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系统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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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 1 GBT 50200—199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设计要求) ................................................. 3 GB 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 5 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设计要求) ................................................................... 7 GB50311-2007《综合布线与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 21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 24 GB_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设计)........................................... 31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设计要求) .......................................................... 33 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 50 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 51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功能设计) ............................................ 52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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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泊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于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起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于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2
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盟主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泡
3。2。4 控甜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叮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空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
GBT 50200—199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设计要求)
2.1。2传输方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用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100DB时应采用甚高频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
2.1.3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
2.1.5选用的设备和部件的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的标称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
2。3.6.3天线放大器应安装在竖杆架上天线至前端的馈线采用屏蔽性能好的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得大于20m并不得靠近前端输出口和干线输出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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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两副天线的水平或垂直间距不应小于较长波长天线的工作波长的1/2且不应小于1m
2.4。4采用相邻频道传输的前端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具有60db以上的邻频信号抑制特性
频率偏移在甚高频段不应大于20KHZ
图像伴音功率比的调整范围应为10~20DB
2。5。4。2当干线衰耗大于88DB小于220DB时必须采用自动增益调节(AGC)干线放大器
2.5。4。3当干线衰耗超过220DB时必须采用自动电平调节干线放大器
2。8.2.3在室内安装系统输出口用户面板其下沿距离地楼面的高度应为0。3M或1.5M
2。8.4前端机房和演播控制室宜设置控制台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净距在主要通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通道不应小于0.8M
2。9。11系统内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3.5.5在室内墙壁上安装的系统输出口用户盒应做到牢固美观接线牢靠接收机至用户盒的连接线应采用阻抗为75Ω屏蔽系数高的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宜超过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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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3.1。1 系统的图像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
3。1。2 当采用数字系统时,应用AVS,ITU-T H.264或MPEG-4视频编码标准。
3。1。5 系统应留有软硬件接口,便于消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集成,当发生异常时,根据系统需要可实现系统之间的联动,并能自动切换到对应的视频通道。
3。1.6 系统应支持故障报警并宜具有设备管理能力
3.1.8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3。1。9 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系统的模拟电视图像质量技术规定图像质量可分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图像水平清晰图不应低于400线,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监控画面为可用图像时,系统的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
3。1.12 数字系统的传输网络宜采用专用网络,并应根据需要预留接口,与其他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3。1。13 数字系统宜具有网络管理功能,有监控分中心的系统应有的网络管理功能.
3.2。12 摄像头安装位置要求规定:摄像头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的位置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室内宜居地面2。5m~5m 室外应距地面3.5m~10m,电梯摄像头安装在电梯轿厢顶部,电梯控制面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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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角处,并能监视电梯轿厢内全景.摄像头避免强光直射,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摄像头应避免在高温,潮湿,强磁下的环境工作。
3。2.13 图像分辨率不宜低于352X288,根据要求采用1204*768 1280*720 1920* 1080等更高的分辨率.应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并有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宜扩展支持ISP、RTSP,RTP,RTC等网络协议,支持Ip组播技术,应有RS232或RS485等数据通道,支持常用控制协议,视频编码设备宜支持以太网供电(POE)特殊设备应有认证功能,防篡改功能和加密传输能力,当需要报警时,可设置不同的传感器,报警器和控制,并应与视频解码设备或系统关联.
3。3.1 传输距离较近,可采用同轴电缆传输视频基带信号的视频 传输方式,传输距离较远,监视点分布范围广或需进入有线电视网时,宜采用多路副载波复用射频传输方式长距离传输或需避免强电磁场干扰的传输宜采用光缆的IP网络进行传输
3。3.6 室内传输线路敷设规范:系统的信号电缆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间距不得小于0。3m,与通信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间距不得小于0.1,m
3.4。1 系统监控中心场所使用的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不应小于10m²。地面应光滑,平整,不起灰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温度宜为16°C~30°C相对湿度宜为30%~70%,室内照度宜大于300lx,其灯光不得直射到大屏幕电视墙以及操作台
3。4。8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近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净距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机架。机柜背面和侧面距离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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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不间断电源(UPS)应根据需要进行配置,其容量应至少保证系统监控中心的断电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3.5。3 系统设备宜有监控中心引专线集中供电,前端设备可就近供电,但设备应设置电源开关和稳压等保护装置。严禁与照明系统使用同一开关控制系统设备供电。
3。5.4 监控中心接地规定:系统的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方式,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者混接。采用专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设计要求)
3。1。1 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和建筑环境等设计要素构成。
3。1.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的系统。
3。2。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为目标,确保对各类系统监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2 应以建筑物的建设规模、业务性质和物业管理模式等为依据,建立实用、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化应用系统,以实施综合管理功能。
3。2。2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成宜包括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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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3。2.3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的能力.
