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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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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DBJ50/T-×××-20×× 备案号J××××-20××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of

Building High slope

征求意见稿

20××-××-×× 发布 20××-××-×× 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渝建(2017)62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符号;3基本规定;4施工环境调查;5安全专项施工方案,6边坡工程施工与监测,7检查验收,8 临时边坡安全使用与维护;附录等。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邮编:400020)。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审查专家:

目 录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3 3 基本规定 ....................................................................................................................................................... 5 4 施工环境调查 ........................................................................................................................................... 10

4.1 一般规定 .......................................................................................................................................... 10 4.2 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要求 ........................................................................................................... 10 4.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 ........................................................................................................... 12 5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14

5.1 一般规定 ........................................................................................................................................ 14 5.2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 15 5.3 危险源分析 .................................................................................................................................... 16 5.4 应急预案 ........................................................................................................................................ 17 5.5 应急响应 ........................................................................................................................................ 18 5.6 安全技术交底 .................................................................................................................................. 19 6 边坡工程施工与监测 ............................................................................................................................... 20

6.1 一般规定 ........................................................................................................................................ 20 6.2 岩土体开挖及坡面防护 ............................................................................................................... 22 6.3 支护结构施工 ................................................................................................................................ 23 6.4 施工监测 ........................................................................................................................................ 27 7 检查验收 .................................................................................................................................................... 32 8 临时边坡安全使用与维护 ....................................................................................................................... 34

8.1 一般规定 ........................................................................................................................................ 34 8.2 使用安全 ........................................................................................................................................ 34 8.3 维护安全 ........................................................................................................................................ 35 附录A:民用建筑现状调查 ......................................................................................................................... 37 附录B:施工监测记录 .................................................................................................................................. 39 附录C:边坡(深基坑)工程实体检查、验收记录 ................................................................................ 42 引用标准名录 .................................................................................................................................................. 4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3 3 Basic Requirements ................................................................................................................................ 5 4 Investigation of Construction Surroundings ......................................................................................... 10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0 4.2 Requirement of Field Exploration and Survey ............................................................................. 10 4.3 Report of Field Exploration and Survey ....................................................................................... 12 5 Special Program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 14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4 5.2 Preparation of Special Program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 15 5.3 Hazard Analysis ......................................................................................................................... 16 5.4 Contingency Plan ...................................................................................................................... 17 5.5 Emergency Response................................................................................................................. 18 5.6 Safety Technical Disclosure ...................................................................................................... 19 6 Construction and Monitoring for Building Slope ................................................................................. 2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0 6.2 Earthwork Excavation and Slope Protection ............................................................................. 22 6.3 Retaining Structure Construction .............................................................................................. 23 6.4 Construction Monitoring ........................................................................................................... 27 7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 32 8 Safe Service and Maintenance ............................................................................................................. 34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4 8.2 Service Safety ............................................................................................................................ 34 8.3 Maintenance Safety ................................................................................................................ 35 Appendix A:Investigation of Civil Building ........................................................................................... 37 Appendix B:Records of Construction Monitoring .................................................................................. 39 Appendix C:Records of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for Building Slope ................................................. 4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43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工程施工、使用与维护中保障建筑边坡工程安全,做到技术先进、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山区(含三峡库区)滑坡、危岩治理及建筑高边坡等工程,可能是自然灾害、事故频发的重灾区,受自然环境、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及人为因素等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山区地质灾害、工程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建筑高边坡建设工程量较大。尽管《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已实施多年,但已有边(滑)坡工程(含岩石基坑)由于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管理等工作水平受多种主客观条件制约,建筑边坡施工过程中边坡工程事故时有发生,施工中建筑边坡工程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员损失是巨大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及“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4]16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由于建设、监理、施工及监测等单位在管理、技术标准把握及认知方面的缺失(或偏差),使建筑边坡(特别是建筑高边坡)工程在安全施工、管理、监督上缺少必要的行为准则和技术标准指导,虽然不同地区出台了高边坡等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如渝建安发[2016]22号文),但在技术层面上和管理规定的细节方面仍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致使仍有较多数量的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事故,特别是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由于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周边环境、使用条件的差异,存在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边坡、基坑边坡之分,为统一建筑边坡、基坑边坡施工安全管理,避免、减少或减轻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及对临时性建筑边坡、基坑边坡使用与维护中保障建筑边坡工程的安全,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大于等于5m或高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建筑边坡、岩质基坑边坡工程的施工及临时建筑边坡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

条文说明: 当前在既有的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中,如《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及《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T50-100-2010,《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规范》DBJ50-170-2013,均未明确建筑边坡工程中,建筑高边坡的划分标准,特别是对施工过程控制中的建筑高边坡更无明确规定。

重庆市针对建筑高边坡设计,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 (渝建发〔2010〕166号),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①高切坡:岩质边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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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②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③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下列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①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30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25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15米。②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5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8米。③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12米。④曾发生过安全事故的高边坡项目。

上述规定是针对高边坡项目的设计管理规定,但不完全适合“高边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要求。

由于建筑高边坡、深基坑边坡的划分较为复杂,且建筑边坡施工为信息化施工,随边坡工程施工中的岩土信息不断被揭示及新的施工技术、设备等施工方法的发展,建筑高边坡、深基坑边坡的划分也会发生变化,同时为与《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中第1.0.2条相协调,做此规定。

1.0.3 建筑边坡工程的施工、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标准针对重庆市常见的建筑边坡工程、岩石深基坑(基槽)等工程施工控制进行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除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边坡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的规定外,应与其他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等协调使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第78号令)的规定: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指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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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建筑边坡 building slope

在建筑场地及其周边,由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不利影响的自然斜坡。当边坡具有基坑功能时,称之为基坑边坡。 2.0.2 土质边坡 soil slope

全部由土体组成的建筑边坡称为土质边坡。 2.0.3 岩质边坡 rock slope

全部由岩体组成的建筑边坡称为岩质边坡。 2.0.4 岩土混合边坡 mixed slope

边坡由岩体和土体组成,称之为岩土混合质边坡。 2.0.5 边坡环境 slope environment

边坡影响范围内或影响边坡安全的岩土体、水系、建(构)筑物、道路、隧道、桥梁及管网等的统称。

2.0.6 软弱结构面 weak structural plane

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含泥或岩屑等结合程度很差、抗剪强度极低的结构面。 2.0.7 外倾结构面 out-dip structural plane 倾向坡外的结构面。

2.1.8 信息法施工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method

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2.0.9 逆作法 topdown construction method

在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中自上而下分阶开挖及支护的施工方法。 2.0.10 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级 construction safety rank of slope engineering

根据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建筑边坡(基坑)本体安全、工程基桩与地基施工安全、建筑边坡(基坑)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标准;是建筑边坡(基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2.0.11 施工检查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在建筑边坡(基坑)施工过程中,对原材料质量、施工机械、施工工艺、施工参数、安全管理等进行的控制工作。

2.0.12 施工监测 construction monito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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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边坡(基坑)施工过程中,对建筑边坡(基坑)及边坡环境实施的量测、监视、巡查等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工作和施工单位实施的监测工作。 2.0.13 安全预警 safety alerting

在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中,通过状态监测,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征兆所采取的预先警示和事前控制,把控时机进行提示的技术措施。 2.0.14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对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损害进行辨识、分析与评价的技术活动。 2.0.15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2.0.16 应急预案 Contingency Plan

对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害,为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全面、具体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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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应根据边坡(基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季节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建筑边坡(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的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等的有关规定,结合边坡岩土体类别、边坡(基坑)自身安全及边坡影响范围内或影响边坡安全的岩土体、水系、建(构)筑物、道路、管网及轻轨隧道等因素按表3.0.1~表3.0.3确定。

表3.0.1 土质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级

施工安全等级 ① 挖方边坡高度大于等于5m; ② 填方边坡高度大于等于8m; 一级 划分条件 ③ 挖方高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电力工程、轻轨工程、隧道等安全的 ④ 在边坡影响范围内存在较大交通荷载,或大于35kPa短期作用荷载的建筑边坡工程 二级 除一级以外的其他土质边坡工程 注:1土质基坑边坡施工安全等级的划分应按《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软土、膨胀土和其他特殊土等高边坡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表3.0.2 岩质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级

