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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检察官眼中P2P行业当下的趋势与动态

来源:知库网

来源:律事通

近日“两会”政府报告中提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从国家监管层面来看,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风险的底线。

为此,从去年年底就公开征求意见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来看,2016年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注定面临一次主动与被动的洗牌。从E租宝事件到大大集团事件等陷入刑事案件的教训来看,很多业内人士均更加关注转型与变革中所面临的刑事风险。

从监管意见稿推出后,各方关注的目光以及法律人士集中的焦点往往在于“四条监管红线”(资金池、自融、违规担保、非法集资)的认定及监管措施的力度。偏重于试图解读行政监管层面将来的做法来规避监管风险,而忽视了现阶段刑事法律层面对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司法手段,没有明确“非法集资罪”为主的一系列金融刑事罪名犹如高悬于每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作为一名金融检察官总会被问到一系列有股P2 P行业的问题,也从去年开始结合办理的一些案件中揣摩出一些P2P行业正在悄然应对监管的变化与尝试。很多人会问“今年类似E租宝案的非法集资案是否会出现井喷?”、“什么是启动对某家P2P公司刑事程序的主因?”、“公检法目前对P2P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业务中有违法监管红线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违法犯罪?”“P2P行业一些跨证券、私募、资管的业务如何法律评价?”等都是是刑事事务中被P2P老板们算关注的动态。

趋势一:互联网金融行业鼓励仍继续,刑事打击在加强

其实从检察官的刑事实务立场来看,虽然从2015年7、8月开始全国加大了对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打击,但从案件的启动情况来看,并非刻意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刑事打击。恰恰相反,打击的重点其实是那些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在线下利用传统手段招揽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本质依旧是高息利诱、社会公开推介、线下人口相传、资金非法无需转移的犯罪模式。所谓的P2P互联网模式无非就是掩盖其犯罪实质的形式。

其次,这波全国各地公安经侦部门打击P2P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是针对一些具有资金链复杂、存在转移资产销毁账目逃避调查、跨地域性涉众类的重点关注企业。最后,由于互联网金融设计行政监管部门多,地域管理条线管理重合的特点,目前一些大案的调查启动均是由公安部经侦局统一安排,至于各地公安调查打击的一些“非吸”平台公司也多半是涉及一些大案的连带涉案导致。所以并非外界所猜测的,今后监管的执法主力会由公安机关为主。

简单而言,P2P行业趋势依旧是监管不明确,四条红线的行政监管准线并不等于公安机关司法判断违法与否的标准。公检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旧紧扣“非吸”犯罪的“利诱性、违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判断标准,并不主动对“互联网模式”进行评价,甚至在一些案件材料的论述中刻意回避“互联网金融”、“P2P”等字眼,这也顺应了国家政策层面依然积极鼓励民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只是对于一些假借互联网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打击力度。

趋势二:行政监管偏执重制度准入、刑事打击重在事后介入

很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都明白随着2015年底监管准则意见稿的公布,现在的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着一系列转型与改变。不论是企业工商注册的审核、互联网相关工信部门的登记备案、还是各地金融办的业务指导等,都构成了P2P企业所需要完善的行政要求。但是没有及时满足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后果又如何呢?是否导致的是行政处罚还是引发刑事程序?从现在公布的政策预期上看没有明确的说法。

从最近刑事案例看,什么情况导致引入公安刑事手段的介入?1、被动性立案侦查为主,行政部门移送线索为辅。2、涉众性、社会影响力事件引发为主,少数人员报案启动为辅。3、上级主管部门部署为主,基层公安部门主动打击为辅。

我们看到,随着新闻媒体越来越深入对一些不规范的P2P平台的报道,通过揭示一些打着互联网金融平台旗号,线下发展招揽吸收资金,借用他人名义注册工商企业转移资金,自我融资、虚假借款合同等手法被曝光后,往往导致客户要求提前兑付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过激维权的发生,从而让公安机关处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通过受理上访或报案,通过刑事手段控制P2P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保全相关账目资料等。

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难以第一时间了解区分其业务模式,也难以尽早发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做法。原因不外乎相关企业的登记营业情况都是属于工商行政部门的前期管理,而工商部门又缺乏执法手段来深入了解其背后是否存在虚假注册、资金转移等操作情况。所以说,目前的刑事手段打击还是局限于事后介入。

公安手段刑事介入后会做些什么呢?从满足事后起诉、审判的证据要求来看,一但经侦部门立案后会第一时间控制公司相关重点人员与重要资料。其中重点人员一般就是: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分支机构(店长)、核心业务骨干等。重点资料一般包括:企业登记资料及印鉴、企业材料财务账簿及财务印鉴、银行U盾等、企业业务合同(借款合同、居间合同、转让可合同等)、对外公开宣传资料、人员名册、存储有关业务记录的服务器电话等。