2 集成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3 应实现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综合管理。
4 应支撑工作业务系统及物业管理系统。
5 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3.3 信息设施系统
3.3.1 信息设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建筑物的使用者及管理者创造良好的信息应用环境.
2 应根据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各类信息,予以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综合处理,并提供符合信息化应用功能所需的各种类信息设备系统组合的设施条件。
3.3.2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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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通信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用户信息通信业务的需求,将建筑物外部的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的接入系统引入建筑物内。
2 公用通信网的有线、无线接入系统应支持建筑物内用户所需的各类信息通信业务。
3.3。4 电话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本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的虚拟交换方式、配置远端模块或设置独立的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等方式,提供建筑物内电话等通信使用。
2 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设备的出入中继线数量,应根据实际话务量等因素确定,并预留裕量.
3 建筑物内所需的电话端口应按实际需求配置,并预留裕量.
4 建筑物公共部位宜配置公用的直线电话、内线电话和无障碍专用的公用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3.3。5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满足各类网络业务信息传输与交换的高速、稳定、实用和安全为规划与设计的原则。
2 宜采用以太网等交换技术和相应的网络结构方式,按业务需求规划二层或三层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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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结构。
3 系统桌面用户接入宜根据需要选择配置10/100/1000Mbit/s 信息端口。
4 建筑物内流动人员较多的公共区域或布线配置信息点不方便的大空间等区域,宜根据需要配置无线局域网络系统。
5 应根据网络运行的业务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结构等配置网络的交换设备。
6 应根据工作业务的需求配置服务器和信息端口。
7 应根据系统的通信接入方式和网络子网划分等配置路由器。
8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
9 应配置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
3。3.6 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成为建筑物信息通信网络的基础传输通道,能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种业务信息的传输.
2 应根据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和其他使用的需求,进行合理的系统布局和管线设计.
3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其所传输信息符合相关涉密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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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类型的缆线。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其所传输信息满足对防火的要求,选择相应防护方式的缆线。
5 应具有灵活性、可扩展性、实用性和可管理性.
6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 11 的有关规定。
3。3。7 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克服建筑物的屏蔽效应阻碍与外界通信.
2 应确保建筑的各种类移动通信用户对移动通信使用需求,为适应未来移动通信的综合性发展预留扩展空间。
3 对室内需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局部区域,宜配置室内屏蔽系统.
4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环境电磁卫生标准》GB 9175 等有关的规定。
3。3。8 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各类建筑的使用业务对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息通信的需求.
2 应在建筑物相关对应的部位,配置或预留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及通信机房的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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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向用户提供多种电视节目源。
2 应采用电缆电视传输和分配的方式,对需提供上网和点播功能的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双向传输系统。传输系统的规划应符合当地有线电视网络的要求。
3 根据建筑物的功能需要,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配置卫星广播电视接收和传输系统。
4 应根据各类建筑内部的功能需要配置电视终端。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 有关的规定.
3。3.10 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使用的需要宜分为公共广播、背景音乐和应急广播等.
2 应配置多音源播放设备,以根据需要对不同分区播放不同音源信号。
3 宜根据需要配置传声器和呼叫站,具有分区呼叫控制功能.
4 系统播放设备宜具有连续、循环播放和预置定时播放的功能。
5 当对系统有精确的时间控制要求时,应配置标准时间系统,必要时可配置卫星全球标准时间信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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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宜根据需要配置各类钟声信号。
7 应急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宜采用与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兼用的方式。应急广播系统应优先于公共广播系统。
8 应合理选择最大声压级、传输频率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噪声级和混响时问等声学指标,以符合使用的要求。
3。3。11 会议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宜按大会议(报告)厅、多功能大会议室和小会议室等配置会议系统设备。
2 应根据需求及有关标准,配置组合相应的会议系统功能,系统宜包括与多种通信协议相适应的视频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设备总控系统;会议发言、表决系统;多语种的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扩声系
统;会议签到系统、会议照明控制系统和多媒体信息显示系统等。
3 对于会议室数量较多的会议中心,宜配置会议设备集中管理系统,通过内部局域网集中监控各会议室的设备使用和运行状况。
3。3.12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向建筑物内的公众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和演示以及查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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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系统宜由信息采集、信息编辑、信息播控、信息显示和信息导览系统组成,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系统配置及组合。
3 信息显示屏应根据所需提供观看的范围、距离及具体安装的空间位置及方式等条件合理选用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入接口方式。
4 宜设专用的服务器和控制器,宜配置信号采集和制作设备及选用相关的软件,能支持多通道显示、多画面显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所有格式的图像、视频、文件显示及支持同时控制多台显示屏显示相同或不同的内容.