施工安全等级 划分条件 ① Ⅰ、Ⅱ类岩质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2m; ② 完整、较完整Ⅲ类岩质边坡高度大于等于8m; ③ 较破碎Ⅲ类岩质边坡高度大于等于6m; ④ Ⅲ类岩质边坡高度虽不大于6m,但地质环境复杂或边坡稳定性由外倾结构面或裂隙组合的外倾锲形体控制。 一级 ⑤ Ⅳ类岩质边坡高度大于等于5m; ⑥ Ⅰ、Ⅱ类岩质基坑边坡高度大于等于8m; ⑦ Ⅲ、Ⅳ类岩质基坑边坡高度大于等于5m; ⑧ Ⅲ、Ⅳ类岩质基坑边坡高度虽不大于5m,但地质环境复杂(含外倾结构面或裂隙组合的外倾锲形体控制岩质边坡的稳定性); ⑨ 在边坡影响范围内存在较大的交通荷载,或大于35kPa短期作用荷载5

的边坡(基坑)深工程; ⑩ 建筑边坡周边环境条件复杂,对边坡(基坑)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工程; ⑪ 爆破施工可能影响周边被保护对象安全性的边坡(基坑)工程。 二级 除一级以外的其他岩质边坡工程 注:1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边坡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的判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确定;

2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可根据实际工程地质条件适当调整岩质边坡的类别; 3 当边坡坡体内洞室密集时,岩质边坡的划分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表3.0.3 岩土混合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级

施工安全等级 划分条件 ①󰀀 Ⅰ、Ⅱ类岩体,岩土混合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2m; ②󰀀 完整、较完整Ⅲ类岩质边坡高度大于等于8m; 一级 ③ 较破碎Ⅲ类岩质混合边坡高度大于等于6m; ④ 基坑边坡总高度大于等于6m; ⑤ 基坑边坡挖方高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电力工程等安全的。 二级 除一级以外的其他岩土混合边坡工程 注:1本表所述的岩土混合边坡,其中土体厚度大于等于4m; 2当岩土混合边坡的土层厚度大于等于5m时,岩土混合边坡的施工安全等级划分为一级;

3当岩土混合边坡中的岩体厚度大于等于5m时,应先按表3.0.2的规定划分岩土混合边坡的施工安全等级。

条文说明:重庆市地处山区,建筑边坡客观上表现为3种形式:土质边坡、岩质边坡和岩土混合边坡。对于岩土混合边坡而言,因山区特色,岩体风化为时,土层厚度不大,为区分土层厚度大小对边坡的影响程度,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土层厚度小于4m 的岩土混合边坡,归并到岩质边坡中,而对于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m 的岩土混合边坡,称之为岩土混合边坡。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中第11.1.2条规定:采用重力式挡墙时,土质边坡高度不宜大于10m,岩质边坡高度不宜大于12m。第11.1.3条规定:对变形有严格要求或开挖土石方可能危及边坡稳定的边坡不宜采用重力式挡墙,开挖土石方危及相邻建筑物安全的边坡不应采用重力式挡墙。第11.2.1条规定:土质边坡采用重力式挡墙高度不小于5m时,主动土压力宜按本规范第6.2节计算的主动土压力值乘以增大系数确定。挡墙高度5m~8m时增大系数宜取1.1,挡墙高度大于8m时增大系数宜取1.2。以上3条规定所述为重力式挡墙支护情况应考虑的风险,为此,确定土质高边坡高度控制依据。

对软土、膨胀土和其他特殊土等高边坡的划分,需根据特殊土类别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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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67,若无国家无相应现行技术标准,则工程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事前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明确划分相应的控制技术指标。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 〔2010〕166号) 所载规定是针对设计阶段对设计文件设计深度控制规定,其所述高切坡规定如下:

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

(一)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二)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三)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边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本标准与上述规定无矛盾,且严于上述规定。

3.0.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1施工过程中出现过塌滑或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边坡工程;

2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中有关规定需专门论证的边坡工程; 3 施工期边坡变形较大,且大于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或设计允许值。

条文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中第3.1.12条规定,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① 高度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边坡工程;②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稳定性极差的一级边坡工程; ③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工程;④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第7.4.3条规定: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开挖方案应按不利工况进行边坡稳定和变形验算,当开挖的边坡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增强施工期边坡稳定性。上述边坡工程的施工安全等级应按一级划分。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中第3.1.10条规定:当施工期边坡变形较大、且大于规范、设计允许值时,应采取包括边坡施工期临时加固措施的支护方案。按信息法施工要求,该类边坡应自然成为“应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管理,施工过程中因条件变化,需重新确认其施工安全等级,其施工安全等级应按一级考虑,且应补充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3.0.3 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应有有效的岩土工程勘察、施工环境调查等技术资料。除应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外,尚应明确建筑边坡周边市政管线现状及渗漏情况,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埋深、结构类型、使用状况;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建筑边坡工程情况;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振动及重载车辆通行情况等。

2 建筑边坡(基坑)施工图。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工程,应明确建筑边坡(基坑)变形控制指标,且应明确建筑边坡变形、周围保护建筑、市政工程、相关管线等变形报警值。

3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塔吊荷载、临建荷载、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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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稳定性等纳入设计验算范围。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基坑)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应进行专家评审;

4 建筑边坡(基坑)监测方案。

条文说明: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等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边坡设计、施工前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岩土勘察报告,同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施工环境调查报告,施工环境调查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获得合法的建筑边坡(基坑)施工图,施工单位应照图施工。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边坡(基坑)变形控制指标,且应确定建筑边坡变形、周围保护建筑、市政工程、相关管线等变形预警值;

本条第3款明确了危大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应进行专家评审。

本条第4款表明建筑边坡(基坑)应有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监测方案。

3.0.4 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宜对建筑边坡(基坑)安全监测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条文说明: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施工图应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不同高度(含超限边坡)的建筑边坡(深基坑)进行专家论证,对特殊的、地质环境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建筑边坡(深基坑)其施工组织设计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评审。

本节第3.0.3条4款已规定应有建筑边坡(基坑)监测方案。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对建筑边坡(基坑)监测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的情况有具体规定,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对特殊的、地质环境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建筑边坡(深基坑)其被保护对象对变形敏感时,监测技术指标、监测点布置,预警值的应在监测方案给出具体要求,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宜进行专家评审,避免监测方案和监测过程控制流于形式。

3.0.5 当建筑边坡(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或环境条件与原地质报告、环境调查报告不相符合,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及时会同相关设计、勘察单位经补充勘察、设计验算或设计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涉及施工方法、支护方案等重大修改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评审和论证。 条文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故有此条规定。

3.0.6 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前,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在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堆载。在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临时土石方的堆放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建筑边坡(基坑)稳定性验算 。

条文说明:在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临时堆放土石方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土石方堆放的具体要求、堆放范围及相应的边界条件,设计单位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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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边坡、深基坑稳定性验算,满足安全性要求时,土石方方可临时堆放。 3.0.7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应实施信息化施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定,建立建筑边坡(基坑)安全监测系统; 2 岩土体开挖、降水施工前,监测设备与元器件应安装、调试完毕;

3施工用水对建筑边坡(基坑)、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可通过对深层岩土体的位移监测与分析,实时调整施工速度、工艺或工法;

4 对同时进行土石方开挖、降水、支护结构、工程桩等施工的建筑边坡(基坑)开挖工程,应根据现场施工和运行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与实测,区分不同危险源对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5 应对变形控制指标按实施阶段性和工况节点进行控制目标分解;当阶段性控制目标或工况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下一阶段或工况节点时实现累加控制目标;

6 应建立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安全监测、巡查制度,及时反馈;监测、巡查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条文说明:为满足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有效实施信息化施工法,确保施工安全需在边坡(基坑)开挖前,按监测方案规定,在边坡顶、被保护建构筑物上布设监测设备与元器件,并应安装、调试完毕,且进行了首次监测,获得边坡(基坑)变形监测的首次数据的;当施工用水对边坡(基坑)有影响时,还应对深层岩土体的位移监测与分析,以便实时调整施工速度、工艺或施工方法;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时发现各阶段边坡及被保护对象的相应;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使参建方及时获得监测、监控数据,实时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3.0.8 对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应进行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评估。

3.0.9 建筑边坡施工易发事故的防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对特殊条件下的新建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及既有建筑边坡工程需继续使用时,应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评估原则是新建临时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及既有建筑边坡(深基坑)工程不得相互影响其安全性,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破坏景观、不产生环境污染。“特殊条件”指建筑边坡(基坑)周边环境存在被保护的文物、营运中的轻轨隧道、特大桥梁、重要的的交通枢纽工程、生命线工程等涉及重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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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环境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应在已有勘察报告和建筑边坡(基坑)设计文件的基础上,

