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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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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认定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包含以下五方面的规定性,符合这五项规定的经济组织才是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具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并按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亏负无限或有限责任。
2、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其成员内聘任,也可以聘请非成员担任。
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立财产的经济实体,并实行合作占有,其独立的财产包括成员投资入股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
4、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合作积累制,即有资产积累职能,将经营收入的一部分留作不可分配的属全体成员共有的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和改善合作事业,不断增加全体成员的利益。
5、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以成员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分配为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有共同的经营内、自负盈亏、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那些不以盈利为目的、无经营内容、不实行严格独立核算的农民技术协会,则不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
二、非营利法人类型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
合作经济的宏观组织形式,主要指它的组织体系结构。从各国合作经济的组织体系看,通常采取两种框架。
1、横向型组织体系,即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平行并存。
2、是纵向型组织体系,其基本结构是金字塔状,由众多基层组织构成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层次;主要承担协调、管理职能的中间层次和作为全国性协调、指导机构,并负责同政府及其他机构的联系,国际间业务往来等任务的最高层次。各国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都是采取多级法人制度。
各级合作经济组织都是由各自社区成员入股,具有自主经营权和独立的法人资格。各级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又往往以入股持股的形式,形成合作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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