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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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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赣府字[2010]7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查批准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宜府文[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宜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塑造城市特色、可持续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发挥区位交通和山水生态优势,把宜春市建设成为赣湘边际区域重要的中心城市和山水城、生态城、宜居城。

二、重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65.8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中心城区逐步形成“一心一轴六板块”的空间布局结构。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编制和实施好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沿沪昆交通轴-新(余)宜(春)萍(乡)城镇密集带发展的研究,加快城乡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为58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4平方公里以内。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为80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7.6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按规划用地要求进行建设,切实保护好耕地。同时要着眼长远,加强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研究,在城区用地布局和发展空间上留有余地。

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坚持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工作,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对袁河等水体和饮用水源地以及明月山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要科学规划布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满足城乡居民需要。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城市。

六、完善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相衔接的对外交通运输系统。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系统。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加强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步伐。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减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地质灾害等内容的综合防灾减灾系统。

七、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要加强对王子巷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城市传统文化。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

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已经下放的必须限期收回。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本批复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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