根据工程条件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工艺,初步判定需要补充的岩土工程参数及周边环境条件。 条文说明: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前期既有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仅能满足建筑边坡(基坑)工程设计的基本需求,对施工时所需的施工环境无完整的技术资料,如无详细的管网布设图,无周边建(构)筑物基础与建筑边坡(基坑)工程的位置关系,既有建构筑物的荷载分布等基本资料;加之拟建建筑边坡(基坑)工程缺少详细的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因此,需要根据建筑边坡(基坑)设计文件的约定,施工前需对岩土参数及周边环境进行调查,理清各建设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问题。 4.1.2 在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之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工程勘察报告、建筑边坡(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2 附有坐标和高程的周边已有建(构)筑物、道路的总平面布置图;

3 建筑边坡、基坑及周边地下管线、人防工程、市政轨道工程及其他地下构筑物、障碍物分布图; 4 拟建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场地自然地面标高、坡底(坑底)设计标高及其变化情况;结构类型、荷载情况、基础埋深和地基基础型式、地下结构平面布置图及建筑边坡、基坑平面尺寸; 5 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同类工程的施工资料、监测资料等。 4.1.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条文说明:《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令第2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设计既有建(构)筑物或者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管线权属等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资料,若已有的技术资料不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开展相应的勘查与环境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以便设计进行动态设计,监理进行信息化监督工作。

4.2 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要求

4.2.1 建筑边坡(基坑)现场勘查和周边环境调查范围应超过建筑边坡(基坑)开挖边线之外,且不宜小于1.5倍的影响范围;有特殊情况时,应扩大调查范围。

条文说明:建筑边坡(基坑)现场勘查和周边环境调查范围直接关系到被保护对象的安全性问题,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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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应满足设计文件确定的边坡(基坑)影响范围的1.5倍外,调查范围还应符合重庆市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影响区域,在被保护对象(轻轨隧道、高速公路、电力工程、水利工程等)保护区范围内时调查对象应进行相应的扩展,这对被保护对象的正常运营、使用至关重要。 4.2.2 对既有建(构)筑物、管线等的调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查明既有建(构)筑物的高度、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尺寸、埋深、地基处理情况和建成时间、沉降变形、损坏和维修等情况;开工前宜按附录A的规定对建筑物现状进行调查和记录;

2 应查明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材质、分布、重要性、使用情况及对施工振动和变形的承受能力,地面和地下贮水、输水等用水设施的渗漏情况及其对边坡(基坑)工程的影响程度;

3应查明已拆除的旧建(构)筑物基础,已有人防工程、其他洞穴、地裂缝、河流水渠、人工填土、边坡等不良工程地质现象的空间分布特征和对边坡(基坑)工程的影响;

4应查明道路及运行车辆载重情况;

5 应查明邻近的已使用的建筑边坡、桥梁、隧道及轻轨等工程支护结构和其使用对本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应达到的深度要求,特备是受各种因素影响,既有建筑可能存在各类不同性质的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局部装饰装修破损等建筑物常见问题,爆破施工、边坡变形可能诱发已有建筑物病害有所发展,导致新的社会矛盾,为此,施工前需对既有建筑物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和记录,确认边坡施工前建筑物的病害情况,以便适当调整边坡施工方法,建筑物病害调查和记录工作量大、费用高,本标准附录A针对病害调查问题,编制了简化调查工作的记录表,对特定问题或专项鉴定工作,应按现行国家检测、鉴定类技术标准开展相应的工作。 4.2.3 对邻近的正在施工中的建设工程的调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邻近场地正在进行抽降地下水施工时,应查明降深、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停抽时间,以及对边坡(基坑)的影响;

2 邻近场地有振动荷载时,应查明其影响范围和程度;

3应查明邻近边坡(基坑)、建筑物、桥梁、隧道、轻轨及管线等工程的施工对本边坡(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

条文说明:邻近工程的施工与拟施工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可能存在交叉作业,相互影响问题,需相关单位协调施工工序、时序及施工方法,消除或减轻彼此间的相互影响,确保各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彼此相互影响问题受各类条件制约,理清相互关系问题,为事后可能产生的矛盾、事故或纠纷的解决奠定基础。 4.2.4 岩土工程补充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重庆市地方标准《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50/T-043-2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当发现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勘察深度不能满足建筑边坡(基坑)设计、施工要求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岩土工程补充勘察,勘察工作的深度、范围及要求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勘查结果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5 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分布有地下管网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宜采用以物探为主、坑探为辅的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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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方法;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二级的边坡工程可采用坑探方法。

4.2.6 勘查孔和探井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处理,处理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条文说明:由于地下管网的产权、归属及管理部门的复杂性等使既有地下管网分布难以调查、摸清,造成边坡(基坑)施工致使地下管网损坏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条强调了现场勘查手段。为防止探孔、探坑等对边坡(基坑)的不利影响,勘探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夯实。

4.2.7边坡(基坑)工程勘查与环境调查中的安全防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

4.3.1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勘查与环境调查的背景、项目和方法。

2 建筑边坡(基坑)轮廓线与周边既有建(构)筑物荷载、基础类型、埋深,地基处理深度等。 3相关地下、地上管线的分布现状、渗漏等情况。

4 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及车辆通行情况。

5雨水汇流与排泄条件,相邻建(构)筑物排水设施及运营状况。 6 实验方法、检测方法及结论与建议。

条文说明:本条给出了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当相邻建构筑物的排水条件可能影响了拟施工建筑边坡(基坑)的安全性,应有相邻建(构)筑物排水设施及运营状况的记录,且应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重庆地区已有工程案例表明,相邻既有高边坡支护工程排水系统不畅,诱发了相邻临时基坑局部垮塌事故,因此,事前调查既有建构筑物的排水设施及运营状况是必要的,发现问题应事前及时处理。 4.3.2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附件: 1 建筑边坡(基坑)周边环境图。 2 勘查点平面位置图;

3 拟采用的支护结构、降水方案设计等相关文件。

4 建筑边坡(基坑)平面布置图、支护结构类型、典型的支护结构与相邻建构筑物位置关系的剖面图。 5 实验、检测文件及现场调查记录等。

4.3.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明确载明引用场地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核查变化情况,对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条文说明:《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令第2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设计既有建(构)筑物或者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管线权属等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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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具有相应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对被委托单位提供的对现场勘查与环境调

查报告应按本条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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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1 一般规定

5.1.1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及施工、使用与维护过程中的危险源分析结果编制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条文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施工环境调查报告、拟选定的施工及使用与维护过程中的危险源分析结果,编制有针对性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1.2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针对危险源及其特征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2 应按消除、隔离、减弱危险源的顺序选择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危险源应论证拟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及可靠性。

4 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过程中的控制原则、明确重点监控部位和监控指标要求。

5 应包括临时边坡(基坑)安全使用与维护全过程。

6 设计和施工发生变更或调整时,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对重大设计、施工变更,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专家评审。

条文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设计与编制应符合本条规定。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当设计和施工发生本质上的变化,或与原施工方法的风险源发生较大变化时,如超挖后的技术调整、局部垮塌后的加固等,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专家评审。

5.1.3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危险源识别结果、周边环境与地质条件、施工工艺设备、施工经验等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分析,选择相应的安全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技术,制定应急预案并确定应急响应措施。 5.1.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条文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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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不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和管理,应当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筑边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论证需符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5.2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5.2.1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与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步编制。

5.2.2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除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包括危大工程基本情况,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其中危大工程基本情况宜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

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反映的工程地质条件与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对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安全

的不利因素分析,及现场施工条件勘查及环境调查结果; 3)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设计所处位置、规模、安全等级;

4) 风险源识别,根据施工过程中影响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本体安全、周边环境安全、施工设备及人

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因素识别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针对性地分析重大风险源。

2 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已批准的各类专项保护方案(措施),现场施工条件勘查及环境调查报告等。

3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与实际施工操作、匹配设备、材料准备等相一致。

4 各施工阶段与危险源控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工程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支护结构施工、支撑系统施工及拆除、岩土体开挖、降水等施工阶段危险源控制措施;各阶段施工用电、消防、防汛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控制应符合信息法施工要求,根据现场施工、监测信息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合理控制施工进度。

5监测监控,施工期间的监测监控除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要求。对施工监测成果信息的发布、分析,决策与指挥系统。

6检查验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安全检查验收,方案中应明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验收人员。

7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及分工、教育培训等措施。

8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工程安全处置预案及人员安全处置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致》GB/T 2963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字[2018]3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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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制订了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强调了相关规定,本条未作规定的应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3 危险源分析

