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打造农业“百亿产业、十亿企业”龙头引领工程要求,加快培育全县蔬菜(含食用菌)十亿产业,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江西省关于推动我省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xx〕11号)和《抚州市关于印发抚州市蔬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抚府字〔20xx〕1号)要求,奖补公开、规范、高效实施,切实抓好全县蔬菜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20xx年蔬菜产业发展奖补提出如下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坚持把蔬菜产业打造为省内市场的主要集聚地、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农副产品配给地。20xx年完成蔬菜播种面积16.3万亩,新增设施蔬菜8000亩,新增“冬闲田”种植蔬菜10000亩。
(二)奖补范围
对全县从事蔬菜种植和集中育苗育种、销售的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经纪人等进行奖补;奖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三)相关标准
20xx年,由县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用于蔬菜种植产业发展奖补,具体奖补如下:
1.连栋钢架大棚奖补。
(1)对于根据《抚州市蔬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统分结合”模式建设的经营主体,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奖补执行。
(2)对于经营主体自有资金投资新建5亩以上连栋钢架大棚的,除享受农机补贴之外仍可叠加享受我县蔬菜产业发展奖补,按4000元/亩予以一次性奖补(大棚奖补面积按0平方米折算为1亩计算)。
2.单体双层钢架大棚奖补。对于经营主体自有资金投资新建5亩以上单体双层钢架大棚的,按6000元/亩予以一次性奖补(大棚奖补面积按0平方米折算为1亩计算)。
3.单体单层钢架大棚奖补。对于经营主体自有资金投资新建30亩(含)以上连片单体单层钢架大棚的,且满足规格(宽6m或8m、三纵、四卡、两扇门、2个卷膜器)的按4000元/亩予以一次性奖补;不满足规格要求的按3000元/亩予以一次性奖补(大棚奖补面积按0平方米折算为1亩计算)。
(1)对于由已搭建几个或十几个棚的若干人员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基地新建连片大棚面积在30亩(含)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新建面积给予奖补。
(2)对于乡村振兴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的,连片大棚面积在30亩(含)以上的,获得乡村振兴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等资金进行发展蔬菜产业的,经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组织验收后,且大棚物化,按自筹资金投入的大棚建设面积给予奖补。
(3)对于原有连片大棚面积在30亩(含)以上的设施蔬菜基地扩建的,且扩建面积10亩(含)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扩建面积给予奖补。
(4)对于原有连片大棚面积在30亩(含)以上的设施蔬菜基地钢架大棚损坏后重新搭建的,且重建面积30亩(含)以上的,按当年实际重建面积给予奖补。
4.冷库设施建设奖补。对于获得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按上级财政补助执行。对30亩以上连片大棚蔬菜基地,新建冷库50立方米以上仅用于果蔬冷藏保鲜且未获得上级项目建设资金的,按300元/立方米予以新建冷库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获得乡村振兴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等资金的,不再予以奖补。
5.蔬菜规模种植奖补。
(1)对往年获得奖补的经营主体种植30亩(含)以上连片大棚蔬菜且在崇注册自主品牌和获得“两品一标”的,种植二茬以上按800元/亩予以奖补(若种植一茬按400元/亩予以奖补)。
(2)对往年获得奖补的经营主体种植30亩(含)以上连片大棚蔬菜仅有自主品牌的,种植二茬以上按500元/亩予以奖补(若种植一茬按250元/亩予以奖补)。
(3)对往年获得奖补的经营主体种植30亩(含)以上连片大棚蔬菜仅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证或向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绿色产品认证的,种植二茬以上按500元/亩予以奖补(若种植一茬按250元/亩予以奖补);无自主品牌和“两品一标”的不予以奖补。
(4)对经营主体种植30亩(含)以上连片大棚蔬菜的.,种植蔬菜品种在奖补目录之内的,按奖补品种实际面积予以奖补;种植叶菜类(上海青、小白菜、生菜、油麦菜、菠菜、等)、茭白、白莲和食用菌(除羊肚菌外)等蔬菜品种不予以奖补。
(5)为鼓励当年发展蔬菜产业的经营主体,对于今年新增30亩(含)以上连片钢架大棚且在崇注册自主品牌的,当年种植二茬蔬菜(品种符合奖补目录)按20__元/亩予以奖补,种植一茬按1500元/亩予以奖补。无自主品牌的,当年种植二茬蔬菜(品种符合奖补目录)按1000元/亩予以奖补,种植一茬按500元/亩予以奖补。
(6)对于30亩(含)以上连片大棚种植多年生蔬菜(芦笋等品种)且在崇注册自主品牌的和“两品一标”的,当年种植按20__元/亩予以奖补;次年按1000元/亩予以奖补,第三年按500元/亩予以奖补。
(7)对于种植100亩(含)以上连片露地冬瓜品种且在崇注册自主品牌的,按400元/亩予以奖补;无自主品牌的,按200元/亩予以奖补。对于种植100亩(含)以上连片露地槟榔芋、茭白、紫薯、藠头蔬菜品种且在崇注册自主品牌的,按300元/亩予以奖补;无自主品牌的,按150元/亩予以奖补。露地种植多类品种,只奖补一类,品种就高不就低。
