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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解决办法思考之二——对现有评标

来源:知库网
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解决办 一一对现有评标制度的补充思考 摘要: 已经在我国实行了三十余年的招标投标制度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如何解决和建立招标文件预先公 示和审查制度,优化评标方法、减少和限制使用“综合评标法”、杜绝使用“随机中标法”、优先使用“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探索新型评标方法,改进评标委员会工作方式、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更多的宽容、信任、 自由裁量权和讨论的时间和空间,予以评标一定的灵活性、改变现行评标和合同条款“不得作任何实质性修改” 过于刚性的规定,放开投标人数量的限制,减少招标人评标的参与度,值得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 评标制度 评标委员会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4)09—0013—07 一、引言 有鉴于已经在我国实行了 三十余年的招标投标制度存在大 量悬而未决的问题,笔者已通过连 载的方式自2013年第3期开始分 五期在本刊探讨产生这些问题的 “两法”法律适用范围冲突、评标 专家功能缺失、最低价中标的评 标制度被误读或未受到广泛推崇、 业主负责制难于落实、乙方资质划 分过细和市场竞争过度、招标代理 机构发展乏力、受招标投标一次 性属性的固有思维影响、对招标 人行为缺少可以量化的规制办法、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范围过小、联 合体投标受限、招标人与投标人 以及投标人之间关联关系严重却 缺少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招标人 和投标权利人不对等以及缺少投 标人利益保护机制、大量公共采 购游离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采 购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强制 招标项目)之外等13个方面的情 形。从2014年第5期开始,笔者 以连载方式提出系统的解决思路, 希望能引发行业共鸣和管理者的 重视,第5期已就现有招标采购 法律框架和评标委员会制度两个 方面的问题展开思考,本期则就 当前的评标制度补充进行思考。 二、关于解决办法的思考【第 二部分) (三)对评标制度的补充思考 评标或评审是指在招标采购 中招标人(采购人)组织法定的 临时机构(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 竞争性谈判小组)对投标人或供 应商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 行审查、比较、评价、评分排序 并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或依 法确定中标(成交)人的法定流程, 由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政府采 购法律体系“两法不一”等原因, 招标投标中的“评标”,在招标方 式的政府采购中有时称为“评标”, 有时称为“评审”,在非招标方式 的政府采购中一般称为“评审”。 为了让读者阅读更加顺畅,本文 般统称为“评标”。 探讨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 深层次问题,评标制度是一个绕 不过去的话题。基于这一法律流 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体 系均设计了一系列制度,这些制 度包括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的 构成、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评 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产生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 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追究等一 系列制度安排。总体说来,评标 制度是一个大的概念。第5期笔 者已经对这一制度中的评标委员 会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提出了“打 破现有的临时组建的评标专家和 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的 机构格局,建立由政府专职评标 队伍为主和特定评标专家为辅的 新型评标委员会制度”的解决办 一2O14・9 bjao vl-t0u ao・13 关注 Focus 法,沿着这个思路,笔者就评标 制度总体情况和其他问题继续展 开探讨。 1.我国评标制度的相关法律 体系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评标 制度主要构成为招标投标法律体 系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其中,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 的具体法律法规为:《招标投标 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 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1)12号令)、《评 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计委(2003]29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七部委(2003]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办法》(八部委(2003)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 法》(七部委(2005)27号令)、《商 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 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令)、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 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商产 发(2007)331号)、《商务部关 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 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产发(2008)31l号)、《关于 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 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 1538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 (2O14)1号令)等。