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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公费师范生、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政策。

来源:知库网

相信很多家长是希望孩子可以读一个师范专业,

今天,未来人才高考规划师

陈宇老师 刘致远老师

为大家带来了公费师范生及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政策的讲解

一起学习吧~

各位家长:

大家好!今天我们带领大家学习公费师范生、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 共六章二十七条以下简称国办发〔2018〕75号)、教育部2018年12月21日颁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8〕8号 七章 以下简称教师厅〔2018〕8号)、2018年9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27条,以下简称教基厅〔2018〕9号)27条),这些政策涉及考生的切身利益,家长非常关注。作为高中生涯规划专业人士,我们必须对新政策做好分析,才能把握好改革的方向和步伐。

公费师范生教育政策

对公费师范生教育政策的总体要求,我们从以下10个方面做以说明:

1关于师范生公费教育的概念

国办发〔2018〕75号第二条指出: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教师〔2018〕2号文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将“免费师范生调整为“公费师范生”。

我省自2011年开始,师范生公费教育由河北师范大学承担,由省财政承担。

2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如何产生

国办发〔2018〕75号第四条指出:教育部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部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教师厅〔2018〕8号第二条中指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公费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前将本省(区、市)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需求信息通报给部属师范大学,同时在相关网站或平台公开发布。

3公费师范生招生批次是哪批

国办发〔2018〕75号第五条指出:部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我省在本科提前批A

4公费师范生可以转专业吗

国办发〔2018〕75号第六条 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5公费师范生可以进入或退出吗

国办发〔2018〕75号第六条指出: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6公费师范生的服务期限

国办发〔2018〕75号第七条指出: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国家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7公费师范生可以跨省就业和流动吗

国办发〔2018〕75号第八条指出: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生源所在省份和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第十三条: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教师厅〔2018〕8号第四章指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公费师范生跨省任教条件,规范执行跨省任教审核程序和手续。

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双方一致同意后办理跨省 任教手续。公费师范生跨省任教后,由接收省份负责管理。

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申请跨省就业的,须报请归口管理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和本 省(区、市)公费师范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公费师范生服务期满跨省就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各地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8公费师范生的就业保障是什么

国办发〔2018〕75号第九条指出:各地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有关要求,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教师厅〔2018〕8号第三章指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持续组织公费师范生专场招聘活动,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保障符合就业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全部落实任教学校并入编入岗,严禁“有编不补”。

2019 年 5 月底前,确保 90%的公费师范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2019 年 6 月底仍未签约的公费师范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公费师范生离校前须全部落实任教学校。

9公费师范生的未履行协议后果是什么

国办发〔2018〕75号第十条指出: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教师厅〔2018〕8号第五章指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公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确保公费师范生严格履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无特殊原因应届公费师范生毕业前一律不得解约。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不适合从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解除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重新改派就业;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

10公费师范生可以考研究生吗

国办发〔2018〕75号第十二条指出: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部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政策

2018年9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竞赛活动管理人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2竞赛活动组织范围

第三: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3竞赛活动审核人

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承担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具体受理申报和初核工作,并于2018年9月接受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4竞赛活动组织人的资质

第五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

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5竞赛活动官方文件依据

第六条: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6竞赛活动的认定流程

第八条: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条: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第十二条: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 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7竞赛活动的费用

第十四条: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8竞赛活动结果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9竞赛活动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END

文 | 原创

图丨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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