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股东会决议
时间: 2014 年 11 月 12 日
地点: 珠海 本次会议在召开前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应出席股东 人,实际出席股东 人,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经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为 (公司名称或个人)向 (银行名称)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权利义务依本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有关担保合同(或协议)确定。其中:
㈠所担保的债务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币别) 叁佰 万元(含本数)整,担保方式为 ;
㈡所担保的债务本金最高不超过 / (币别) / 万元(含本数)整,担保方式为 / ;
被担保的上述融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自助循环贷 ,融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个人经营货品 。
二、本决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该有效期内本
公司提供的担保业务,无论业务到期日是否超过上述有效期,均可适用本决议。
股东会成员(签字、盖章):
我公司证实:上述股东会成员的签字盖章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我公司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公章): 备注:担保业务通用。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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