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工程劳务分包与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分包与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要报审!) 1 总则
为合理利用社会施工力量,规范工程劳务分包,控制分包成本,防范分包风险,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依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制定的。 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本办法所称“分包”系指工程劳务分包。 2 分包权限和职责
分包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分包和所有劳务分包由项目经理部合约部门组织经公司经营开发部批准后,由项目部签订合同。
重点工程、分包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分包由公司经营开发部组织,项目经理部参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项目部组织实施。
公司经营开发部为分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和保持,负责分包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项目合约部为项目分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权
限范围内的分包管理、履约检查、分包结算和组织分包业绩评价,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资料。 3分包管理工作程序
分包管理工作程序 (见图3) 图3 分包管理工作程序 4 分包队伍资格评定与注册
公司成立工程及劳务分包资格认证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认证登记程序进行资格评定,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册。 认证登记条件
自愿申请在本公司登记资格认证并参与施工的工程及劳务分包 队伍。
从事公路桥梁施工、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施工资质、资信度好、技术设备精良的企业单位。 承诺遵守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接受本公司统一招标,特殊情况下服从公司的统一协调调度。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
近三年内,完成在建工程合同履约率高,顾客评价良好。
认证登记所需资料 认证登记资料:
1)认证登记申请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简历表及证书复印件; 4)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5)主要设备清单;
6)资金状况(含固定资产部分);
7)近三年的施工业绩和所在项目评价表(新成立的不提供)。
各申报单位所需资料精装成册,报公司经营开发部审核。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送补充资料,公司将在每年的12月份对各单位的资格进行重新考核认证,并为各单位建立档案资料。
《合格分包商名册》管理
分包单位资质评定以后,公司经营开发部将为其建立档案资料。
并公布资格认证单位名单及资质,印发《合格分包商名册》。
项目工程及劳务分包,原则上必须从公司的《合格分包商名册》中选择,并且不得越级承包工程。
公司经营开发部对《合格分包商名册》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经评定合格的新分包商,删除经复审不合格的分包商。
公司经营开发部通过书面发放、电子邮件或公司页等形式发布和更新《合格分包商名册》。 考核复审
通过资格认证登记的单位,由公司经营开发部会同项目部每半年进行一次施工过程评价与考核,公司资格认证评审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一次工程及劳务分包队伍资格认证复审。
未通过公司资格认证评审小组评审的工程及劳务分包队伍,或者未在公司登记认证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本公司内承担分包任务。特殊情况需承接工程的,必须先通过对其资质的审查。
凡在本公司施工,受到两次通报批评,或因履约不善、致使分包合同终止的单位,取消其在全公司范围内认证资格,两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承接工程。 5 分包招标管理
分包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工作小组
公司成立分包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公司经营开发部负责。 项目成立分包招评标工作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成员:项目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项目分招标日常工作,由项目合约部门负责。
按本办法“2的分包权限和职责”进行招标。 招标范围
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册》中的分包商。 经复审合格的分包商。
未经注册的分包商,若特殊需要,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经营开发部上报有关资料,经公司资格预审合格并确定资格等级 后,再行招标。
对使用未报公司资格评定或经评定不合格的分包队伍的项目部,公司将对其项目经理给予严肃处理。 招标程序
招标策划、推荐和初选分包商—→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通告 —→接收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发中标通知书—→招评标资料归档。 招标文件与标底编制
招标文件按分包权限分别由公司经营开发部或项目合约部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须知及具体投标日程安排、授标原则; 2)招标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 3)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及承包方式; 篇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
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
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
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
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
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
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
篇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法规。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
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
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
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
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
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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