5 系统的信号传输宜纳入建筑物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并配置专用的网络适配器或专用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的传输系统。
6 系统播放内容应顺畅清晰,不应出现画面中断或跳播现象,显示屏的视角、高度、分辨率、刷新率、响应时间和画面切换显示间隔等应满足播放质量的要求。
7 信息导览系统宜用触摸屏查询、视频点播和手持多媒体导览器的方式浏览信息.
3。3。13 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校时功能.
2 宜采用母钟、子钟组网方式。
3 母钟应向其他有时基要求的系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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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对建筑机电设备测量、监视和控制功能,确保各类设备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和可靠并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管理要求.
2 官采用集散式控制系统。
3 应具有对建筑物环境参数的监测功能.
4 应满足对建筑物的物业管理需要,实现数据共享,以生成节能及优化管理所需的各种相关信息分析和统计报表。
5 应具有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及采用中文界面。
6 应共享所需的公共安全等相关系统的数据信息等资源。
3.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根据建筑设备的情况选择配置下列相关的各项管理功能:
1 压缩式制冷机系统和吸收式制冷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监视、故障报警、启停程序配置、机组台数或群控控制、机组运行均衡控制及能耗累计。
2 蓄冰制冷系统的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制冰与溶冰控制、冰库蓄冰量监测及能耗累计。
3 热力系统的运行状态监视、台数控制、燃气锅炉房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与报警、热交换器温度控制、热交换器与热循环泵连锁控制及能耗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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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冷冻水供、回水温度、压力与回水流量、压力监测、冷冻泵启停控制(由制冷机组自备控制器控制时除外)和状态显示、冷冻泵过载报警、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监测、冷却水进出口温度监测、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控制、冷却水泵启停控制(由制冷机组白带控制器时除外)和状态显示、冷却水泵故障报警、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由制冷机组自带控制器时除外)和状态显示、冷却塔风机故障报警。
5 空调机组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过载报警监测;送、回风温度监测;室内外温、湿度监测;
过滤器状态显示及报警;风机故障报警;冷(热)水流量调节;加湿器控制;风门调节;风机、风阀、调节阀连锁控制;室内CO:浓度或空气品质监测;(寒冷地区)防冻控制;送回风机组与消防系统联动控制。加热控制;变风量末端(VAVBOX)自带控制器时应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联网,以确保控制效果。
7 送排风系统的风机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风机故障报警;风机与消防系统联动控制。
8 风机盘管机组的室内温度测量与控制;冷(热)水阀开关控制;风机启停及调速控制。能耗分段累计。
9 给水系统的水泵自动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水泵故障报警;水箱液位监测、超高与超低水位报警。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水泵故障报警;污水集水井、中水处理池监视、超高与超低液位报警;漏水报警监视。
10 供配电系统的中压开关与主要低压开关的状态监视及故障报警;中压与低压主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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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的电压、电流及功率因数测量;电能计量;变压器温度监测及超温报警;备用及应急电源的手动/自动状态、电压、电流及频率监测;主回路及重要回路的谐波监测与记录.
11 大空间、门厅、楼梯间及走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按时间程序控制(值班照明除外);航空障碍灯、庭院照明、道路照明按时问程序或按亮度控制和故障报警;泛光照明的场景、亮度按时间程序控制和故障报警;广场及停车场照明按时间程序控制。
12 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
13 热电联供系统的监视包括初级能源的监测;发电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蒸汽发生系统的运行状态监视能耗累计。
14 当热力系统、制冷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照明控制系统和电梯管理系统等采用分别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应通过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3.5。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相关管理需求,对相关的公共安全系统进行监视及联动控制.
