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1427X,其妻,身份证号:x014309,住x镇x社区东升大道101号。
乙方:,男,身份证号:x104314。其妻,身份证号:x4329。
主管单位:x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东升分局,xx市xx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
甲方现有石首市东升镇平安社区东升大道101号四间四层宽15.9米,深9.81米,高度17.8米的砖混楼房一栋与乙方房屋相邻,乙方原有宽3.5米,深8米二层砖混房屋一栋,房后有一长3.5米,宽6米的天井,天井后面有一间宽6米,深6米的平房。双方的房屋之间历史上有宽0.95米,长15.9米的隔空巷道。乙方于20__年3月12日拆除老房子拟建新房,为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就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新建所有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如防盗网、挑梁等)不得逾越双方相隔0.95米从上至下的垂直空间,且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在该空间内进行人工或机械挖掘施工,乙方不得擅作他用。
二、乙方不得面对甲方15.9米的后墙开窗、排气、排烟。
三、乙方可建东西向三层楼房,但以甲方房子的地面为准总高度不能超过10.8米,一至二层以甲方东边面墙为准,包墙可建进深9米的房屋,今后也不能加层。第三层房屋进深包墙为5.5米,后面保留3.5米长的露天阳台,阳台的空间内不能有建筑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但西南方向可安装高度不超过1.32米的透视护栏。
四、乙方新建房屋从东至西9米处往后留一天井,天井东西深2.5米,宽3.4米,(宽度包括0.95米的隔巷道在内)。天井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以不影响甲方房屋的通风、采光,乙方在紧靠自己北墙处建一座包墙宽度1.2米的楼梯。
五、乙方天井后面新建的平房总高度不得超过甲方二楼窗户的底部,今后不能增高或加层,且前檐不能超过原墙脚。
六、乙方建房应确保甲方房屋安全,且乙方应在新建房屋之前到甲方房屋内现场查看,并对甲方房屋现状拍照后,在照片反面签名确认,详情以照片为证。乙方经对甲方房屋一至四层进行拍照后,已认可整体无任何裂痕,完好无缺陷。今后因乙方建房对甲方房屋造成损害,概由乙方按当时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七、乙方在建房过程中,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阻止施工。并强制拆除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建筑物。乙方若遵守本协议,甲方则对其建房予以支持。
八、甲方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和重建与乙方相邻北墙外0.95米的空间内,地下墙脚基部最外端和墙体不超过原来的位置重建,乙方应遵从历史,无条件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扰和阻挠。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九、今后乙方的房屋转让,任何一位受让人都必须遵守本协议。如不遵守本协议,对甲方房屋造成损害,由乙方和受让方共同按市场价值负赔偿责任。
十、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其全部内容完全理解,无任何异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若有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皆由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石首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东升分局、石首市东升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各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
年月日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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