(8)对于连片100亩(含)以上“冬闲田”种植西兰花的,按200元/亩予以奖补。
(9)露地和“冬闲田”种植品种密度必须达到:冬瓜600-620株/亩,槟榔芋1400-1500株/亩,紫薯3200-3500株/亩,茭白1500-1700株/亩,藠头6000-7000株/亩,西兰花2600-3000株/亩;未达到相应密度的不予以奖补。
6.蔬菜育苗育种奖补。对于具有育苗育种功能的经营主体(除自育自种外),育苗(实生苗)在100万株以上(“冬闲田”西兰花育苗除外),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补,每个经营主体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7.产业风险理赔奖补。县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蔬菜生产和销售风险补贴基金,专项用于蔬菜种植、钢架大棚和价格指数保险;如遇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由受保公司按投保合同予以理赔。
8.产业发展保障奖补。县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蔬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蔬菜产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备推广、技术推广培训、产品展示和产品推介、实用技术人才引进、聘请蔬菜种植能人、聘请第三方、总结表彰及工作经费等。
9.金融融资扶持奖补。对种植面积在30亩(含)以上大棚的或100亩(含)以上露地蔬菜的享受“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时,按当年的予以贴息。对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影响力大的龙头公司,采取“一事一议”予以贴息。
10.招大引强产业奖补。如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来崇,从事蔬菜育苗育种、试验、示范推广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补。
(四)奖补程序
奖补流程包括:技术服务、申请验收、核实公示等流程。具体如下:
1.由经营主体将蔬菜种植品种、规模等告知所在乡(镇),由各乡(镇)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蔬菜基地进行技术指导。
2.在蔬菜生长盛产期,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提出奖补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乡(镇)安排专人现场检查,通知经营主体填写补助申请表和承诺书,经乡(镇)审核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汇总相关材料后,聘请第三方对经营主体的种植面积、方式和产品质量等进行复核,根据核实结果拟定给予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并在乡(镇)和媒体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县领导小组同意,报县审批下达奖补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副唐津同志为组长,县副夏给平同志为副组长,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各乡(镇)等为成员的崇仁县蔬菜产业发展奖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肖志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江志高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蔬菜产业发展奖补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强化宣传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宣传,深入村组、企业、合作社等地开展宣传,并广泛报道典型经验,推介品牌,吸引本土人员回乡种菜创业。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市场信息预警预报和蔬菜产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的经营活动,稳定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预期。
三是强化技术支撑。县农业农村局要负责组建专业技术指导队伍,依托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致富带头人、农户等“点对点”的技术培训,并通过驻村摸底、到村宣传、组织菜农参观学习等方式,加强不同地方之间的交流,切实提升蔬菜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监管力度。各乡(镇)要切实加强蔬菜产业发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县纪委县监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等要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奖补资金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套报或多报奖补资金的,一律追回奖补款,并视情节严重处以奖补款的1-3倍罚款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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