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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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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7月4日由托玛斯·杰弗逊起草,其它13个殖民地代表在费城签署《独立宣言》,声明美国从英国独立。
《独立宣言》是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伟大文献。
美国1781年颁布《邦联章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名称定为“美利坚合众国”•将税收权及贸易监管权在内的大部分权力留给了13个州。这些州的职能几乎相当于独立的国家,它们之间甚至展开了贸易战。
拟定《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在美国独立战争于1783年结束时,国家政府没有总统,只有一个实行一院制的国会,协助解决安全等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事实证明这个体制无效力可言,因为国会既不能征税,也不能实施法律。
1786年9月11日,一个讨论跨州贸易的会议在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Annapolis)举行。会议建议于1787年在费城举行一个由各州代表参加的大型会议,\"以拟订他们认为可使联邦政府的宪法足以应对联邦急务所必需的新条款\"。
1787年1月爆发的\"沙依起义\"(Shay's Rebellion)突显了局势的严重性。2000名参加过美国独立战争的老兵武装起来,占领了马萨诸塞州的一个武器库。高额税收以及因负债累累而失去农田使得他们揭竿而起。
•这次起义暴露了中央政府的软弱无能以及常备军队的不足,引起了很多美国领导人的警觉,其中包括在独立战争中做过美军统帅的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他写道:\"除非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否则无政府及混乱状态必将接踵而至。\"
1787年5月25日,代表们云集费城,提名华盛顿为制宪会议主席。作为一名举国爱戴的英雄人物,华盛顿的出席为大会增添了合法性。这在当时是一个重要考虑,因为代表们决定不公开进行讨论,以便他们在制定取代《邦联章程》的文件时能够畅所欲言。
立宪程序充满争论和妥协折衷,整个过程几乎持续了4个月。辩论一度陷入僵局,华盛顿后来这么写道:\"我对会议的前景几乎全然丧失希望,甚至后悔参与这一程序。\"
费城独立厅
经过数月的辩论,代表们于1787年9月17日一致接受并签署了最终文本,完成建立新型政府第一阶段的工作。由于这个文件现在需要13个州中四分之三的州(9个州)批准才能生效,这场辩论因而从费城转向各州议会进行。
1787年9月17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
•1787年12月7日,特拉华州率先批准了宪法,但数日之后就在宾夕法尼亚州卡莱尔
(Carlisle)爆发了反宪法的骚乱。1788年3月,罗得岛州拒绝批准宪法。持正反两种观点的美国爱国人士在1788年全年对这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最终赞成宪法的人士在大多数州议会里占了上风,新的政府形式于1789年3月4日生效。
1789年4月30日,在纽约华尔街的联邦大厅内,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总统举行就职典礼。
联邦大厅国家纪念堂
美国宪法从一开始起就是一份有活力的文件,在保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了一系列修改,以适应国家不断变化的需求。从1789年包含最初10条修正案的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开始,美国宪法已经作了27次变动,修正条款涉及内容广泛,包括禁止奴役行为和赋予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以选举权。
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节第3条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应被赋予给一个最高法院,以及与之类似相应的下级法院,它们应由国会根据实际情况任命和建立。”联邦最高法院就是据此建立的,设于首都华盛顿。
•1790年2月2日,最高法院在纽约市的皇家交易所大厦第一次开庭(session),6位大法官只有3位到场。
•联邦政府成立之初,与总统和国会相比,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在相当一些人眼中还是很低的,许多著名政治家和律师都不愿出任最高法院法官,以至于华盛顿费了几周时间才勉强圈定提交参议院批准的第一批最高法院法官人选。
•在最高法院前十年(1790-1800)的运作期间,最早一批12位法官中有五位辞去职务,而其它三位被提名人(包括1800年的杰伊)则婉拒了大法官一职的任命或晋升为首席大法官的殊荣。尽管其中一、两位辞职和拒绝是出于个人因素,然而大部分都反映了一个共识,那就是最高法院欠缺“活力、价值与威严”。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原告: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一位41岁的富商;•被告: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
•华盛顿在任期间,内阁中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和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米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了勾心斗角的两个派系。华盛顿对此深恶痛绝。
•1796年离任时,华盛顿发表了著名的《告别词》,他语重心长地警告国民:“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象征自由的华盛顿;象征民主和自治的杰弗逊;象征统一和平等的林肯;象征自由经济的罗斯福。
•警告归警告,现实归现实。德高望重的老总统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中的两大政党终于正式形成。
•拥护汉米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了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
•拥护杰弗逊的一派自称为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该党是1828年成立的美国民主党的前身)
•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激进的法国大革命;•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马歇尔来自南方的维吉尼亚州,与杰弗逊、詹姆斯等民主共和党人有同乡之谊,并成长于大致相同的人文环境和传统之中,接受类似的古典教育,同属于当地的绅士阶层,一起投身于反英独立战争。•但是,他们虽然志同,道却不合。
•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作者,美国首任国务卿、第三任总统。•约翰·马歇尔,“国父”华盛顿最欣赏的才俊,美国第四任国务卿、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这两位原本为远方表兄弟,皆曾在威廉与玛丽学院研习法律,同是亚当斯总统内阁要员。
•然而,两人之间却水火不容,从生活方式到政治信念,都天差地别。
•杰弗逊张扬而奢华,是州权的积极倡导者,力主13个州代表13个主权,应与联邦政府平起平坐;
•马歇尔低调而朴素,推崇强大的联邦政府,坚信13个州应该依据宪法整合为一。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将未列举的权力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这部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继华盛顿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