4 消防应急联动系统宜配置下列系统:
1) 大屏幕显示系统。
2)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3) 视频会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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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发布系统。
5 应急联动系统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6 应急联动系统建设应纳入地区应急联动体系并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3.7.1 机房工程范围宜包括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系统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通信接入系统设备机房、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和应急指挥中心机房及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机房。
3·7.2 机房工程内容宜包括机房配电及照明系统、机房空调、机房电源、防静电地板、防雷接地系统、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和机房气体灭火系统等。
3。7.3 机房工程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接入交接设备机房应设在建筑物内底层或在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
2 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广播系统可集中配置在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内,各系统设备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及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均应设在其中相对独立的空间内。
3 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宜设于建筑(单体或群体建筑)的中心位置,并应与信息中心设备机房及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设备机房规划时综合考虑.弱电间(电信间)应独立设置,并在符合布线传输距离要求情况下,宜设置于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楼层弱电间(电信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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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置宜垂直对齐。
4 对电磁骚扰敏感的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和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等重要机房不应与变配电室及电梯机房贴邻布置.
5 各设备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布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6 重要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外墙(消防控制室除外)。
7 与智能化系统无关的管线不得从机房穿越。
8 机房面积应根据各系统设备机柜(机架)的数量及布局要求确定,并宜预留发展空间。
9 机房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架空地板的内净高度及承重能力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所安装设备的荷载要求。
3。7.4 机房工程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机房设备用电负荷的要求配电,并应留有裕量。
2 电源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所配置设备的技术要求。
3 电源输入端应设电涌保护装置。
4 机房内设备应设不问断或应急电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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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机房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或节能灯具,应由应急电源供电。
2 机房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有关的规定。
3。7.6 机房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Q。
2 当采用独立接地极时,其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接地引下线应采用截面25ram2 或以上的铜导体。
4 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5 不间断或应急电源系统输出端的中性线(N 极),应采用重复接地。
3.7。7 机房的背景电磁场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有关的规定。
3.7.8 机房应设专用空调系统,机房的环境温、湿度应符合所配置设备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
3。7.9 根据机房的规模和管理的需要,宜设置机房环境综合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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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11-2007《综合布线与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3.1.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宜按下列七个部分进行设计:
1工作区: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TE)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应由配线子系统的信息插座模块(TO)延伸到终端设备处的连接缆线及适配器组成。
2配线子系统: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模块、信息插座模块至电信间配线设备(FD)的配线电缆和光缆、电信间的配线设备及设备缆线和跳线等组成.
3干线子系统: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至电信间的干线电缆和光缆,安装在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BD)及设备缆线和跳线组成.
4建筑群子系统:建筑群子系统应由连接多个建筑物之间的主干电缆和光缆、建筑群配线设备(CD)及设备缆线和跳线组成。
5设备间:设备间是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地点进行网络管理和信息交换的场地。对于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设备间主要安装建筑物配线设备。电话交换机、计算机主机设备及入口设施也可与配线设备安装在-起.
6进线间:进线间是建筑物外部通信和信息管线的入口部位,并可作为入口设施和建筑群配线设备的安装场地。
7管理:管理应对工作区、电信间、设备间、进线间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模块等设施按-定的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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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综合布线系统的构成应符合以下要求:
3.2。3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应由最长90m水平缆线、最长10m的跳线和设备缆线及最多4个连接器件组成,永久链路则由90m水平缆线及3个连接器件组成
3.3。1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所构成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00m。
3.3.2建筑物或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FD与BD、FD与CD、BD与BD、BD与CD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主干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1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
2工作区设备缆线、电信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和设备缆线之和不应大于10m,当大于10m时,水平缆线长度(90m)应适当减少。
3楼层配线设备(FD)跳线、设备缆线及工作区设备缆线各自的长度不应大于5m
3.4。3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和1300nm的多模光纤及标称波长为1310nm和1550nm的单模光纤。
3.4。4单模和多模光缆的选用应符合网络的构成方式、业务的互通互连方式及光纤在网络中的应用传输距离.楼内宜采用多模光缆,建筑物之间宜采用多模或单模光缆,需直接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相连时宜采用单模光缆。
3。4.6工作区信息点为电端口时,应采用8位模块通用插座(RJ45),光端口宜采用SFF
22
小型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
6。1。1工作区信息插座的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应防水和抗压。
2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底盒、多用户信息插座盒及集合点配线箱体的底部离地面的高度宜为300mm。
6。1。2工作区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个工作区至少应配置1个220V交流电源插座.
2工作区的电源插座应选用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保护接地与零线应严格分开.
