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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财政局文件

来源:知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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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局 文 件

柳财办„2009‟12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二层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柳州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柳州市财政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柳州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柳州市财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柳州市财政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8月24日印发

共 印:35份

柳州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同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报告的内容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情况

1、本部门全年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部门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机关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各类费用明细见附件表4);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部门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部门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部门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附则

本规定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表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其中:1.政府网站 条 2.新闻发布会 条 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条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人次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人次 访问量 数 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信 息 种 类 机构职能 政府及部门文件 政府重要会议 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各类 统计信息 财政预决算 政府承诺事项 政府人事任免 规划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 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 教育医疗 社保就业 民政助残扶贫 突发事件处臵 食品药品监管 产品质量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 环保公共卫生 公务员招录 其他服务事项 其他公开信息 单位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数 量

表2:

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

指 标 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其中:1.当面申请数 2.传真、信函申请数 3.网上申请数 4.其它形式申请数 本年度不予受理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3、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⑴“信息不存在”数 ⑵“非本部门掌握”数 ⑶“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⑷“免予公开范围”数 ⑸其它原因 单位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数 量

表3:

申诉情况统计

指 标 年度内被行政复议数量 其中: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数量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数量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量 其中: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单位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数 量

表4:

依申请信息收费及费用免除情况统计

指 标 全年依申请信息收费人数 全年收取依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其中:1.检索费 2.复制费 3.邮寄费 4.其他收费 全年依申请信息费用免除人数 单 位 数 量 全年免除依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柳州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确保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柳政办[2009]147号文),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本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二层机构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统一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人保存和公开;本局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人保存和公开,各科室、二层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三、本局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柳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本局并向本局提出协调确认的,由主办科室(或二层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征求单位。

四、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属于本局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内容,按本局主管局领导审定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主办科室(或二层机构)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协调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办科室(或二层机构)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五、本局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本局主办科室(或二层机构)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反映,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其他行政机关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拟发布信息名称 拟发布时间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柳州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柳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各科室、二层机构(以下简称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柳州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局政务中心窗口承担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工作,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本局政务中心窗口领取,也可以直接从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lzscz.gov.cn/)上下载。

第九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政务中心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能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

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lzczj@liuzhou.gov.cn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十一条 本局政务中心窗口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本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五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

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本局政务中心窗口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附件: 表1: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在 年 月 日起提供你所申请的信息,届时请:

□ 到以下地点 获取; □ 注意查收邮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在 年 月 日前到上述地点办理缴费手续或将费用汇至以下帐户: 。

特此告知。

柳州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2:

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单位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柳州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3: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

定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柳州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4: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年第 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柳州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柳州市财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柳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根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应遵循发现及时、处臵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本局各科室、二层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及时处臵工作。必要时,应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中国柳州”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柳州市财政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我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分为:

(一)各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各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和《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样表附后)。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本行政机关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表1

已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备表

填表单位: 报备时间: 序号 信息名称 内容描述 生成时间 产 生 机 构 不予公开的理由 1 2 3 4 5 6 7 8 填表人: 部门负责人: 单位领导:

表2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备表

填表单位: 报备时间: 序信息类目 号 信息名称 内容描述 生成时间 不予公开的理由 1 2 3 4 5 6 7 填表人: 部门负责人: 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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