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具体 法律法规为:《政府采购法》、《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2004]l8号令)、《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 (2003)1l9号)、《关于进一步规 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2)69号令)、《政 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4・招标与投标2014・9 (财政部(2013)74号令)等。 2.评标制度的相关规定 总体上来说,我国的评标制 度大致有以下一些规定: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的基本硬性条件为 8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副 高以上职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和政府采购中还增加了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评标专家库主要包括 国家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级综 合评标专家库、国务院有关部门 评标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评标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专家库、各级财政部门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库等。目前,根据《关 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 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 1538号)的规定,评标专家设有 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三个大类, 一级目录专业30项,二级目录专 业266项,三级目录专业1455项。 (2)评标委员会 以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 同组建,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多于三分之一, 由招标人自行委派,评标专家代 表不少于三分之二,从法定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 指定),典型的组成为1+4或2+5 的构成。相较于评标专家8年以 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副高以上 职称等硬性条件和随机抽取的一 般原则,招标人代表往往没有硬 性规定,对应于招标投标法律体 系中一般称为评标委员会,政府 采购法律体系招标方式时称之为 评审委员会,非招标方式时称为 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 (3)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对于工 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方法有综合评 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 方法三类;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 标的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价法两种;对于政府采购 的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以 上分类虽然称法各异,实质可以 归纳为两种评标方法:一种是以 价格为决定因素的评标方法,一 种是不以价格为决定因素(除价 格之外,还包括商务、技术、售 后服务等)的评标方法。评标方 法往往事先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 中明确,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 域,包括评标方法的招标文件一 般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国家层面 无审核或备案的相关规定;在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领域,招标文件 应当在发出前经过评审专家审核, 并送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招 标网发布招标公告,自《机电产 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商务部(2014)1号令)2014年 4月1曰正式施行后,之前的事 先审核备案制度取消;在政府采 购领域,采购单位可以根据自身 的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 家或供应商的意见。 (4)评标流程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事 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 准,一般遵循评标准备、资格审查、 初步评审、澄清与说明、详细评审、 提交评标报告、推荐前三名中标 候选人等程序。一般而言,提交 的投标文件不能少于三家,否则, 不予开标和评标;在政府采购领 域,还要求经评审满足实质性要 求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否则 予以废标;另外,评标委员会认 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可以否决本次投标。 3.评标制度的立法思路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 到,我国评标制度的一些设计思路: (1)评标办法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方法事先由招标人在招 标文件中明确,采用何种评标方 法一般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体现 了政府(公法)对招标人对于采 购这一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民事 行为自由契约、意思自治的权利 的保障。 (2)评标专家主导评标 以社会精英式的专家为主, 来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并 推荐中标候选人,体现了公法对 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公共资金项目的评标专家的授权, 体现了公法赋予评标专家对招标 投标活动公平把关的信任和期许, 也体现了公法对于招标人确定中 标人这一权力的限制。