6。2.3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也可根据工程中配线设备和网络设备的容量进行调整。
6。2。5电信间应采用外开丙级防火门,门宽大于0。7m。电信间内温度应为10~35℃,相对湿度宜为20%~80%。如果安装信息网络设备时,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要求。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该面积不包括程控用户交换机、计算机网络设备等设施所需的面积在内。
设备间梁下净高不应小于2.5m,采用外开双扇门,门宽不应小于1.5m。
23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6。4。3 不间断电源设备的选择.应按负荷大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运行方式、电压及频率波动范围及谐波含量等各项性能指标确定.
14。2。1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探测前端、传输、声光显示与(或)记录、控制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 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防护、空间防护、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3 系统应自成网络,可独立运行;应能与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应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等。
4 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功能。具有异地报警功能的系统,还应具有报警模式识别功能。
5 系统前端的选择要根据安防需要、安装环境,设置不同类型、不同警戒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4.2.2 入侵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原则是防范区内不得有盲区,探测器之间应有至少20%以上
24
的交叉覆盖面,探测器的作用距离应有30%裕量.在交叉覆盖时,应避免相互干扰.
2 探测器的设置应远离影响其工作的电磁辐射、热辐射、光辐射、噪声、气象条件等环境,或采取防护措施。
3 探测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设防要求,并可进行调节。
4 复合入侵探测器,应视为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5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6 玻璃破碎探测器应安装在被保护对象附近的墙壁或天花板上.
7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8 采用室外双束或四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射束距离的2/3。
14.2.3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一般采用专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信道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
2 控制信号电缆耐压不应低于AC250V,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50mm2;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75 mm2;多芯电缆的芯线截面积应不小于0.30mm2.
25
3 电源线耐压不应低于AC500V,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 mm2
4 要求较高的项目,缆线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管或金属桥架内
1 门磁、窗磁开关应安装在普通门、窗的内上侧;无框门、卷帘门可安装在门的下侧.
2 紧急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并便于操作.
3 紧急按钮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4视频监控系统的制式应采用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选用设备、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W;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宜为高阻抗.
5 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14.3。6 图像记录设备的选型与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像机输入、输出信号,视、音频指标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相适应。一个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应配备一台录像机。
2 录像设备应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实时录像功能,并可显示日期、时间及摄像机位置编码。
3 大容量长时间记录,又有即时分析等功能要求时,宜选用数字硬盘录像机。小容量视频监控系统也可直接以其作为控制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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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信号电缆耐压不应低于AC250V,铜芯绝缘导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50mm2;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75 mm2;多芯电缆的芯线截面积应不小于0。30mm2。
5 同轴电缆、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分别不小于其外径的10 倍、15 倍。
6 电源线耐压不应低于AC500V,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 mm2
7 专用接地干线宜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当采用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强条)
3.0。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 果 , 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3 。 0 . 2 在 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 防 雷建筑物:
1 凡 制 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 因电火花 而 引起爆炸、爆轰, 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 区或20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 区或21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 , 会造成巨大破
27
坏和人身伤亡者。
3 . 0 . 3 在 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 防 雷建筑物:
1 国 家 级 重 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 家 级 的 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 车 站 和 飞机场、国宾馆, 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 房 等 特 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 : 飞 机 场 不 含 停 放 飞 机 的 露 天 场 所 和 跑 道 .
3 国 家 级 计 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 筑 物 。
4 国 家 特 级 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 造 、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 且电火花不 易 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 有 1 区或21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
爆 炸 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 区或22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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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 0 5 次/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 要 或 人 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 0 预 计 雷 击 次 数 大 于0 . 2 5 次/ 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
建 筑 物 或 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注: 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 计算。
3 . 0 . 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 防 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 0 1 次/ a 且小于或等于0 . 0 5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 危 险 场 所.
3 预 计 雷 击 次数大于或等于0 . 0 5 次/ a 且小于或等于0 . 2 5 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 5 d / a 的地区,高度在1 5 m 及以上的烟囱 、 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 5 d / a 的地 区 , 高 度在2 0 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 . 1 . 1 各 类 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 电 涌侵入的措施。
29
第 一 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 . 0 .3 条5 、6 、7 款所规定的第二
类 防 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 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
雷 等 电位连接: 建筑物金属体, 金属装置, 建筑物内系统, 进出建筑物 的 金属管线。
2 除 本 条1 款的措施外, 尚应考虑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 、 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的间隔距离。
4 . 2 . 3 第 一 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 外 低 压 配电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 将 电 缆 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 置 上 , 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具体情况 按 本 规 范第6 章的规定确定。
2 当 全 线 采 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 空 线 , 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 , 其 埋 地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但不应小于1 5 m。
4 。 3 . 3 专 设 引 下 线不应少于两根, 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 匀 对 称 布置, 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 8 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 大 , 无 法在跨距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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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引下线, 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 引 下 线 的间距, 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1 8 m。
4 . 4 . 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 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 匀 对 称 布置, 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2 5 m。当建筑物的跨·30·度 较 大 , 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 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 他 引 下 线的间距, 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2 5 m .
