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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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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违章处理流程如下:
1、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违章处理大厅办理;
2、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交罚款,定书一处罚决旦打印完毕,必须在15日内交罚款,超过15天的,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不能超过罚款的总额;
3、打单交完罚款后,把票据保留好。几日后再网上查询违法信息,若违法信息没有,票据就可以扔,但如果网上还有违法信息没消掉,就拿着交款单子到交警队的法制科说明情况,经过工作人员确认后,违法信息将直接删除。
处理违章需要注意的问题:
1、违章可以全部处理也可以有选择的处理,并且可以对违章的提出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对于违章没有任何异议,在处理完驾驶证扣分之后,会领取一份违章处理通知书以及罚款单。可以拿着违章单据去指定的缴款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进行违章罚款的缴纳;
3、违章处理好后,保留好罚款缴纳后的回执单,如若违章行为仍然在,则需要拿着回执单去交警部门进行手动清除违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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