5.3.1应根据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和控制要求、工程地质条件、支护设计与施工方案、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方法、施工能力与管理水平、工程经验等分析危险源,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规范》DBJ50/T 246-2016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对风险源风险的分析,重庆市有专项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规范》DBJ50/T 246-2016,因此,风险源的风险评价按其规定执行,本标准不再另行规定。 5.3.2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应列为重大或较大危险源。

1 开挖(爆破)施工对邻近建筑物、隧道、桥梁、道路及地下管网、电力电信设施等必然造成安全影响或有特殊保护要求的。

2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建(构)筑物。

3 改变现行设计方案,进行加高(加深)、扩大及额外增加使用荷载的。

4 毗邻的工程建设,包括打桩、强夯,建筑边坡(基坑)开挖降水施工影响在建建筑边坡(基坑)安全的。

5邻水的建筑边坡(基坑)。

6 临时安全措施失效,内支撑因各种原因失效或发生连续破坏。

条文说明:特殊保护要求的指:对历史保护建筑,未拆除、加固的危房,正在运行的保护区内的轻轨、铁路、交通主干道,边坡(基坑)影响范围内的高压铁塔,天然气管线,给水管线等重要管线采取的安全保护要求。

5.3.3 下列情况可列为一般风险源。

1 存在影响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的材料质量缺陷,构件局部破损或其他不利状态。 2 支护工程桩施工产生的振动、剪切等可能产生局部流土、渗流。 3 截水帷幕可能发生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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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通主干道位于建筑边坡(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或建筑建筑边坡(基坑)周围建筑物管线、市政管线可能产生渗漏、管沟存水,或存在渗变形敏感性强的排水管等可能发生的水作用产生的危险源。

5 侧壁为杂填土或红黏土等特殊性岩土。

6 建筑边坡(基坑)开挖可能使坡底产生过大的隆起。 7建筑边坡(基坑)侧壁存在振动荷载。 8 锚杆蠕变产生较大变形及坡顶地面裂缝。

9暴雨或强降雨降水致使施工用电中断,建筑边坡(基坑)降排水系统失效。

5.3.4 危险源分析应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危险源进行更新与补充。

5.4 应急预案

5.4.1根据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特点、危险源识别,应由建设单位牵头通过组织演练,检验和评价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文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致》GB/T 29639的规定,由建设单位牵头对重庆市常见危大工程事故处理措施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检验和评价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5.4.2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发生险情时,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 建筑边坡(基坑)变形超过报警值时,应调整分层、分段岩土体开挖等施工方案,并宜采取回填反压等技术措施。

2 坡顶、坡底及周围地表或建筑物变形速率急剧加大,建筑边坡(深基坑)有失稳趋势或局部已失稳时,应及时采取卸载、局部或全部回填反压,待稳定后再进行加固处理。

3 坑外地下水位下降速率过快引起周边建筑物与地下管线沉降速率超过警戒值,应调整抽水速度减缓地下水位下降速度或采取回灌措施。

4 围护结构渗水、流土,可采取坑内引流、封堵或坑外快速注浆等方式进行堵漏;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回填,再进行处理。

5 开挖底面出现流砂、管涌时,应立即停止挖土施工,根据情况采取回填、降水法降低水头差、设置反滤层封堵流土点等方式进行处理。

5.4.3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引起邻近建筑物开裂及倾斜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 立即停止建筑高边坡(基坑)开挖,回填反压。 2 增设锚杆或支撑。

3 在建筑物基础周围采用加固处理措施。 4 制订建筑物纠偏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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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情况紧急时应及时疏散人员。

5.4.4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引起邻近地下管线破裂,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 立即关闭危险管道阀门,采取措施防止产生火灾、爆炸、冲刷、渗流破坏等安全事故。 2停止建筑边坡(基坑)开挖,回填反压、坡顶卸载。 3 及时加固、修复或更换破裂管线。

4 临时迁改地下管线,后期恢复原地下管线。

5.4.5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建筑高边坡(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条文说明: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发生险情一般指:被保护对象发生较大变形,变形值接近或超过预警值(局部点可能已失稳),影响既有建(构)筑物正常使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5 应急响应

5.5.1 应急响应应按响应分级、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及应急结束四个程序统一执行。 5.5.2 应急响应前的保障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响应所需的通信与信息保障,配备必须的通讯联系器材和设备。 2 应急响应所需的的人员和物资装备保障。

3 增加建筑边坡(基坑)变形监测的手段与频次。 4储备截、排水,防水及堵漏的必要器材。 5 清理应急通道上的障碍物,保证应急通道畅通。

5.5.3 当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向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1 险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2 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险情基本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3 险情的伤亡及抢救情况。

5.5.4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与使用中,下列情况应启动安全应急响应:

1 建筑边坡(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内力,周边建筑物、周边道路(地面)、隧道等出现裂缝、沉降,地下管线不均匀沉降等指标超过报警值时。

2 建筑物裂缝、岩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地表裂缝宽度突然超过报警值时。 4 建筑边坡(基坑)底部隆起变形超过报警值时。

5 建筑边坡(基坑)施工过程遭遇大雨或暴雨天气,出现大量积水时。

6 建筑边坡(基坑)降水设备发生突发性停电或设备损坏造成地下水位急速升高时。 7建筑边坡(基坑)施工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出现时。 8 遭受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影响的建筑边坡(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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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安全的边坡(基坑)。 5.5.5 应急终止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已经消除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2 应急救援行动已经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

3 险情已无法控制和挽救,场内相关人员已全部撤离。 4 应急总指挥根据事故的发展状态认为终止的。 5 事故已经在上级主管部门结案。

5.5.6 应急相应终止后,针对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造成后果、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提出书面报告,并应按有关程序上报。

5.6 安全技术交底

5.6.1 施工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做好交底记录。

条文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并完善相关交底手续。本条强调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工作。

5.6.2 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开工前,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向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组织与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危险源、危险岗位操作规程、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形成安全交底文件并签署。 5.6.3 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明示的本工程建设的风险源及控制措施; 2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及需要保护的对象; 3 施工组织设计;

4 主要施工技术、关键部位施工工艺工法、参数;

5 各阶段危险源分析结果,安全技术措施及危险源现场辨识方法; 6 监测监控方案,信息反馈方法等; 7 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及应急演练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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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边坡工程施工与监测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应采用信息法施工。边坡工程截排水措施、开挖顺序、高度及方式和监测监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设计允许,严禁爆破施工。

条文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中第18.1.2条规定: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方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大开挖、爆破作业。第18.1.6条规定: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法施工。为此,作此规定。

6.1.2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临水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考虑江、河水位等对施工的影响,并应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根据主管部门现有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临水边坡工程,应合理控制施工时间及施工顺序,考虑洪水对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且不得影响汛期排洪的需求。

6.1.3 建筑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应与降水、开挖相互协调,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当场地存在地下水时,建筑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应考虑地下水对基坑边坡的不利影响,采用降水方式施工时,应根据场地实际条件,确定相应的专项降水施工方案,明确支护结构与土方开挖、降水及主体结构施工各工序的配合及进度时间节点的控制,实际施工时应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预防水的不利作用引发的基坑边坡过大变形造成的危害或诱发基坑边坡垮塌。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中第7章对深基坑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进行了具体规定,为避免重复,本标准做此规定。

6.1.4 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估建筑边坡(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对变形的敏感程度,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各个施工阶段的变形控制值和报警值。当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与拆除影响邻近市政管线、地下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时应预先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条文说明: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毗邻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特殊的被保护对象的变形控制指标及报警值。“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 37号令[2018]中,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施工前对变形敏感的建筑物、管线设施、轻轨交通、高速公路等采取对应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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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加固措施、临时停用、改迁,跨越及专项保护措施等,预防被保护对象损伤及正常运营。

建筑边坡、基坑边坡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不得影响邻近市政管线、地下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当发现或确认边坡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市政管线、隧道、交通轨道、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使用时,应采取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包括预加固处理、拆迁等技术措施。

6.1.5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对边坡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测,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边坡(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安全的影响。

条文说明:建筑边坡施工可能引发对邻近市政管线、地下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问题,监测监控是控制边坡工程施工诱发各类安全问题的技术措施之一,监测监控的把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为规范施工单位自身实施的建筑边坡监测监控工作,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执行。监测过程中,应根据受边坡工程施工影响的邻近市政管线、隧道、交通轨道、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监测数据,调整相应的施工工序荷时序,特别是监控数据临近预警值时,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1.6 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采用设置施工栈桥措施时,应进行施工栈桥的专项设计。