•作为维吉尼亚最成功的律师之一,马歇尔怀疑平民政治,认为杰弗逊过于执着各州的权力。马歇尔既不是詹姆斯那样知识渊博、思想深刻的制宪领袖,也不是杰弗逊那样才华横溢、百科全书式的全才,但他经历广泛,政治经验丰富,思维敏锐,洞察力极强,尤其擅长从复杂的案情中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
•独立战争期间,年轻的马歇尔曾在华盛顿指挥的大陆军中担任军衔为上尉的副军法官,目睹了大陆军中各邦民兵建制庞杂、各行其是、缺枪短粮、指挥混乱、溃不成军的困难局面,他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联邦权威对于美国未来的强大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参议院批准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国务卿职务,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俸。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决僵持的局面。
•但实际上,由于这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总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
•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由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规定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总统”亚当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
•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而马伯里恰好身列这拨倒霉蛋之中。
詹姆斯·麦迪逊
•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
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1802年3月8日通过了《1802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802),废除了《1801年司法条例》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
•为了防止联邦党人控制的最高法院挑战新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采取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期间暂时关闭,时间长达14个月之久。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2月了。
•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
•一张状纸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自己能便走马上任。
•麦迪逊一看对手来头不小,便来了个兵来将挡、旗鼓相当,请杰弗逊总统内阁总检察长莱维·林肯
(Levi Lincoln)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
•这位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现职总检察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最高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楚的党派斗争。
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
•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认5比0的票数(William Cushing大法官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那么,按照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
•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
•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可是,富商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任联邦总检察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
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
•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马伯里一看当个治安法官竟然这么费劲儿,连总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戳儿的委任状都成了白条,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还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灰心丧气之余,他只好撤回了起诉。此公后来当上了一家大银行的总裁,比当治安法官实惠多了。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
•美国学者梅森(Alpheus T. Mason)认为,与英国王权相比,美国最高法院不仅仅是权威的象征,而且手握实权,“它能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就范”。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司法审查是美国政治制度史和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
•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这一判决,终于成为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里程碑,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嘲讽。不过,人类历史有太多这样的例子,自私的动机成就了伟大的事业。
•一百多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
(Benjamin N. Cardozo)赞叹道:“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地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炼了它。”
•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 E. Smith)赞扬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
•“司法审查”做为一项制度在宪政体制中被确立下来,虽多遭非议,饱经沧桑,但历久犹存。它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不仅使法院最大限度地摆脱了立法和行政的干预,以宪法和法律为圭臬独立行使职权,而且也使司法机关能对立法和行政部门予以有效制衡,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司法独立。
•马歇尔是美国历史上任职最长的首席大法官,在任职长达三十五年(1801年—1835年);•基于他对美国司法所做的卓越贡献,联邦最高法院专门给他设立了个人的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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