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
(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 (一)工作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调解范围 。
1、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合同、劳资、相邻权等各种纠纷,不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纠纷当事人到派出所要求处理的,派出所应当告知或者引导其到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除外)。
派出所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涉及民事赔偿的治安案件委托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社会影响不大的;
(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3)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社会影响不大的;
(4)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5)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
邮件的;
(6)其他适用人民调解处理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1)雇凶伤人,涉黑涉恶;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五、运行模式 (一)基本程序。
1、“三调联动”实行110和派出所先期处警制。 2、派出所接报的矛盾纠纷,对一般矛盾纠纷进行现场调解;对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做好必要的先期调查取证,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填写移送单由派出所所长审签后,连同现场调查取证材料一并移交调解工作室调解,同时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做好移交登记。
3、调解工作室对机关移交的矛盾纠纷应做好受理登记,纠纷调解成功的,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至机关。 4、调解不成功的,终止调解程序,属民间纠纷的,告知当事人向起诉,属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告知当事人并移交派出所处理。
5、调解工作室在受理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应当
由机关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及时移交至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应及时向调解工作室反馈处理结果。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是贯彻全国工作会议,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全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机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深入排查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单位互通信息,定
期会商,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跟进了解,积极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三调联动”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探讨解决办法,最终实现“社会矛盾联排联调,治安问题联查联治,邪教问题联防联控,社会管理联抓联管,便民实事联推联办”的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性机制。
篇二: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XX?41号
石景山区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
各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实施方案通知 石景山区办公室XX年9月27日印发 - 1 -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关于推进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XX?29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XX?27号)和区委区转发区委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石办发?XX?1号)文件精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我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设,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的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促进
建设和谐石景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同志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我区社会全面转型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 2 -
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是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
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是注重效益原则。及时受理申请,防止久调不决,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六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二、适用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二)工作重点 - 3 -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
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建立行政调解机制
建立区负总责、区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我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牵头科室,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调解人员,设立专门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 4 -
各职能部门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进入行政调解工作队伍。要把培训指导工作作为当前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结合行政调解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资源,以行政调解知识、技能的专项培训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确定专(兼)职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
本部门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 (三)完善行政调解程序性规定
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行政调解职能梳理,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将行政调解范围细化到项。规范工作程序,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建立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和信息资料库,由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对于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来自: 小龙 文档 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特别是重要、紧急的信息,应当及时、快速、准确地报送区法制办。
(五)逐步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和问责机制 - 5 -
篇三: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
XX县XX镇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
合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镇“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现为我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调解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镇、村和各部门的密切联系与配合,推动“三调联动”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通过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二者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平工正。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由镇调解中心负责牵头,加强各村(居)、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和场镇有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促进“大调解”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上墙公示制度。
镇、村(居)两级调解组织要将调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案件移送、接案、调解、结案的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实行上墙公示,增强调解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工作人员衔接制度
村(居)级调解中心要选聘在群众中有威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负责开展本辖区的调解工作,同时吸纳热心调解工作、代表及退休干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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