条文说明: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坡顶超载是边坡工程出现工程事故的原因之一,为了有效控制坡顶荷载,故做此规定。

6.1.7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中,如遇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建筑边坡开挖、基坑边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互间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并应采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

条文说明:受场地红线划分的制约,相邻场地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存在同时施工的情况,因此,在共临边线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时可能存在相互影响问题,为此,需友邻单位相互协调,调整各自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法、施工工序及施工时间。在技术可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减少浪费,做到经济、环保。

6.1.8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导致邻近建筑物、道路及管线等产生不均匀沉降过大时,应采取调整施工工艺、施工速度或支护结构,或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等技术措施。

6.1.9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支护结构及有内支撑的基坑边坡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的有关规定。

6.1.10 施工人员现场操作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工人安全操作规程》DBJ50/T-155的有关规定。 6.1.11 本标准未作规定时, 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混凝土结构施工规范》GB 50666、《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喷射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J/T 372及《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等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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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施工规范》GB 50666、《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喷射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J/T 372及《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等技术标准中对建筑边坡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支护结构的施工均有一些专项的规定,因此,边坡工程施工应按其规定执行;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中第9.3节对挡土墙(砌体挡墙和混凝土挡墙)施工和回填土施工进行了专项规定,为避免重复,做此规定。

6.2 岩土体开挖及坡面防护

6.2.1土石方开挖前应对已施工的支护结构和降水效果等进行检查,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

6.2.2 岩土体分段、跳槽开挖长度应根据场地条件、机械设备性能、施工进度要求等,合理确定分段、跳槽长度,宜按20m进行分段,开挖岩土体的坡率、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超挖。

条文说明: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结合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毗邻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特殊的被保护对象,机械设备性能、施工进度要求等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段、跳槽开挖长度,分段长度可在10m~60m范围内选择,在不影响工程安全前提下,分段长度宜选大值,特殊地段宜选小值,施工中严禁超挖。

6.2.3 建筑边坡(基坑)开挖除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按分层、分段、限时、限高和均衡、对称开挖的方法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顶应设置警戒、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场地内应设置人员及设备上下的通道,严禁在坡壁上攀登上下。

2 当挖土机械、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建筑边坡(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坡道稳定,坡道坡度不应大于 1:7,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车辆行车要求。重型设备在坡顶边缘作业时宜设置专门的平台,机械破除顺层岩块时,应注意机械操作方式,预防岩块滑动将机械设备带入坡底。

3 人工与机械在场地内同时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机械有效作业范围外工作。 4 建筑边坡(基坑)周边及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5建筑边坡(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建筑边坡(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当需堆放时应进行安全性验算。

6 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损伤支护结构和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7 当建筑边坡(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与降水措施。

6.2.4 建筑边坡(基坑)开挖过程中,当建筑边坡(基坑)周边相邻工程进行桩基、建筑边坡支护、土方开挖、爆破等施工作业时,应根据相互之间的施工影响,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6.2.5在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当发现有毒有害液体、气体、固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现场保护,并应报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2.6 土石方爆破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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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土石方开挖爆破工程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担。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布的资格证书,并应持证上岗。爆破工程作业现场应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施工。 6.2.8 爆破参数应根据工程类比法或通过现场试炮确定。

6.2.9 当采用爆破施工时,应采取合理的爆破施工工艺以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爆破施工时,应对邻近的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管线、隧道等进行爆破振动监测。当坡体顶部边缘有建筑物或岩体抗拉强度较低时,坡体的上部宜采用锚杆支护控制岩体开挖后的卸荷裂缝。有锚杆支护的爆破开挖,应采取防止锚杆应力松弛措施。

条文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中第18.4.1条规定: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第18.4.2条规定:当地质条件复杂、边坡稳定性差、爆破对坡顶建(构)筑物震害较严重时,不应采用爆破开挖方案。

6.2.10 采用放坡开挖的建筑边坡(基坑),当无设计要求时,边坡表面护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护坡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或现浇钢筋混凝土覆盖,现浇混凝土可采用用钢丝网喷射混凝土,护坡面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配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护坡面层宜扩展至坡顶和坡脚一定的距离,坡顶可与施工道路相连,坡脚可与垫层相连。 3护坡坡面应设置泄水孔,间距可采用1.5m~3.0m。

4当进行分级放坡开挖时,在上一阶边坡坡面处理完成之前,严禁下一级建筑边坡坡面土方开挖。 5 雨季施工,可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坡面防护。

6.2.11 放坡开挖的建筑边坡(基坑)的坡顶和坡脚应设置截水明沟、集水井。

6.3 支护结构施工

Ⅰ 重力式挡墙施工

6.3.1 重力式挡墙应分段、跳槽施工,分段控制应符合本章第6.2.2条的规定。

6.3.2 临时性边坡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时,临时性边坡坡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

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6.3.3 挡土墙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基底纵坡、逆坡应符合设计要求,当纵坡坡度大于5%时,应分台阶施工。

6.3.4 重力式挡墙在施工前应预先设置好排水系统,保持边坡和基坑坡面干燥。基坑开挖后,基坑内不应积水,并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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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锚杆挡墙施工

6.3.5锚杆(索)挡墙施工包括钻孔、锚杆(索)制安、注浆、锚墩制安、张拉锁定及封锚六大主要工序,挡墙锚固工程应按逆作法自上而下分级开挖、分级锚固,严禁一次性开挖到位后再行支护。 6.3.6锚杆(索)挡墙钻孔宜采用履带式钻机成孔以降低脚手架搭拆的安全风险。当在破碎的岩土体地层成孔,或地层受扰动易导致水土流失而危及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性时,应采用套管跟进施工工艺,必要时还应辅以隔孔施钻、控制钻进速度等措施以减少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3.7拉力型锚索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自由段做好防腐处理;压力型锚索宜采用无粘结钢绞线。有条件时,宜采用塔吊或吊车配合人工下锚。

条文说明:拉力型锚索主要靠注浆体将钢绞线与锚孔周围的岩土体粘结形成整体提供锚固力,故采用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可确保内锚固段的锚固性能,自由段则采用均匀涂抹防腐油脂后套PE塑料管的方式较为妥当;压力型锚索是靠承载体作用在该级注浆体上的压力来提供锚固力,采用无粘结钢绞线可降低施工难度、确保锚索的防腐耐久性。

6.3.8 锚杆(索)挡墙注浆宜采用水泥净浆。注浆过程中发生堵管时,应先切断电源,充分释放注浆泵(管)压力,操作中工作人员应正确佩戴护目镜。

条文说明:注浆料的配合比直接影响着注浆体强度、注浆密实和施工的顺利进行。注浆料应优先采用水灰比为0.45~0.50的水泥净浆,可掺入适量的微膨胀剂;亦可采用水灰比为0.45~0.60、水泥比砂为1:0.2~0.5(重量比)的水泥砂浆,宜掺加适量的减水剂以增强注浆料的流动性。

在现场没有注浆体配合比可采用时,可参照下表选择注浆体配合比。下表试验条件如下:水泥采用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砂采用合川渠河砂,晒干后过孔径2.0mm的圆孔筛去除大粒径的集料,细度模数 =1.5;水为生活饮用水。

由于注浆体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无专用规范,因此该部分试验主要参照砂浆、混凝土、岩石现行相关规范执行。抗压强度按照《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 70-2009)执行;抗拉强度参照《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05)中的T 0560-2005水泥混凝土立方体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方法执行;模量及泊松比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2001)中的5.1单轴压缩变形试验执行;为了评价注浆体的施工和易性和可灌性,对每一种注浆体都进行了流动性试验,对于注浆体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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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测定,《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规定,砂浆的流动度采用跳桌法,而水泥净浆的流动度采用倒锥法和筒球法,本文为了便于比较11种注浆体的施工和易性,统一采用倒锥法来测定注浆体的流动度,如若35s内倒锥内浆体全部流出,则如实记下流出所用时间,如若35s内倒锥内浆体未流完,则以流出部分的浆液占倒锥内的起初总浆量的质量百分比来表示该注浆体的流动度。

注浆体物理力学指标

注浆体

类型 G1 G2 G3 G4 G5 G6 G7 G8 G9 G10 G11

6.3.9 张拉千斤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标定,锚索张拉时张拉端前方严禁站人,并设置相应的警戒、警示标志。