这些专家 平时在各自的行业或领域工作, 通过自荐和推荐的方式进入以政 府部门为主导的评标专家库,在 评标前被随机抽中后和招标人代 表一起进入临时组建的评标机构 进行评标。他们在评标前一般与 所评项目没有任何接触且无任何 利益关联,期间所参与的评标组 成员名单和评标过程都是保密进 行的,体现了“利益冲突回避” 和“评标期间免于干扰”的立法 原则。 (3)评标按既有方法和标准 进行 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招标文 件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 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 标人或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以 及明显的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 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 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 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4)评标由招标人组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 建,实践中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 开展工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机构往往还会派出工作人员进 驻评标现场,负责资料发放、情 况介绍、打印复件、通知联系、 后勤服务等工作。在公路工程评 标中,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公路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 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 号)中明确规定了招标人组建清 标工作组的权利,清标工作组负 责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 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 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对投标文 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 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 有偏差,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 术性校核等,体现了“评标由招 标人组织”的原则。从另一个方 面来说,评标委员会是在招标人 的组织下开展评标工作的,同时 又是在评标结束后从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处领取劳务费用 的,体现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依 法受聘于招标人、为招标人提供 咨询服务”的一种工作关系。 (5)评标对投标人数量进行 限制 要求至少有三家以上投标人 递交投标文件、正式参与投标, 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少于三 个,否则不进行或不再进行评标。 对于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 的多家供应商,一般的做法是: 直接从中选定最低报价者为潜在 投标人参与投标,其他价高者直 接退出此次投标活动。对于代理 同一品牌不同型号设备的供应商, 则直接从中选定两家最低报价者 为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其他价 高者直接退出此次投标活动。以 上两种对于同一品牌多家供应商 响应投标的处理方法,体现了“扩 大招标投标竞争性”和“防止同 一品牌供应商串通投标”的立法 思路。 (6)不得与投标人或中标人 有任何实质性谈判 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事先规 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 员会所有成员和招标人不得与投 标人或中标人有任何实质性的谈 判,体现了“评标规则事先确定、 事后不允许作出任何更改”的立 法思路。 4.评标制度问题的分析 根据上面的立法思路,笔者 提出以下一些质疑: (1)对评标方法和标准全权 由招标人负责的质疑 对于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 特别是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设置、 评标方法等核心内容,为什么要 全权交给招标人去处理?为什么 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会变成“金科 玉律”,而不允许评标委员会对评 标方法和标准作任何修改,哪怕 是评标方法和标准存在明显的问 题? 笔者曾经历过一个500余 台、共6个品目空调的政府采购 项目,其中一预中标供应商报价 最低,比第二低的供应商报价 低30%以上,但因其所提供的 投标文件中,一个品目为17台 的空调未进入当期国家发改委和 财政部公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而最终被否决投标。虽 然该品目己通过国家一级能耗节 能产品认证,且进入财政部新一 期正在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清单,但根据招标文件明确规 定一一“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当期节能 产品政府清单中的产品,否则投 标无效”,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 2o14-9 ̄Shaolaiaovutoubiao・15 关注 IFoelu ̄ 显然无能为力,该预中标供应商 就只能“悔青了肠子”。 在这种“功夫在场外”的 规则下,招标人被称为“幕后推 手”、招标代理机构被称为“二传 手”、招标评标委员会被称为“刽 子手”等业内潜规则也就见怪不 怪了。而事实上很多供应商都明 白“事前审核比事后修补要有效 得多”的道理。笔者质疑:为什 么不可以实行事前审查制度?为 什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中一 贯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报 世界银行,得到不反对意见后才 可以对外发布”的制度我们不采 用?为什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 的招标文件预行审查制度在“简 政放权”的一片欢呼声中黯然退 出历史舞台?为什么政府采购中 的招标文件预先审查制度在实践 应用中其实寥寥无几?