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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来源:知库网


家 长 委 员 会章 程

(高中部)

******学校高中部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沟通与了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格品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成立家长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将积极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活动的参谋、监督作用,为家长参与学生管理搭建平台。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工作的原则:有利于学校品质的提升与创新,有利于密切学校与家长的联系,有利于家长了解并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合作,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

第二章 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贵阳市北大培文学校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在校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增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本组织在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下开展相关教育的各项活动,并接受市教育局及其它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构成:家校联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2人(家长代表1名,学校代表1名);生活部部长1人、宣传联络部部长1人、课程开发协作部部长1人、教育教学管理部部长1人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产生办法:学校每个班级成立班级家委会,在班级家委会中选举产生1—2名校级家委会代表,学校召开校级家委会大会,由代表大会推选出学校家委会委员,及其家委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秘书长等。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认同贵阳市北大培文学校办学理念,认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尤其对学校的创新发展有高度的理解和认可。

(二)热心教育事业,支持学校教育,关心孩子的成长,具备一定的教育专业知识,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三)沟通协调能力强,能主动听取家长意见,积极向学校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能为学校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能力强,在家长中间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 (五)具备较高的素质,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良好。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一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家长,其家长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学校发给荣誉证书;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的,根据需要,经家长委员会通过,可担任荣誉主任委员;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精品化、国际化、多元化、个性化的发展及成果,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现状,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协助学校组织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

(五)协助学校更好地发现、开发家长资源,发挥好家长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助组织好学校的各种家校活动,如家长讲坛、家长义工,家长(包括社会)捐助、提供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场所等。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四)在本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五)有对家长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教育、培养好学生。 (二)有参与、配合学校举行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化、人文化管理的义务。

(三)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协调家长与学校关系的义务。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接受咨询和求助的义务。

(四)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宣传学校教育工作成果,向学校提供教育改革信息,带头尊师重教的义备。

(五)有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困难的义务。

第四章 会议、活动及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

(一)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1次,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

(二)家长委员会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参加学校校长、中层领导述职会,每学年1—2次,及时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席召集。家长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四)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二条 活动:

(一)家长委员会配合学校组织如家长工作坊、家长妈妈团、家长讲师团、周五家长义工护导、家长捐资捐物助学活动等,学校为家校联盟委员会提供会议、工作、活动场所和平台。 (二)各年级、各班级家委会组织的家长活动应向学校家长委员会汇报,对于热心参与学校工作,关心、帮助学生成长,积极宣传学校,乐于奉献的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将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制定工作计划,秘书长具体组织实施,副秘书长(校方代表)为校方和家长委员会的联络人。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须由2/3以上委员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各种资料。分类分年度整理成册。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为家长工作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执行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共同研讨决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在全校家委会全体大会上通过后生效。修改本章程时,须经全校家委会代表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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