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4 王 继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01班
摘要
城市发展需要不断进行再建设,有时为了国家建设和城市的总体规划,或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及当地的用地计划需要对一些房屋进行拆除,需要对于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安置或补偿。第一部分分析了城市拆迁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了拆迁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针对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城市拆迁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城市拆迁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生活的需要,城市拆迁的力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可以看出,城市拆迁经过前期的铺垫,其对实现城远发展目标的实现,推进城市环境面貌更新,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所起到的积极影响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成绩的面前我们仍应看到不足的方面。拆迁工作本身民就是一项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艰巨任务,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仍然存在一些侵犯移民权益的问题,导致移民工作难度增大,从而使城市拆迁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社会各界热议的一个话题。当前,城市拆迁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法法规不完善;三是拆迁评估不合理;四是补偿不明确;五是程序监督不完善;六是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存在;七是迁引发的社会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拆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碍,甚至是矛盾的尖锐化,使拆迁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因此,在旧城改造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的今天,城市化所带来的问题已经不得小视,其不仅关系到城市的发展,
更加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城市拆迁的主要问题
1、角色错位现象十分严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扮演“全能”,全程参与拆迁过程,混淆拆迁和裁决主体。忽视作为市场监控者的本有地位,角色错位,而仅仅关心的是土地出让金是否交全,项目建设是否按规划要求如期开展等与被拆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职能的转变以及建设“服务型”理念的引入,逐步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引入市场机制中的合理成份,意味着角色应该是在大局中“掌舵”而不是“划桨”。但是现实中,经常是在收完土地出让金后,拆迁的全部事宜交由开发商处理。这种职能的错位,必然是被拆迁人失去的有力支持。
2、法律法规不完善: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制定的法规、规章对拆迁工作的进行起着指导作用,因此,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将直接导致拆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也将使拆迁矛盾更加突出。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性质未作实质区分;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不明:在实践中往往由各级实行定价,旧房的评估通常不包括土地出让金,装修设施及材料的价值和原居民应可获得的适当救济补偿等。而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除土建成本外,通常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支付居民的补偿费等。从两种价格构成元素来看,补偿价格严重偏低,因而导致被拆迁人的基本利益受损。强制拆迁行为在立法上不规范,赋予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3、拆迁评估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是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而拆迁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因此城市房屋拆迁聘雇问题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当前拆迁评估制度的问题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市场表现出明显的垄断特征;拆迁估价机构受利益驱使恶性竞争;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忽视估价专业技术和服务的内在价值;拆迁评估混乱无序房屋拆迁评估执行不到位。
4、程序设置不完善: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城市拆迁行政程序法律法规。现有的有关程序分散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文件。虽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为行政机关设定了相对较为严格的程序,由于行规和规章比较多的考虑到行政效率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缺乏程序性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程序较多地由行规和规章来确定,不仅杂乱而且公民很难知晓。对于现有的拆迁程序也存在缺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倒置;拆迁移民缺乏对拆迁过程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听证权;缺乏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的程序性规定;司法救济程序滞后。
5、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存在:由于房产资料的不健全、忽视保护个人财产、公私合营、等一系列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无权书证民的房屋大量存在,造成在拆迁时按照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进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多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房屋,拆迁时按照住房予以补偿,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
6、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突出:农民失地严重;、在被拆迁户中,低收入、低补偿的拆迁移民比例呈递增趋势:由于拆迁规模过大,被拆迁项目集中,部分城市和地区的房屋价格上涨过快,而被拆迁居民大多数为低收入家庭,导致中低
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需求量猛增,而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明显供应不足,导致供需矛盾激化;暴力拆迁造成的恶性影响巨大;因城市拆迁上访人数呈递增趋势。 三、城市拆迁问题的对策
1、拆迁安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另外提供房屋以供居住使用,并给予一定的补助费用。拆迁安置可以一次性安置,即用产权调换的方式一次性解决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住房问题,也可以先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临时过渡,或由被拆迁人自己寻找房屋过渡,待正式房屋建成后再行迁入。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拆迁者的保护角色: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护,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拆迁中的核心问题。但是拆迁者相对于被拆迁者具有信息、资金等各方当面的优势,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般不会受到侵犯,相反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是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者,凭借他们自身的力量,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他们迫切需要的大力支持。在保证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增强这类群体适应当前社会激烈竞争状况的能力,进而摘下“弱
势群体”的帽子。
3、完善城市拆迁的法律法规:当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应该很多。在,主体性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行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在地方,省、市甚至(区)县都出台了相应操作性性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法规之间,文件和文件之间,法律法规和文件之间没有必要的呼应,相互之间无法构成一个整体,这迫切需要我们尽快整合其功能,弥补两者之间的裂缝。
4、建立完善的拆迁监督机制:由于房屋拆迁活动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且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种种行为,因此,在现实操作中稍有不慎就极容易发生损害广大移民权益的情况。作为拆迁管理着角色的,应该加强对房屋拆迁管理的监督工作。
虽然城市拆迁及由他而引发的在当前社会的实际操作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侵犯了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相信是问题就会解决,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人类的智慧与文明将会使城市拆迁真正变成造福群众的幸福工程,在党和国家的带领下,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和谐社会的实现就在不远的明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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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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