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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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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科领尚

大厦一户一表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亿盛044【2018】Y0011

甲 方:泉州市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泉州亿盛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8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结合电力工程具体特点制定而成。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监理单位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承担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详见施工图纸 4.工程造价:

5.监理范围内容及要求:从工程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理,

包括对本工程项目设计范围的施工进行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四控制为主要内容的监理工作。

5.1进度:设计出图应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施工工期控制在承包合同

所订立的工期内,并尽可能满足提前投运要求。

5.2质量:满足所监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5.3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

5.4安全:现场施工安全的监控、监督。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二. 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标准条件”、“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三.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监理委托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附件:即:

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报酬和支付; (5)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四. 考虑下文提及的甲方对监理单位的支付,监理单位在此答应甲方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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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五. 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六. 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七.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八.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 乙方代表: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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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

标 准 条 件

第一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双方的权利和业务

第二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完成监

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委托人提供

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第五条 委托人应当派专人配合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

工作提供合理的外部条件。

第六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

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

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

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

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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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

托人报告。

(5)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

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

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师及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

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应当提供佐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设计使用

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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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

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

任。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

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安全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监理报酬

第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

条款及附件B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双方同意按《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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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用 条 件

第一条 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合同;

2.设计图纸与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建筑法; 5.电力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1); 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8.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

9.与建设施工和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总监: 专监: 监理员: 第三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和进行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工作。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交1套设计图纸和文件给监理方,监理方对委托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保密并妥为保存。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

答复。

第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

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 = 直接经济损失 × 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七条 双方同意按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八条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可通过诉讼解决。诉讼机构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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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服 务 范 围

工程建设中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的保证及工程建设的多项工作由多方承包商按各自与甲方签订的相应合同履行并承担责任。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受甲方委托服务范围如下:

1 施工监理

1.1参加施工图会审和交底,提出监理意见。

1.2参与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签证,做好各分项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1.3 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

1.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5 审查承包商开工申请报告。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 1.6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1.7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1.8 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并督促实施。 1.9 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10 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1.11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甲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

1.12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查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对增减投资的问题必须得到甲方确定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督促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甲方和承包商的正当权益。

2 调试监理

2.1审查调试计划、调试大纲、调试方案、调试报告、监督或组织调试各级进度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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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协调工程的分部试运行工作。

2.3 参与对分部试运行及工程整套试运行的验收。

3 试生产期监理

对在试生产期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4 监理资料的整理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甲方。

附件B:

报 酬 和 支 付

1.工程监理费用

本工程的工程监理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工程监理费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则监理费为 。

2.费用的支付

2.1供配电系统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

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送电后10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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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监理人员名单

1.1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性别 职称 年龄 学历 担任工程总监年限 参加工作时间 工程资格证书编号

1.2专业监理工程师 姓名 专业 性别 职称 年龄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工程师职称证书编号

担任专业工程师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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