作为一般此类经济类案件,往往会在第一时间讯问询问有关人员,判断企业的实际管理层,并结合募集资金的流向来判断其违法犯罪涉及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所以在侦查阶段往往会结合证据,揭示所谓“自融”、“虚假关联担保”、“资金池使用”等外界行业说法,可是在案卷材料中,却不会专门使用这类用词。原因依旧是避免刑事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则做出标准评判。

互联网金融企业事后一旦面临刑事调查,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能做不能说”的尴尬局面。出于自己募集的需要,很多互联网企业存在AB公司情况(即通过设立关联公司B接受日常业务中主体公司A募集的资金,以匹配借贷等形式转移资金,试图规避A公司被严格限制资金使用的难题),但在刑事调查的标准下相关资金流转的合法性、是否存在非法掩盖资金实际使用目的等都会导致涉嫌犯罪的认定。另外,在公司尤其是开展线下门店推介的P2P公司中,业务人的提成及奖惩制度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资金利诱等也将可能是压垮企业的一根稻草。

趋势三:新P2P资金对接利用模式升级,考验监管部门能力

前几天一则《叫停P2P参与私募分拆业务》的通知,让大家又看到了P2P的灵活性,利用P2P渠道募集资金后参与私募基金的承接,既然可以规避私募的高资金门槛,也给P2P一个除了债权投资之外的匹配渠道。这次被监管层叫停,也是凸显了P2P正在谋求一个更隐蔽更灵活的业务模式的尝试。

可以看到,随着过去P2P互联网金融对接债权的简单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聪明的P2P开始放弃债权匹配,而选择了其他业务对接来继续经营。比如:1、引入“资管”计划的模式,将债权投资改变为附带今后“回购”条款的资金管理模式,甚至专门成立或寻找专业财富管理平台合作。试图规避资金池的限制与突破自融的风险。2、引入与私募、PE项目的合作,通过拆分现在私募基金份额、参与股权投资形式来规避事后资金问题的风险。3、引入自创关联企业的文化类投资项目,借用金融创新与文化产业合作的名义,资产证券化一些文化领域项目,募集资金投入相关文化无形产品开发,虚化了P2P的传统模式。例如上海快鹿公司开发以《叶问3》电影为核心的文化类募资项目,通过将来预期收益的资产证券化来调动吸收资金。

这些新趋势的本质其实依旧是希望形式上树立P2P公司的“信息中介“的行业本质,规避直接募集资金而使用可能会触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底线。同时相关的复杂法律关系,也给行政监管及司法机关介入带来了新的挑战。

趋势四:企业越发重视媒体风险、企业形象以及法律预防工作

过去的不少例子中,往往媒体的一些调查容易揭示某家P2P企业的潜在问题,或引发专业人士的批评质疑。随着新媒体时代下网络媒体及人肉搜索的发达,一些关于某家P2P企业的过往劣迹会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导致一些原本正在推进的资金运作陷入进退两难,同时面对恐慌投资者的挤兑往往逼死不少企业。促使公安机关被动介入、被迫冻结资产,最终加速企业垮台。

所以很多企业管理层加大了对行业媒体的关注,越来越地加强了内部业务的规范及人员法律培训。并且在结合自身业务点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端的合作,引入一些大型企业的合作,强化企业品牌意识,同时防范一些高级员工及业务人员失范导致的不必要媒体风险、法律风险。

如果简单来划分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层次,无疑以BAT为背景的互联网综合性金融企业无疑在资金、政策、人才储备方面占据第一梯队位置,在防控法律风险方面也采用“拥抱监管、稳妥创新”的战略,诸如蚂蚁金服务等企业并不急于推进业务盈利,而是更为重视企业公关形象及契合法律规制。而以宜信等为代表的全国性老牌P2P金融企业作为第二梯队,则将重点放在强化企业流程内控与业务产品的完善,来预防外界从法律角度对其核心业务的怀疑。

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众多业务量小、内控混乱、盈利心态急切的不规范P2P企业却往往给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了大量负面影响。如何消除这些负面影响,树立行业良性特质,应该也是行业所考虑的重点,其中规范内控及业务流程的合法依规,杜绝违法犯罪的阴霾,无疑是今后企业管理的重点。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发展前景巨大的产业,无疑寄托了无数人对此行业的期待,但就像有人开玩笑说过的“中国最赚钱的买卖都在《刑法》上写着”。要在这个充满聪明人与财富的领域,走得远,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更是一份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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