条文说明:为确保一束锚索中每根钢绞线受力均匀,宜采用千卡式千斤顶对每根钢绞线单根张拉锁定。

分散型锚索由若干单元锚索组成,各个单元锚索的自由段长度不相等。为使张拉后各单元锚索受力相等,宜优先采用对各单元锚索从远端开始顺序进行张拉并锁定的方法。也可采用先逐级张拉单元锚索,消除在相同荷载作用下因自由段长度不等而引起的弹性变形差,再同时张拉各单元锚索并锁定。

预应力锚索的张拉应采用荷载和伸长量双控的方法进行,只有荷载和伸长量两个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在不稳定的岩土体里建立起设计所需要的锚固力,将不稳定的岩土体与稳定的岩土体紧密地锁定在一起。

当钢绞线受力低于0.45倍筋材强度标准值时,锚具夹片不能与钢绞线形成齿状咬合,形成钢绞线螺旋形钢丝浮于夹片齿槽上方的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钢绞线易从锚具夹片中滑脱,因此应该在锚索锁定后采用外力强行将夹片压入锚具锥孔内以形成其与钢绞线的齿状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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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压强度

fm,cu(MPa) 39.0 39.8 45.1 47.0 35.2 49.9 49.8 44.4 53.5 52.5 46.9

抗拉强度 fts(MPa) 2.60 2.58 2. 2.76 2.13 3.40 3.07 2.34 3.35 2.94 3.05

内聚力 c(MPa) 1.46 1.40 1.96 2.05 1.06 2.57 2.11 1.07 3.31 3.29 1.32

内摩擦角 φ(0) 51.8 52.8 50.2 51.6 52.4 52.1 50.5 56.3 52.6 50.7 51.5

流动度 (s) 13.25 11.00 27.75 14.53 11.06 56.8% 22.66 15.19 ∞ 45.3% 31.41

配合比 (水:灰:砂) 0.6:1:1 0.6:1:0.5 0.5:1:1 0.5:1:0.5 0.5:1:0 0.45:1:1 0.45:1:0.5 0.45:1:0 0.4:1:1 0.4:1:0.5 0.4:1:0

6.3.10锚索锁定后应采用冷切割工艺切割外露钢绞线,严禁采用电弧烧割等热切割工艺,且外露钢绞线不应少于100mm。

条文说明:锚索锁定后采用电弧烧割等热切割工艺时,易导致预应力松弛或夹片松脱等工程事故,外露长度不足时,可能产生拽滑。

Ⅲ 桩板挡墙施工

6.3.11 机械成孔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前应对钻机进行检查,各部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 钻机钻架基础应夯实、整平,并满足地基承载能力,作业范围内地下无管线等地下障碍物。作业现场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 桩孔净间距过小或采用多台钻机同时施工时,相邻桩应间隔施工,完成浇筑混凝土的桩与邻桩间距不应小于 4 倍桩径,或间隔施工时间宜大于 36h 。

4 泥浆护壁成孔时发生斜孔、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以及地面沉陷等情况应停止钻进,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3.12 人工挖孔桩施工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分节开挖,每节高度宜为1m,分节不宜过长,不得在土石层变化处和滑动面处分节,挖一节立即支护一节;

2护壁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应考虑各种不利情况;

3应在上一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后开挖下一节桩孔;

4 在围岩松软、破碎和有滑动面的阶段,应在护壁内采取临时加强措施,并观察其受力情况,及时进行加固;

5群桩施工中,宜从两端向中部方向进行桩基开挖,当桩净距小于4.5m时,应跳桩施工,跳桩数量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6 弃渣应及时外运,严禁堆放在滑坡范围内。

6.3.13桩纵筋接头不得设在土石分界处和滑动面处,且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注,不得形成水平施工缝。 6.3.14 桩身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桩间板墙施工,板墙施工分段、分层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锚拉式桩板式挡墙,锚杆(锚索)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前,不得向下切坡,开挖土石方。 6.3.15 墙后填土应分层夯实,选料及其密实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3.16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大型碾压机的施工要求时,桩板后至少2m内不得使用大型碾压机械压实填料。 6.3.17 当既有的现状边坡不满足逆作法施工条件时,支护结构施工前,相关单位应对现状边坡的稳定性进行评价,边坡稳定性不满足安全性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3.18边坡(基坑)工程施工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搭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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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GB 512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脚手架应顺坡搭设,且宜搭设成旗形;

2 脚手架与边坡拉结应刚性连接,拉结锚杆间距宜控制在3m~5m范围内,锚杆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锚杆有效锚固长度不得小于1m;

3 脚手架搭设高度、荷载达到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项工程要求时,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6.3.19既有边坡工程无放坡条件,人工削坡采用溜槽时,溜槽制作及人工操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溜槽宽度、深度、长度及岩土体防跳防护措施应验算确定; 2 应对破碎后的块石尺寸作出具体规定; 3 溜槽下方岩土体出口应明确细部构造做法;

4 溜槽出口处有特殊防护要求时,应明确防护措施及防护要求; 5 应明确操作人员具体操作方法。

6.3.20 逆作法施工锚杆挡墙时,当已施工锚杆挡墙的土层或强风化岩体高度较大时,应验算锚杆挡墙在自重荷载作用下的安全性,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锚杆挡墙按逆作法施工时,当已施工部分的锚杆挡墙悬挂高度较大,且土层厚度较大或边坡上部岩体破碎程度较大时,当进一步开挖土石方时,上部锚杆挡墙在自重作用可能会出现下坠、滑落现行,致使已施工锚杆挡墙破坏,重庆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县已发生过多起此类工程事故,部分工程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诉讼事件也较多;为防止此类施工的出现,逆作法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分段、跳槽开挖施工,当需大范围开挖时,应先分成若干小段开挖,并采取临时支撑措施后,再开挖下一段,各段均应设置临时支撑系统,具体做法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做此规定。

6.4 施工监测

6.4.1 建筑边坡(基坑)施工过程除应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及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专业监测外;施工单位应开展边坡工程监测工作。

条文说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在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对建筑边坡(基坑)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特殊的被保护对象进行监测、监控,监测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等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同时,施工单位应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监测方案,且组织相关人员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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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监测方案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建筑边坡(基坑)监测监控。本节及本条强调施工单位应进行的监测工作,在已有技术标准中暂未规定施工单位监测工作的细节要求。 6.4.2 施工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建筑边坡(基坑)周边环境状况等; 2 监测依据;

3 监测项目、方法和精度; 4 监测设备和监测人员配备; 5 基准点、监测点布置与保护; 6 监测期、监测频率及报警值; 7 异常情况下的监测及处置措施; 8 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 9 监测工作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

6.4.3 施工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施工监测宜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边坡(基坑)坡顶水平位移及竖向沉降,周边地面沉降及裂缝; 2 周边重要建筑物沉降、地面裂缝; 3 周边地下管网、构筑物的变形; 4 已施工的支护结构裂缝;

5 坡体排水情况及基坑内外地下水位。

条文说明:根据目前全国及重庆市施工单位的平均水平,规定了施工单位监测方案包括的内容、监测项目及方法,体现了专业监测与非专业监测的差别,时效性及可操作性的差别,有利于施工单位正常开展监测工作。

6.4.4 监测仪器应按测量仪器有关要求定期标定。施工过程中不宜变更监测人员。

条文说明:对于同一监测项目,为保证监测精度、降低误差,监测时宜符合以下要求:①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②使用同一监测设备和仪器;③固定监测人员。

6.4.5 巡视检查宜以目视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手段进行,巡视检查项目及记录可按附录B的有关规定执行,且与仪器监测数据配合进行综合分析,若发现异常情况和危险情况, 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6.4.6 边坡水平位移和竖向沉降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变形监测平面控制网及精度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3次以上稳定的平均值;

3 监测点应沿边坡顶部坡线、马道顶部等坡比变化处布置,每边监测点数量不得少于3点,边坡水平位移和竖向沉降监测点宜为共用点;

4 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在边坡坡线变化处(凸、凹处)应设置监测点,且关键部位应适当加密,沿边坡剖面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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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测点布置位置、数量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6当第三方监测单位布设有监测点时,施工单位布设的部分监测点及剖面应与其重合,重合率不宜少于10%,且每边监测点重合数量不得少于1点,剖面重合数不应少于3个。

6.4.7 边坡毗邻建(构)筑物、管线等监测点的布置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6.4.8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对监测点应有专人负责保护,监测过程应有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在边坡监测工作中,变形监测网的网点可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其中:基准点每个工程不应少于3个,大型项目应采用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以减小水平位移监测的对中误差,保证观测精度。工作基点应选择稳定且方便的位置,宜采用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监测基点可采用钢管标,通视条件好的工程可不设置工作基点;变形监测点应设立在能反应监测体变形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位于支护结构上的测点应采用打孔法固定,使其与支护结构形成整体。 6.4.9 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巡视检查项目一天不得少于一次,当巡视检查项目有明显变化时,应增加检查次数,且每天不得少于2次;

