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工程验收办法

来源:知库网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验收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移民工作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建设移民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工程应单独组织验收。由移民工程终验主持单位向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水利水电工程不得验收。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工程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类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都应按照自验、初验和终验验收的程序分别进行分类验收和总体验收。分类验收合格后,向移民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工程阶段验收工作。

第六条 验收主要依据

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

3 按程序报批的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设计变更文件。 4 建设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部门签订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协议。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

第七条 移民工程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自验,提出自验报告,并向建设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建设项目法人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

1

第八条 在移民工程验收前,单项工程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法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提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移民工程验收的终验,均应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投资方、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移民工程的终验主持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以及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主持。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与地方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共同主持,原则上由由水利部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代表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其代表主持。

地方与地方合资兴建的项目,由合资双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主持,其中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应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提前30天将“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验收会议15天前将验收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

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终验程序:

1 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项目法人有关会议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召开大会。宣布验收会议议程和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地方政府、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 按本办法规定的移民验收分项及验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提出分项检查意见。

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听取各分项检查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通过移民验收报告。

召开大会。宣读移民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移民工程初验工作程序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的委员同意。对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委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十五条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停止验收,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制备验收资料,有关单位应按建设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2

第十七条 移民工程验收报告是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依据。自移民验收报告通过之日起30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文送有关单位。移民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建设项目法人应负责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章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移民迁建进度与主体工程进度是否相适应。 2 检查移民工程的质量。

3 检查农村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情况。 4 检查移民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 5 检查库底清理情况。 6 检查下阶段底移民实施计划。 7 对存在底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通过阶段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截流阶段的移民工程验收应在工程截流前3各月进行。 第二十条 截流阶段的移民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截流水位淹没影响的移民在截流前搬迁完毕,移民得到合理安置。 2 已建立移民分户档案。

3 库区中断的交通、电力、通讯网络已采取过渡措施。 4 截流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完成。

第二十一条 下闸蓄水阶段的移民工程验收应在工程下闸蓄水前3个月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下闸蓄水淹没影响的移民迁建完毕。

2 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移民建房和土地调整基本到位,具备生产、生活基本条件。 3 城镇建设规模、市政工程建设符合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的专业项目已通过验收。 4 库底清理工作已验收合格。

分期蓄水阶段的移民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应在移民迁安完毕后1年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批准的移民迁建工程全部完成。 2 单项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 3 阶段验收发现得问题已处理完毕。

4 施工征地、移民迁建征地及淹没区征的土地征用手续完备。

3

5 已对移民工程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并通过审计。

6 农村移民住房全部建成,土地按规划划拨到户,个人补偿费全部兑现,村集体财产及土地补偿补助费全部分解并兑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按规划完成。

7 个别专项尚未建成,但不影响整体移民安置,在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的前提下,可视为具备验收条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建设项目法人、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报告。

2 根据初步验收报告和分项检查意见,对移民迁建执行情况,移民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移民安置效果进行综合评述,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编制移民终验验收报告。

3 讨论并通过移民工程终验验收报告。

第四章 验收项目及内容

第二十六条 移民工程验收分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迁建,地质灾害处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落实措施、土地征用手续等10大类。

第二十七条 移民工程验收的分类和内容:

1 农村移民安置验收:移民个人淹没实物量及补偿补助兑现,土地及村集体财产兑现,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情况。参照附表1、2、3填写。

2 城市(集)镇迁建验收:建设规模,新址征地搬迁,市政工程,房屋复建等。参照附表4填写。 3 工矿企业验收:迁改建情况、补偿资金兑现,检查、了解关闭、停产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参照附表5填写。

4 专业项目验收:防护工程,公路、桥梁,铁路,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文物,水文站网、航道设施等专项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移交手续。公路、桥梁,港口码头,输变电工程,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站等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参照附表6填写。

5 地质灾害处理验收:包括崩滑体、浸没区和盐碱化的处理情况和库周安全的监测情况。

6 库底清理验收:按《水库库底清理办法》底规定进行库底清理,卫生防疫、航运、环保等单位出示验收合格证明。

7 移民资金使用管理验收: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分年投资计划与实施拨付流程。参照附表7填写。 8 移民档案管理验收:文书档案、财务档案、技术档案底建立、管理及完整性。参照附表8填写。 9 移民扶持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10 土地征用手续:施工区征地、淹没区征地、移民迁建征地手续办理情况。

第五章 验收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验收评定分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4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项目单项工程底验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底标准和相应规范规定评定。单项工程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专项评为优良;单项工程合格率90%~80%的专项评为合格。各专项合格,专业项目评为合格。各专项合格,且70%以上的专业为优良,专业项目评为优良。

第三十条 农村移民安置验收,对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其中土地面积30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补助费到位情况20分,住房建设15分,移民个人补偿资金兑现15分,基础设施10分,移民人均收入10分(计算方法同国家统计局农调队方法)。同时参考移民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满意情况评分。90分以上的村或村民小组评为优良,90~80分为合格。其中土地面积、住房建设、移民个人补偿资金兑现必须满分。

村或村小组全部合格,农村移民安置评为合格;村或村小组全部合格,且70%以上的村或村民小组为优良,农村移民安置评为优良。

第三十一条 在综合评价时,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10项分类验收全部合格,移民工程验收评为合格;10项分类验收合格,且专业项目和农村移民安置两项评为优良,移民工程验收可评为优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初验及终验所需费用由建设项目法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