而为什么 我们的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对资格 预审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或备案 又被视为“越权”呢? (2)对于专家评标言论限制 的质疑 对于评标现场,除了收缴所 有进入现场人员的手机外,还要 采用物理、技术、流程“三重隔离”, 做到“物防、技防、人防”三防。 一些省级交易中心宣称设置了数 百个监控点,实行对整个评标过 程全覆盖、无死角的电子视频和 音频监控,且明确规定评标专家 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值得一提 的是,这些评标室内的监控视频 和政府采购档案文件一样,将被 保存不少于l5年。试想,在这种 过于深入的“有罪推论”的防控 措施监督之下,又有哪个评标专 家敢轻易发言?专家评标程序化、 过场化也就可以理解了。而复杂 的成套设备、技术性强的集成类 项目、综合性系统性工程评标中, 16・捆赫与投赫2o14・9 对于技术文件的评判、对于所投 须是三家以上,否则不予开标? 产品或设备优缺点的评价、对于 难道不足三家就是因为量身订做 一些投标人的整体评价,往往很 了资格条件吗?难道不足三家就 难用一把尺子去衡量,集思广义、 是在串通投标吗?那么,从发布 相互启迪、共同探讨甚至争论, 招标公告至开标这段一般不少于 充分发挥评标专家的技术作用, 20日的时间内允许潜在投标人、 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质疑、异议、 相比之下,我国《宪法》、《全 投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又作何用 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 呢?为什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标投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允 表大会代表法》、《地方各级人民 许对两家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的做法予以了废止?为什么世行 织法》中规定的全国人大代表、 贷款项目招标中哪怕是最后只剩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 一家投标人都允许评标和选择中 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标?难道一家或两家投标人参与 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投标或满足实质性要求的竞争一 律追究,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 定是存在“猫腻”的竞争吗?难 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 道三家及以上投标人参与投标或 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满足实质性要求就一定没有问题 不受法律追究,《律师法》规定的 吗?难道我们的立法者没有看到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 现实中很多串通投标都是特定投 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等,以上这些 标人“拉郎配”式地找另外两家 立法思路,确实值得行业思考。 以上投标人来陪标吗? (3)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对于同 的质疑 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投标供应 对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数量, 商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 为什么一定要求三家以上?甚至 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 经过广而告之的公开招标的项目 能入围参加投标的只能为一家。 也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必 而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 多家投标供应商或两家以上投标 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 集成商生产的,能入围参加投标 的只能为两家,为什么以上做法 已经基本成为行业惯例? 殊不知,在实践过程中,对 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技术比较, 本身就是一个难题:不同的产品 差异性很大,而最终决定胜负的 主要是价格。这种不在同一条件 情况下的比较本身就可能有失偏 颇,而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不 同供应商之间的比较则能做到比 较条件的同一性,能保证最大限 度内的竞争。实践中对多品目下 的采购项目,所有投标产品出现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情况下才按 一家处理的做法,几乎很难发生。 比如一个同时具有20种产品的标 包,只有投标人所报出的这所有 的2O种产品都同时是同一品牌同 一型号时,才按一家处理。这种 现象几乎不会出现,因为即使是 其中19种产品出现同一品牌同一 型号也不按一家处理。试问:这 种做法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算一 家、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最多算两 家投标人的做法相比较,哪种更 公允?难道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 供应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供 应商、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 产的产品的供应商,这三者之间 就是天然的串通投标者关系?这 恐怕未必吧!从招标投标竞争的 本质来看,上述两种情形一个是 要求扩大竞争,一个是限制竞争, 又作何解释呢? (4)对不得与投标人或中标 人有任何实质性谈判的质疑 为什么不允许评标委员会和 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在 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实质性谈判 呢?难道进行实质性谈判一定会 存在招标人迫使投标人在实质性 条款上作出让步的情形?一定会 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而影响 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情形吗?一直让我们 行业津津乐道的上世纪八十年代 初期的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 程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中,评标委 员会与三家报价入围公司进行多 轮谈判,三家公司在工期不变、 标价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招标人 的意愿修改施工方案和施工布置, 主动提出优惠条件和合理化建议, 最后日本大成公司为了保住标价 最低的优势,提出以4l台新设备 替换原来标书中所列的旧施工设 备,并在完工之后也都赠与中国, 还提出免费培训中国技术人员和 转让一些新技术的建议,最终获 得中标资格。