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五好党支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规范创建管理,丰富创建内容,确保创建质量,培养一批机关党支部建设的样板,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建的基本条件、标准
(一)基本条件。申报工委的“五好党支部”必须是本机关党委、总支的“五好党支部”或党建目标管理先进党支部,工委直属党支部必须是工委上年度的党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办公场地、设备和规范的党员活动室。
(二)具体标准附后。按标准考核得分必须达96分以上。
二、创建的步骤、方法
(一)预报。各单位根据开展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偶数年预报创建的党支部,填报《市直机关“五好党支部”创建申报表》。预报时间为偶数年3月份。
(二)创建。申报创建“五好党支部”的单位要及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时间必须达一年以上。
(三)考核。创建单位一般于奇数年3月底前向工委申请验收,填报《市直机关“五好党支部”验收申请表》并附2500字左右汇报材料;由工委组成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表彰。工委每两年表彰一次,一般为奇数年 “七一”前夕,授予“市直机关五好党支部”荣誉称号并授牌。
三、创建的管理
(一)“五好党支部”实行届期制动态管理,每届时间为4年。届内,工委通过不定期检查、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等形式加强管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撤销其“五好党支部”称号。
(二)“五好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要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以确保“五好党支部”的先进性和导向性。考核一般采取自查自纠、汇报交流、交叉检查等形式,考核情况应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工委组织部。
(三)下列情况“五好党支部”自然摘牌:
1、集体因工作需要解散、解组的,或因机构设置、部门(科室)调整而人员变动较大的。
2、党支部党员少于7人的。
(四)下列情况“五好党支部”无条件摘牌:
1、集体中凡有违法、严重违纪或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
2、有群众投诉,并经查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创建的组织领导
各创建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分管,在人员力量、工作设施、活动经费上予以支持。各创建单位的上级党组织要做好日常管理和具体指导工作。各创建单位要建立创建档案,全面记录相关情况。
本办法之前的“五好党支部”考核标准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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