4 。 5 . 8 在 独 立 接 闪 杆 、 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
电 话 线 、 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 . 1 。 3 当电源采用T N 系统时, 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 N — S 系统.
GB_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设计)
5。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满足雷电防护分区、分级确定的防雷等级要求。
5。1.2 需要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1.3 对于新建工程的防雷设计,应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1 被 保 护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形、地物状况、气象条件(如雷暴日)和地质条件(如土壤电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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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 保 护建筑物 (或建筑物群体)的长、宽、高度及位置分布,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3 建 筑 物内各楼层及楼顶被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分布状况。
4 配 置 于各楼层工作间或设备机房内被保护设备的类型、功能及性能参数(如工作频率、功率、工作电平、传输速率、特性阻抗、传输介质及接口形式等).
5 电 子 信息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络的结构。
6 电 子 信息系统各设备之间的电气连接关系、信号的传输方式.
7 供 、 配电情况及其配电系统接地形式。
5.1.4 对扩、改建工程,除应收集上述资料外,还应收集下列相关资料:
1 防 直 击雷接闪装置 (避雷针、带、网、线)的现状。
2 防 雷 系统引下线的现状及其与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的安全距离。
3 高 层 建筑物防侧击雷的措施。
4 电 气 竖井内线路布置情况.
5 电 子 信息系统设备的安装情况。
6 电 源 线路、信号线路进人建筑物的方式。 总 等 电位连接及各局部等电位连接状
32
况 ,共用接地装置状况(位置、接地电阻值等)。
8 地 下 管线、隐蔽工程分布情况。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设计要求)
3。11。1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要求,并经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或认证机构认证合格。
4。2。1 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图书馆、科技馆、自然类博物馆等所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
4.2.4 周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内周界。
2 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内周界防护系统。
3 当报警发生时,应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可进行局部放大.
4。2.5 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4。2.6 出入口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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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4.2。7 当有文物卸运交接区时,其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当作为安防禁区。
2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象机和周界防护装置。
4.2。8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装置。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象机,对文物可能通过的地方都应能够跟踪摄象,不留盲区。
3 开放式文物通道应安装周界防护装置.
4.2。9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文物库房应设为安防禁区.
3 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组成互补的防护空间.
5 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子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与被劫持情况。
4。2。10 展厅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34
1 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组成互补的防护空间。
2 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3 应设置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人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4.2。11 监控中心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组成以微型计算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子系统。
2 具有现场处警指挥系统,和上一级报警接收中心可实施双向通信。
3 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 小时报警实时录音、录像。
4 应是设为禁区的专用房间.新建工程时面积不应小于64m2。应设有独立的卫生间、设备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5 应设置一道以上的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两门之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3m,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
6 应安装防盗窗。
7 备用电源的功率应保证包括前端设备、应急照明在内的整个安全防范系统的用电负荷。容量应满足管理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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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防范工程设计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象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都能跟踪摄象.
2 库房墙体为建筑物外墙时,应配置防撬、挖、凿等动作的探测装置.
4。2.17 展厅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采用4。2.10 条第1、2 款的规定。
2 应设置现场声音复核为主,视频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4.2.10 条3款的性能要求.
4。2.18 监控中心(控制室)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采用4.2.11 第1~3 款的规定。
2 应是设为禁区的专用房间,面积一般取20~50m2.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防盗安全门上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4 备用电源的功率、容量应满足管理工作要求.
4.2.19 周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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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4。2。4 条第1、2 款的规定。
2 当入侵报警发生时,应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4.2.23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采用4。2。9 条第1 款的规定。
2 采用4.2。16 条第2 款的规定。
3 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
4 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5 库房内重要部位宜安装摄象机.
4。2。24 展厅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
2 采用4。2.10 条第2 款的规定。
3 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4.2。10 条3 款的性能要求。4。2。25 监控中心(值班室)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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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能够在报警时对现场声音、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应设为禁区.允许与其他系统值班共用,但应设置专门的安防操作台。安防操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
4 备用电源的功率应当满足包括禁区内的前端设备在内的安全防范系统的用电负荷,容量应满足管理工作的要求.