2 边坡水平位移和竖向沉降初值的监测次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边坡水平位移和竖向沉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边环境及自然条件的变化确定监测频率。边坡开挖初期监测频率宜每天一次,主要支护结构完成后,宜每3天监测一次,当连续监测10次以上,边坡变形趋于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条文说明:监测频率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周边环境变化及气象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条所作规定为最低要求。

6.4.10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的90%时;

2 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关键点有突变)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

4 施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存在超挖现象时;

5遇到连续降雨等不利天气状况时,应加强建筑边坡(深基坑)监测频率;监测工作不得中断,并应同时采取措施确保监测工作的安全。

6 边坡坡顶存在超载现象; 7 支护结构开裂;

8 周边(含坡顶、坡面、坡底)地面开裂,毗邻建(构)筑物、管线变形过大; 9 边坡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0 出现其他影响边坡、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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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边坡(基坑)工程报警值可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和变形速率共同控制,且应事前明确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的确定应按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执行。

6.4.12 边坡(基坑)周边环境报警值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特点、国家相应技术标准规定、产权部门及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如无具体要求,可按表6.4.12确定。

表6.4.12 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

项目 监测对象 管线管网 刚性管线 压力 非压力 柔性管线 水平位移 竖向位移 裂缝宽度 累计值(mm) 10~20 10~25 10~35 h/250 10~50 10~15 变化速率(mm/d) 1~3 3~5 3~5 2~3 2~8 持续发展 备注 直接观察监测点数据 根据地表的重要程度确定 周边地表 邻近建根据建(构)筑2/1000 0.1h/1000 差异沉降 (构)筑物对变形的适10~30 1~3 竖向沉降 物 应能力确定 注:1 邻近建(构)筑物整体倾斜累计值达到2/1000或倾斜速度连续3天大于0.0001h/d(h为建(构)筑物承重结构高度)时,应报警。

2 周边地表水平位移监测报警值在实施边坡工程监测工作时,若水平位移变化速率达到2mm/d~3mm/d或已连续3天变化速率超过2mm/d时,应及时报警。

3周边建构筑物裂缝的累计值和变化速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邻近建(构)筑物的承重构件出现裂缝应报警。

条文说明:在《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50/T-043-2016 中第6.3.5条、《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DBJ53/T-67-2014中第3.0.16条划分了周边环境等级,不同的周边环境等级、不同的支护结构边坡(基坑)监测报警值有所差别,本条借鉴《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DBJ53/T-67-2014中第9.0.5条的规定,确定了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本表使用前除应报相关单位认可外,尚应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

6.4.1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停止施工。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支护结构或边坡周边岩土体的变形值突然增大或出现管涌、陷落或坡底隆起等; 3 边坡支护结构有破坏迹象;

4 周边建(构)筑物承重构件、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裂缝或危害结构安全的变形裂缝; 5 边坡周边管线变形突然增大或出现裂缝、泄露等; 6 根据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6.4.14施工过程中的专业监测数据和施工单位的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反馈。根据监测数据,相关单位及时分析、评估建筑边坡(基坑)及毗邻被保护对象的安全状况,并按信息法施工要求调整施工方案。 条文说明: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毗邻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特殊的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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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对象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特备是变形达到报警值时还应向监督机构及时汇报。根据监测数据反应的信息,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步骤、严格控制施工工序,当监测数据临近报警值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共同分析监测数据及数据反映的信息,确定变形过大的原因,立即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改进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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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查验收

7.0.1建筑边坡(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对原材料质量、施工机具、截排水设施、临边防护、临时施工道路等进行检查、验收。

条文说明:建筑边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多个环节,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应对相应材料、设备、临时通道等进行检查及验收。

7.0.2 建筑边坡(基坑)土方开挖前,应复核设计条件,对已完成的支护结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边坡(基坑)土方开挖及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个工序施工结束后,均应对该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条文说明:建筑边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均应对各环节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特备是对影响后续生产安全的施工质量、结构强度进行检查,未到达设计允许值或材料强度不合格,严禁下一道工序的开展,避免产生生产安全事故,如预应力锚索未施工或已施工但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前,严禁开挖下一步土石方,正做法搭设的脚手架,应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0.4 建筑边坡(基坑)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应对临边防护措施、截排水措施、施工机械(设备)、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监控测措施等进行检查,边坡(基坑)工程实体检查记录宜按附录C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均应对涉及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相关项目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记录方式可按附录C执行,在附录C中,如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临时施工便道若未进行专项检查,也可记录在其他一栏中,对重要环节的检查验收,相关单位应签字确认。 7.0.5 建筑边坡(基坑)施工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原材料质量;

2 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施工质量; 3 现场施工场地布置;

4 岩土体开挖及坡脚工程施工工况; 5 降排水质量;

6 回填土回填工序及回填质量; 7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条文说明: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均应对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特别是个关键施工环节的检查,如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放、机械设备状态、脚手架搭设情况,截排水状况、回填土工序等进行检查,以确保施工安全。

7.0.6 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设置止水帷幕时,开挖前应检验帷幕止水效果。

条文说明:基坑止水帷幕如存在质量问题,开挖及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流水、流沙及流土现象,严重时会出现淹坑现象,重庆地处三峡库区,随着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邻水建筑增多,特别是存在大量的邻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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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河及邻水建筑,处理不当仍可能导致较大的环境灾害,其经验教训很多,应引起高度重视。

采用止水帷幕方式修建基坑是常见的施工方法,因此,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设置止水帷幕时,可通过坑内预降水措施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检查帷幕截水效果,帷幕存在缺陷,应预先处理。

7.0.7 建筑边坡(基坑)支护结构施工质量的检查项目、检查数量及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等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对建筑边坡(基坑)支护结构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关系到工程本身的安全性,其检查项目、检查数量及方法国家现行标准均有规定,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分别对相应对象的施工质量检查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其质量检查与验收尚应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T50-100-2010,《市政工程边坡及挡护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T-126-2011等技术标准的规定。

7.0.8 施工现场平面、竖向布置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出土坡道(坡率)、出土口位置; 2 堆场位置及堆载数量; 3 重车行驶区域;

4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行走路线停、摆放位置; 5 塔吊位置。

7.0.9岩土体开挖及支护结构施工工况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各工况的建筑边坡(基坑)开挖的竖向分层及平面分块; 2 各部位岩土体高差及过渡段坡率; 3 支护结构有无及时施工,养护时间; 4 内支撑拆撑之前的换撑措施是否完成; 5 脚手架、模板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 7.0.10 降、排水质量检验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地表排水沟、集水井、地面硬化; 2 坑内外井点位置; 3 降水系统运行状况; 4 坑内临时排水措施; 5外排通道的可靠性。

7.0.11 建筑边坡(基坑)施工中涉及到的其他重大风险源的检查验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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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临时边坡安全使用与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安全使用与维护技术交底后,方可使用。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在使用与维护过程中应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本章对临时边坡及基坑的安全与维护作出了规定,临时边坡在设计阶段因其使用年限低于2年,因此,相应的建筑边坡安全储备相对有所降低,易引起人们的疏忽大意,加之建筑边坡周边环境复杂,在不利的外来水、多次降雨(特备是强降雨)、坡顶堆载等不利因素作用下,易发生工程事故,可能引发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应特别重视临时边坡使用期间的使用安全与维护工作(如排水是否通畅)。

8.1.2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使用与维护中进行工序移交时,应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条文说明:临时边坡及基坑使用时间相对较短,建筑边坡安全储备相对较低,后期管理、使用不当易引起工程事故,为避免发生事故后互相推卸责任,建筑边坡(基坑)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正常交验工作,交验工作应按相应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完善相应的交验手续。 8.1.3应进行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使用与维护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条文说明:使用单位应按临时边坡(基坑)的安全使用与维护 工作要求开展相应的管养工作,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对应的技术培训,为应对突发事件,还应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工作;在极端气象作用前、作用后,加强安全巡视检查工作,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8.1.4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使用中应针对暴雨、大风等灾害天气,及时对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进行现场检查。

8.1.5 邻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应损害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支护结构或改变边坡坡率。当需改变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工作状态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

