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x月x日,工程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在x公司(简称“公司”)办理施工工程款结算时,因在盖章中不慎将双方公章弄混,导致错将项目部下属合同部的部门用章(公章名称:)带走,直至x年x月x日归还项目部。
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授权委托人在此申明:工程有限公司(包括以及任何与工程有限公司有关的第三方)在携带公司合同部公章期间,未用公司合同部公章从事任何有关诸如合同签订、银行信贷、金融融资等经济类事务及法律类事务,如有侵权使用,工程有限公司愿承担由此给x公司及项目部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工程有限公司
证明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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