4。2.26 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与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相应的实体阻挡装置联动。
4。2。27 入侵报警子系统的设计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 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者照相机的防范区域,应联动应急照明。
3 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5 现场报警控制器应配备不低于8 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4.2.28 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的设计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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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具有画面定格功能。
2 视频报警装置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3 应对多路图像信号具有实时传输、切换显示,能够定时录象、报警自动录象和停电后自动录象。
5 重要部位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图像质量不应低于《五级损伤制图象质量评价标准》的四级;应急照明情况下,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 级。
4。2。29 出入口控制子系统的设计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2 每一次有效出入,都应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3 应保证整个出入口控制子系统的计时一致性.
4 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非法进入和胁迫进入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4。2.30 巡更子系统的设计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巡更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更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安装位置应尽量隐蔽。
39
4 当采用无线巡更子系统时,巡更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系统,并且到达每一个巡更点后立即与监控中心作巡更报到。
4.2.32 安全管理子系统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自动接收前端设备发来的所有信息,并在计算机屏幕实时显示,发出声、光报警,同时记录到运行数据库中.
2 电子地图和/或模拟屏应能实时显示报警位置.
3 运行数据库应有足够的容量,以贮存管理需要的运行记录。
4 主机必须具备运行情况、报警信息和统计报表的打印功能.
5 系统中应储存警情处理预案。
6 应具备向接警中心、单位领导报警的通信接口,接入公共电信网的接口设备应满足邮电部门的入网要求。
7 系统的软件必须汉化.有较强的容错能力。
4。3.1 本节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4.3。2 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设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供相关的安全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
40
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4.3.3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将营业场所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根据实
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银行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措施。
4。3.5 高度风险区设计:
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 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 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报警方式。
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子系统.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41
2)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 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能实时、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能实时、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能实时、清晰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5 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1)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3)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6 各业务区应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1)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像复核。
2)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42
3)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4)存款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音、视频部分应与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有机组合,并符合本条第4 款第2 项和本款第3 项的要求。
7 应设置安全管理子系统。
1) 安全管理子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其他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本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其他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
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1) 应安装在有人员值班的监控室。
4。3.18 应安装摄像机(重点目标已具备的除外),宜选用内置式,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
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4。3。19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
43
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各系统设计要求
4。3.21 紧急报警子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即能立即向公安“110”指挥中心报警,
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80dB(A);室外≥100dB(A).
2 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有线报警可以是专线,或是公共电信线路,在线路上不宜
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必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
号的功能。
3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4 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4.3.22 入侵报警子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能探测、报警、传输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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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小于5m。
3 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4 对主要出入口、重点防范部位实施报警联动.即在有非法入侵报警时,联动装置能启动摄像、录音、录像和照明装置。
5 报警控制器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应设置用户密码,密码不少于4 位。
4.3。23 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4 重要部位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图像质量不应低于四级;应急照明情况下,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 级。(按图像质量五级损伤制评价标准)。
6 录像设备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录像功能。
9 数字记录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
2) 用于高度风险区录像时, 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 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录像时,每路记录速度为≧6 帧/秒。
4) 应具备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恢复、录像节目目录检索及回放、记录报警前5 秒图像等功能.
45
5)应具有应急备份措施。
4.3.24 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包括出入时间权限、出入口权限、出入次数权限、出入方向权限、出入目标标识信息及载体权限。
2 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不应与消防法规相抵触,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3 不设置公用码。授权人员应设置个人识别码,并设置定期更换个人识别码措施。
5 设计系统校时、自检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证整个系统计时的一致性。
6 系统软件发生异常后,3 秒内向控制安全管理子系统发出故障报警.
7 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8 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4.3。25 安全管理子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能够接收其他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在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并发出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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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能与其他子系统透明传输、正确交流信息。
3 具有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维护员分别授权管理功能。
6 具有应急预案显示功能.
7 具有防止修改运行日志的功能。
8 具有计算机安全功能,如防病毒等。
12 具有通过标准接口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的功能。
4。3。26 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发生入侵行为时,报警信号能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发出声、光报警;
2 报警探测器所形成的警戒线连续无间断。
4.3.27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至少应能支持系统运行0.5 小时以上。
4.4。5 禁区内的所有防护目标均应设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组成立体型防入侵报警子系统。
4。4。6 防护区内重要通道或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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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入侵报警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集成或联动,当有入侵报警信息时,应能自动触发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并进行实时录像.
