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游泳队发布了开除宁泽涛的文件,确认了宁泽涛将被调整回原单位,原因是其有违规违纪行为。虽然最后承诺国家队大门永远向其敞开,但我们都清楚,宁泽涛想在回到现在的状态是基本不可能了。于此同时,“亚洲第一力士才力遗孀陷困顿”的新闻也在网上热传。才力,中国男举无差别级运动员,在其职业生涯中曾获得数十个全国冠军头衔,被誉为“亚洲第一大力士”。然而,在2003年年仅33岁的才力因患睡眠呼吸停止综合症医治无效离开人世,现在他的女儿才巾涵因罹患甲状腺癌通过“轻松筹”筹集治疗费引起大家热议。
网上对这两件事情有各种评价众说纷纭,但在一点达成共识:体制有问题。国家队家长式管理、运动员就业问题和关于举国体制的讨论,一时之间争议与黑幕满天飞。但有一个问题我们都有所忽略:如果他们不是运动员而是国家普通职员,被开除、妻女无力看病而选择“众筹”集善款还会引起我们这样的关注么?不会。所以,更值得考虑的是运动员的身份认同问题,也就是我们如何看待运动员的身份。
百度图库首先,我们看看运动员“是什么”。其实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是没有专门从事体育竞赛训练的专业运动员的,当时国家强调的是增强人民体质,发展群众体育。到了20 世纪50 年代,为了参加奥运会,国家从全国各地抽调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行专业集训,建立了高度集中的优秀运动队体制;再后来,地方政府纷纷组建省、市、区优秀运动队参加全国运动会,这样才逐步形成了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训练体制。这一时期,各地优秀运动队从机关、部队、厂矿企业选调的体育后备人才依然被视为原单位在职职工,其劳动报酬也是以助学金的形式予以发放。再后来,才成立了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并出台了《关于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所有从学校、农村或社会渠道正式加入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队之日起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享受国家职工待遇。注意,这是国家首次正式承认专业运动员的职业身份,并且明确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体育行业的劳动者地位。再接着就是80 年代后逐步建立起以运动等级(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五个技术等级)为基础的体育津贴制度。
可以看出,专业运动员在法律意义上是体育行业劳动者,也是国家的正式职工。
但因为其职业的独特性而又使得其承担着着更多意义,要在比赛中与他国竞争获取优异比赛成绩而为国争光,高曝光率。尤其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甚至出现了“体育明星”这一新的文化现象。运动员的一举一动都可能会被媒体宣扬、放大而成为我们的饭后谈资。于是,专业运动员由简单的国家体育行业职员变成了一种文化符号。在市场经济里也就成了一种社会资源,一种商品,借助其影响力而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带动新的社会审美,所以我们看到了宁泽涛接拍各种商业广告,看到了林丹出入娱乐圈,看到了傅园慧的表情包。
所以我们看出在如何看待运动员的身份上,要清楚它既属于个人的,又是超越于个人,它是一种职业但又承载着国家意义。
运动员参加比赛为了取得优异的成绩需要大量的时间投入到训练中。大多数运动员付出了自己大部分的青春。不象其他同龄人,他们过着有限制的集体生活,在风华正茂之时牺牲了青春、学识、娱乐、身体等等。知识结构的单一(除了训练的项目,其他可以说什么也不会),再加上运动员的高淘汰率高受伤率,容易造成退役即失业,尤其对于冷门运动的运动员而言,退役的开始,就是艰难生活的开始。所以额外要求运动员拒绝他的赞助商提供的机会和金钱是不合理的和极不公平的(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他们将未来生活的保障)。而对于没有这种机会的运动员,国家良好的安置和退役保障成为了必须。
现在我可以提出我对“该如何看待运动员身份”这一问题的答案了:用一种看待特殊“高危职业”的视角。
首先,这是一种职业。因此运动员在承担参加比赛、努力获奖职业义务的同时必然享有文化教育、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就业培训、退役安置和职业生涯规划等等职业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部门(体育局)必须提供的。
同时,这也是一份“高危”性职业。因此,运动员必须有职业发展的权利,而且要是伴随职业运动生涯不同发展阶段而长期存在。这种长期性不仅有助于提升运动员的职业运动素质,而且有利于运动员退役后顺利进行职业转换,从而开启新的职业生涯。
再有,这是一种特殊职业。运动员本身、运动员行为、运动员的各项比赛及其成绩留都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运动员要注重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一个良好的明星运动员形象,也应该是一个既能满足公众的要求,又有利于个人发展的形象。所谓满足公众的利益,就是运动员能站在公众的视角,满足公众对体育运动的要求,从而赢得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所谓个人利益,即在满足公众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利益,恰当选择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相交点,促进体育本身和自身的持续发展。
作为公众的我们,要尊重他们的付出和辛劳,而尊重的基础就是正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