此案例中的多次实 质性谈判方式,难道不正是招标 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中标人 的有效途径吗? 笔者在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工作有一年多的时间了, 了解过省内大部分的省属出资监 管企业的采购情况,得出这样一 个基本的经验判断:在企业采购 中,允许投标人多轮报价、允许 以招标人为主的评标委员会与投 标人对技术方案、工期等实质性 内容开展谈判(类似于政府采购 中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采 购人最青睐、效果最好、效率最 高的采购方式。 另外,从美国联邦政府采购 方式的两次重大变革一一从不重 视竞争到完全公开竞争再到简化 后的完全公开竞争,我们也可能 得到一些启示:1984年的美国《合 同竞争法案》确立了完全公开竞 争的原则,要求所有采购项目, 除部分例外情况外,都必须经过 完全、充分、公开的竞争程序。 完全公开竞争原则实施lO年后, 由于实践中认为这一原则过于严 苛,使采购程序过于复杂,降低 了采购效率,故1994年美国出 台《联邦采购简化法案》,对《合 同竞争法案》及其他法案进行了 修订,确立了“简化采购”原则, 大幅简化联邦采购程序,再次极 大地改变了政府采购方式。我国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施行10余年后的今天,是否也应 当开始正视这一问题了呢?我们 拭目以待。 (5)对招标人过分参与评标 工作的质疑 从招标人派出代表参与评标、 全程组织清标和评标的立法思路 来看,作为单一随机被抽取的评 标专家很难独立开展工作,加之 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承担,受到 “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传统观 念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难免受 到招标人思维的影响,更难从公 益角度提出公正意见。 5.对改进评标制度的几点补 充思考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沿着上 期笔者提出的“打破现有的临时 组建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 成的评标委员会的机构格局,建 立由政府专职评标队伍为主、特 定评标专家为辅的新型评标委员 会制度”的解决办法思路,笔者 提出几点补充解决的办法与措施: (1)建立招标文件预先公示 和审查制度 建议建立招标文件(包括资 格预审文件)预先审查制度,由 招标文件审查委员会负责,类似 于笔者上期提出的评标委员会由 政府专职评标队伍为主、特定评 标专家为辅构成,既解决招标文 件审查日常工作量大的问题,又 补充解决专职评标队伍专业技术 知识可能欠缺的问题。参照中央 2014・9 Z ̄laobiaoyutoubiao・17 关注 Focus 国家机关对采购项目技术需求公 开征求意见常态化的做法和《政 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2013)74号令)对 单一来源采购事前公示的立法思 路,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公示, 全方位地让潜在投标人、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提出意见, 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 对称带来的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 量身订制资格条件等问题;二是 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规 范、减少“歪主意”念头发生的 可能性提供一道无形的屏障;三 是为招标文件审查委员会审核招 标文件时“审什么”、“怎么审” 提供了素材和思路,有利于真正 发现和解决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 题,提高预先审查制度的效果。 (2)优化评标方法 改进现有的“操作空间巨大” 的“综合评标法”、以抽签或根据 所有投标人报价确定评标基准价 和现场抽取下浮系数确定中标人 排序的“随机中标法”、不计商务 及技术等因素的完全的最低投标 报价中标的“最低价法”的评标 方法,尽量减少和限制使用“综 合评标法”,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和 量身订做资格条件以及加分条件 的可能。杜绝使用“随机中标法”, 让科学的招标采购活动远离“游 戏”。优先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与国际上通用的“以最 低价法中标为主导”的中标原则 接轨,参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 世行贷款项目招标中的“最低评 标价法”,尽量将价格以外的技 术、运营成本、售后服务等因素 进行货币化,充分体现“质优价 廉、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中标原则。 探索新型评标方法,比如,近期 我国红旗系列某型号防空导弹第 一次获得欧洲某国出口资格的投 18・稻标与投标2014・9 标中,采用了一种被称为“雷达 图”的评标办法,该方法将射程 射高、雷达探测距离、制导方式、 生产制造许可授权、进口国后续 生产许可便利性、商务因素以及 报价等评标指标作为评分数轴(半 径),沿圆周径向均布,每家投标 人制作一张“雷达图”,评标人员 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在评分数 轴(半径)上找到相应的得分值 点,将各轴上的得分值点依次连 接,形成由各线段组成的闭合环, 面积最大的产品为最优。这种方 法,应用到复杂的成套设备或系 统性工程评标中,不失为一种创 新和尝试。 (3)改进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方式 对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应 当采用“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的立法思路,给予评标委员会成 员更多的宽容、信任和自由裁量 权,而不是想方设法地限制评标 委员会的言行。值得一提的是, 应在评标时间上给评标委员们予 以充分的保障;独立评分前,允 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一份投标 文件进行充分评价、相互探讨甚 至争论;树立评标委员会的权威 和增加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其 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对评标 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认可度;努力 让评标成为允许内部激烈争论、 而外部又无比认可的一个成熟制 度。