条文说明:临时边坡(基坑)使用中应确保支护结构安全,不得损伤边坡支护结构。若邻近工程施工可能改变边坡的工作条件或对支护结构局部产生不利作用时,应报告原设计单位并进行复核,确保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邻近工程的施工工作。

8.2 使用安全

8.2.1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宜在周边设置截、排水系统,临边设置高度大于 0.15 m 的防水围挡,并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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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10m。

8.2.2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周边使用荷载不应超过设计限值。重型车辆临时通行时,设计单位应进行专项复核。

8.2.3 在建筑边坡(基坑)工程破裂面以内不宜建造临时设施;必须建造时应经设计复核,并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8.2.4 雨季施工时,应有防洪、防暴雨措施及排水备用材料和设备。

8.2.5 建筑边坡(基坑)工程临边、临空位置及周边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应安装可靠的围挡和防护。

8.2.6 临时基坑边坡使用过程中作业人员通道、施工栈桥设置及支撑的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的规定。

8.2.7 应按设计要求开展建筑边坡监测工作。当建筑边坡(基坑)及影响区周边地面、建(构)筑物、管网等产生裂缝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汇报。

条文说明(8.2.1~8.2.7):临时边坡(基坑)使用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工作,对临边防护、使用荷载及周边环境进行正常的检查,确保临时边坡无违规使用现象的发生,使用中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分析异常现象原因,采取对应措施。如发现裂缝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封闭裂缝;且分析裂缝产生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8.3 维护安全

8.3.1使用单位应有专人对建筑边坡(基坑)安全进行定期巡查,雨季应增加巡查次数,并应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

8.3.2 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工程使用与维护期间,对建筑边坡(基坑)影响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交通荷载或大于35kPa的振动荷载,应评估其对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

8.3.3 临时基坑边坡使用过程中降水系统的维护、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的规定。

8.3.4 建筑边坡(基坑)边坡维护结构出现损伤时,应编制加固修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8.3.5 建筑边坡(基坑)边坡使用与维护期间,遇有相邻建筑边坡(基坑)开挖施工时,应做好协调工作,防止相邻建筑边坡(基坑)开挖造成的安全损害。

8.3.6邻近建(构)筑物、市政管线出现渗漏损伤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止渗漏并应进行加固修复,排除危险源。

8.3.7 对预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复核,当设计复核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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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当回填质量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或管线时,应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

条文说明(8.3.1~8.3.8):临时边坡(基坑)使用中可能存在若干影响使用安全的情况,对常见的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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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民用建筑现状调查

A.0.1 民用建筑现状初步调查记录宜按表A.0.1的规定进行记录。

表A.0.1 民用建筑(单位工程)现状初步调查记录

房屋建设基本情况 名称 地点 用途 竣工时间 建筑面积 建筑基本情况 平面形式 地上层数/地下层数 总长×总宽 场地及地基基础 设防烈度 地基 地基处理 主体结构 结构基本情况 附属结构 结构整体牢固性、构造 建筑设计图 技术资料情况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竣工资料 屋顶水箱 设施 电梯 其他 房屋历史 用途有无变更 有无改扩建 有无大修 调查单位 调查人员 有□ 无□ 有□ 无□ 回填地基□ 天然地基□ 是□ 否□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房屋总高度(m) 女儿墙标高 底层标高/标准层层高 基本柱距/开间尺寸 场地类别 基础形式 基础埋深(m) 桩基□ 独基□ 条基□筏基□ 混凝土结构□ 砌体结构□ 钢结构□ 木结构□ 混凝土结构□ 砌体结构□ 钢结构□ 木结构□ 抗侧力系统 圈梁、构造柱 有□ 无□ (有□ 无□) 墙□ 柱□ 筒□ 有□ 无□ 结构设计图 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抗震设防情况 有□ 无□ 有□ 无□ 隐蔽工程记录(有□ 无□),验收记录(有□ 无□) 材料等检测、监测资料(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使用条件有无改变 有无遭受过灾害 调查项目负责人 调查时间 有□ 无□ 有□ 无□ 注:1 应附建筑总图及房屋平面示意图;

2 其他图纸资料情况应进行记录;

3 在建筑边坡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的基础尺寸、埋深及空间位置关系应进行调查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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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民用建筑住户房屋现状调查记录宜按表A.0.2的规定进行记录。

表A.0.2 民用建筑住户房屋现状调查记录

住户基本情况 建筑局部改造情况 房屋门窗、洞口使用情况 户主姓名 房屋编号 其他 房屋有无局部改造历史 改造情况记录 松动情况 有无新开洞口 使用情况 裂缝情况 墙体情况 渗水情况 破损情况 裂缝情况 楼顶情况 渗水情况 破损及其他 裂缝情况 楼面清况 渗水情况 破损及其他 用途有无变更(有□ 无□) 使用条件有无改变(有□ 无□) 有无大修(有□ 无□) 有无遭受过灾害(有□ 无□) 设施、设备有无损害,如空调、管道等(有□ 无□) 调查人员 调查时间 如2-3号房 产权状况/性质 房屋使用情况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门松紧状态,玻璃破损情况,洞口密封性 其他 注:1 裂缝、损伤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和图片等记录;

2 当对裂缝、损伤情况记录有异议时,宜由住户签字确认; 3 裂缝、损伤等应包括装饰装修及主体结构;

4 当损伤性质无法确认时,宜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事前鉴定。

A.0.3 对民用建筑、住户房屋现状调查记录应装订成册,按档案管理的有关的规定进行存档、保管。 A.0.4 当产权人对民用建筑房屋现状调查记录有异议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事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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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施工监测记录

B.0.1 巡视检查记录宜按表B.0.1填写。

表B.0.1 巡视检查记录(第 次)

项目名称: 报表编号: 天气: 监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测时间:

分 类 巡视检查内容 气温 自然条件 雨量 风级 水位 地下管线破损、泄漏情况 周边建(构)筑物、地面裂缝 周边环境 周边道路(地面)裂缝、沉降 毗邻工程施工情况 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监测设施 观测工作条件 监测元件完好情况 岩土体情况 各段边坡已开挖高度、长度现状情况 施工情况 地表水、地下水状况 周边地面堆载情况 降水控制情况 支护结构(如锚杆、锚索、挡墙及挡板)施作状况 支护结构 支护结构施工外观质量 支护结构变形、裂缝 挡墙排水孔排水情况 坡面开裂、鼓胀、局部塌陷;岩土体挤出、滑落情况 边坡外观状况 坡脚渗水、涌水、隆起、开裂、变形等情况 坡顶面开裂、变形情况;植被(树木)情况;荷载情况 排水措施及临边防护 截、排水沟排水状况 临边防护措施(如防护栏杆、警戒警示标识等) 39

巡视检查结果记录 备 注 B.0.2 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监测报表宜按表B.0.2填写。

表B.0.2 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监测报表(第 次)

项目名称: 报表编号: 天气: 监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测时间:

水平位移 本次 (mm) 累计 (mm) 变化速率 (mm/d) 本次 (mm) 水平位移 累计 (mm) 变化速率 (mm/d) 点号 备注 说明所填写数据正负号的物理意义,监测点数据表达的变形方向应作说明,如该监说明 测点数据超过报警值应在备注中注明,监测点的状态如被压、被毁也应在备注中说明 工况 监测点布置示意图 观测者: 复核人: 注:应视工程及监测点变形情况,定期绘制监测点的数据变化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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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裂缝监测报表宜按表B.0.23填写。

表B.0.2 裂缝监测报表(第 次)

项目名称: 报表编号: 天气: 监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测时间:

长 度 本次测试值 (mm) 单次变化 (mm) 变化速率 (mm/d) 本次测试值 (mm) 宽 度 单次变化 (mm) 变化速率 (mm/d) 点号 形态 工况 当日监测的简要分析及判断性结论 观测者: 复核人: 注:应视工程及监测点变形情况,定期绘制监测点的数据变化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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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边坡(深基坑)工程实体检查、验收记录

表C.0.1 边坡(深基坑)工程实体检查、验收记录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检查项目 临边防护措施 警戒、警示标识(坡顶、坡底等) 截排水措施(坡顶截水、坡底及坡面等) 放坡坡率 施工车辆临时坡道 安全距离(堆载、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 支护、防护措施 施工工序控制(交叉作业等) 监测监控措施(测点布置等) 信息化施工 其 他 符合性判定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检查、验收意见及要求 检查日期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整改情况 施工单位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建设单位签字 其他单位签字 已完成整改□ 未完成整改□ 42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 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 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7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 8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9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 10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12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 1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标准》DBJ50/T-29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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