不按规定进行报批(核准)的;5.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规模根据资产总额划分,其中:规模较大企业指资产总额高于X亿,规模中等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小于X亿,高于X亿;规模较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小于X亿。

第十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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