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工伤待遇中未经岗前培训,导致受伤的情形

来源:知库网
工伤待遇中未经岗前培训,导致受伤的情形

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进行培训,如果单位拒不进行培训,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用人单位的错做法。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

【案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刘某应聘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刘某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一天下午,因与刘某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刘某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操作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和4指缺损。经鉴定,刘丽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刘某向公司要求支付工伤赔偿,但遭到公司的拒绝。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会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单位必须在劳动者上岗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在本案中,该公(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司已经给刘某颁发了上岗证,两者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特点对刘某进行岗位培训。但是该公司没有进行培训,造成了刘某在操作机床中受伤,因此违反了法律规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

单位进行培训,如果单位拒不进行培训,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用人单位的错做法。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发放或者用其他物品代替。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1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996年4月23日)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5,《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年5月25日)

2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注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出总念字第79号通知,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 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条 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条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五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6,《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963年3月30日)

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三)企业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上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四)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企业单位的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二、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要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国家拨款;属于其它零星支出的,摊入生产成本。企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所属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国家的拨款。劳动保护费的拨款,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

(一)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三)企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四、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

4

(一)企业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www.51HRlaw.com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HR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解》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外企HR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操作实务》 英对照》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权》 标准》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本文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整理发布:http://www.yixianlawyer.com/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