当然,这种自由裁量权决非 定标权,而是充分发挥评标委员 会专业技术咨询的功能和作用, 对每份投标文件的优缺点进行充 分披露,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和公 正的专业意见。 (4)允许评标有一定的灵活性 改变现行评标和合同条 ‘不 得作任何实质性修改”的过于刚 性的规定,参照《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2013)74号令)中关于允许谈 判时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谈判文 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动的灵 活性规定,引入到招标投标中, 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评标中 可能变动的实质性内容和范围, 允许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根据投 标文件的情况以“公共利益优先 和采购人利益兼顾”为原则对这 些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允许投 标人在实质性内容调整后撤回投 标,允许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在 确定中标人前按照事先的规则进 行实质性谈判。 (5)放开对投标人数量的限制 改变现行的“提交投标文件 或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数量不得 少于三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 供应商仅算一家”、“同一品牌不 同型号供应商最多算两家”的投 标人数量限制性要求,允许对事 先做出过招标文件公示和审查的 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提交 投标文件或实质响应的投标人只 有一家或两家时,只要评标委员 会认为不缺少竞争性,允许开标 和评标,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 增加或放开同一品牌同一型号、 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具有法人资 格的不同供应商或集成商进入投 标的投标人数量,只要没有明显 的证据证明这些供应商或集成商 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就 当允许其参加投标。 (6)减少招标人对评标的参 与度 笔者在第5期己提出“取消 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评 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专职评标人 员和特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设想。 对于笔者提出的新型评标委员会 制度经费的问题,笔者也提出了 由政府建 的集中评标场所向现 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定的费用来解决,在经费相对 以前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甚至 可能完全由财政承担,毕竟评标 是政府“公法”的强制行为,非 招标人的自愿行为。对于评标劳 务费用的发放,政府专职评标人 员评标为¨F常工作的职务行为, 须发放:对于特定评标 号家的 评标劳务赞, 再由招标人发放, 转由管理政府专职评标人员的机 构(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实行公益 类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来发放, 适当提高评标费用标准,提高评 标专家的荣誉度和所在单位的支 持力度,提高社会对评标专家的 认可度,让评标真正回到“公益”、 “公 ”、“客观”的本来目的。对 于大型评标项 取消清标小组, 转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或于评标 委员会组建或正式开展工作前, 政府专职评标人员先行清标。 总之,尽量减少招标人对评标的 参与度,但保留招标人资料发放、 情况介绍、评标配合等职能。 一一三、结语 本文基于笔者在本刊发表的 《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 题法律思考》系列文章,补充介 绍了我国评标制度的相关法律体 系,从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评标方法、评标流 程等4方面介绍了我国评标制度 的相关规定。从评标办法由招标 人确定、评标专家主导评标、评 标按既有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对投标人数 量一般要求不少于三家且对同一 品牌的投标数量进行限制及不得 与投标人或中标人有任何实质性 谈判6方面,引申出我闰评标制 度的立法思路;提出了对评标方 法和标准全权由招标人负责、对 于专家评标言论限制、对投标人 数量一般要求不少于三家且对同 品牌的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对不得与投标人或中标人有任何 实质性谈判及对招标人过分参与 评标 I==作5方面的质疑;并相应 地对我国的评标制度提出了建立 招标文件预先公示和审查制度、 一优化评标方法、改进评标委员会 的工作方式、允许评标具有一定 的灵活性、放开对投标人数量的 限制及减少招标人评标的参与度 6项问题的解决思路,希望能引 发行业的思考和立法者的重视。 作者简介: 汪才华,高级经济师、工程师、 建造师、招标师、企业法律顾问,法 律硕士 参考文献: …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 案例一一鲁布革水电站招标. http://www.tjeti.coI11/gc zj/an¨/ bulu.htm,2012年6月22日. 12l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 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 察部执法监察司.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释义fM1.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ll12:144.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方式变革 及启示.中国国际招标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rn/ zxzx~dctail一21834741 1.html I4I汪才华.不同供应商投标同一 品牌作无效标处理存在的问题….中国 招标,2013(24):6-7. / × × × 一一 、: “一一 -.-.一一~P—::孽 = 蝻  L : ———■●——●一J 画 E 豳 __自 幽 ~ _穗霹丽踊嘲踊 -一 ————一— 乏: 薹鑫萋餐——— … 2014・9 Zhaobiao yutoubiao・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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