4.4。7 重要出入口(储存库出入口、防护区周界出入口、监控中心出入口等),应设置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应与入侵报警子系统、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集成或联动。
4.4.8 对于库区范围大、库房分散的储备库,应设置在线式巡更子系统、有线或无线通讯系统.有条件可设置周界防护系统.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4.4.9 采用4。4。5 条的规定。
4.4。10 防护区内重要通道或部位,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摄像机进行监视。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应与入侵报警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联动,当出现入侵报警信息时应自动启动摄录设备.
4。4。22 通讯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无线通讯:中继台及天线的架设数量应根据库区面积的大小、地理环境、电波传播的状况等因素确定,达到通讯无盲区的要求。当无线通讯方式用于爆炸危险环境时,必须选择防爆型手持机。
2 有线通讯:库区面积大、监控点多时,应设置专用的程控交换机话务通讯系统,便于监控中心与各分控点、监控点间的话务联络,也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接警中心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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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
4。4.23 监控中心设计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监控中心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2 一、二级防护安防工程的监控中心应是专用工作间,
6。3.5 工程设备安装(要求)
1 探测器安装
1) 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及警戒范围的要求进行安装。
2) 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防区要交叉、盲区要避免,并应符合产品使用和防护范围的要求。
3) 探测器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靠。
4〕导线连接应采用可靠方式,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2 紧急按钮安装
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3 摄像机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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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宜不低于 2.5m;室外离地宜不低于3.5m.
3) 摄像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3。0。3 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或认证机构认证合格。
5.2.2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 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人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2) 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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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息应无丢失
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盖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 ,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 ,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过30s时。
9.0。1.3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要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
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5.0.1设计图纸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标题栏应完整、文字应准确,应有相关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图例应符合《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4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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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于高风险等级的单位或者有特别安全要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应按照安全保密要求对文件进行分类管理。
5。0。1 本条说明了'系统功能设计的基本要求。
摄像机的安装部位主要集中于建筑物内的人流、车流和物流的主要通道和活动
区,在区域边界的通行门区域,重要物资
或现金、物品、票据等的接待交割区,重要物资设备等存放区及其附近,重要工
作区,建筑物的外周界区,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安装的部位。
8·0·1 本条说明了对供电的基本要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电源宜按一级或
二级负荷来考虑。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场所均为重要建筑或场所,因此要确
保正常供电。当发生停电或意外事故时要能启用备用电源,并自动切换。为了保
护系统免受外来的雷电冲击等和系统的操作使用安全,应采用TN-S 交流电供电系统。
8.0。2对于单纯电缆传输视频信号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注意防止地电位不等而使图像受到干扰,应采取前端设备接地悬浮,单点接地或者光电隔离等措施.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功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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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系统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下列主要操作响应时问应不大于2s。
1)在单级网络的情况下,现场报警信息传输到出人口管理中心的响应时间。
2)除工作在异地核准控制模式外,从识读部分获取一个钥匙的完整信息始至执行部分开始启闭出入口动作的时间.
3)在单级网络的情况下,操作(管理)员从出入口管理中心发出启闭指令始至执行部分开始启闭出入口动作的时间.
4)在单级网络的情况下,从执行异地核准控制后到执行部分开始启闭出入口动作的时间。
2 现场事件信息经非公共网络传输到出人口管理中心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5s。
7.0。2 线缆的选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识读设备与控制器之间的通信用信号线宜采用多芯屏蔽双绞线。
2 门磁开关及出门按钮与控制器之间的通信用信号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宜小于
0.50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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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制器与执行设备之间的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宜小于0.75mm2。
4 控制器与管理主机之间的通讯用信号线宜采用双绞铜芯绝缘导线,其线径根据传输距离而定,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宜小于0。50mm2
8.0。1 供电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I 主电源可使用市电或电池。备用电源可使用二次电池及充电器、UPS 电源、发电机。如果系统的执行部分为闭锁装置,且该装置的工作模式为断电开启,B、C 级的控制设备必须配置备用电源。
2 当电池作为主电源时,其容量应保证系统正常开启10000 次以上.
3 备用电源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且执行设备能正常开启50 次以上。
8.0.2 防雷与接地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I 置于室外的设备宜具有防雷保护措施。
2 置于室外的设备输入、输出端口宜设置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3 室外的交流供电线路、控制信号线路宜有金属屏蔽层并穿钢管埋地敷设,钢管两端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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