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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未必正确,但你必须知道他们的观点-江苏高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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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未必正确,但你必须知道他们的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公报案例审判摘要

1、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2009-01)

【裁判摘要】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柜员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按照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内的欠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通过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不予支持。

2、叶宇文诉江苏省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09-01) 【裁判摘要】现行公司并非绝对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股东以合法方式收回资本,而是禁止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方式抽逃资本。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抽逃出资”,应当是指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非法行为,其结果是导致公司法定资本的绝对减少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判断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不应以出资是否被抽回,而是应以根据缔约时是否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客观上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等确认。 3、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冠捷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02)

【裁判摘要】有追索权或者回购型保理的实质应为债权质押的借贷契约。我国未加入《国际保理公约》,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国际保理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对于国内贸易基础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对国内保理合同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该通则虽确认:供应商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将是有效的,即便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有禁止此类转让的任何协议。但对于国内贸易纠纷,鉴于我国法律、行规和规则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实际履行中以明示的行为表明他已转让的除外。 4、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吴江市震宇贸易有限公司等担保追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保证合同中另行约定的违约条款会导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原理,进而导致保证人最终无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债权人会因该条款而重复获利,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保证合同另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认定为无效。

5、许洪高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幸福路支行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金融安全和交易安全等均有重要意义。银行应当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持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银行应恪尽谨慎合

理的审查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储户产生损失的,应当对储户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加利电子(无锡)有限公司诉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排除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的情形,虽然保险公司已根据《保险法》第十的规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因违背公平原则,仍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是何关系呢?40条中讲“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第39条中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到底是本身就无效还是经提醒和说明就有效了呢?谢谢~1、合同法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该条款无效。

7、 孟霆君诉上海天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05)

【裁判摘要】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通过网络对委托人的理财账户进行操作,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明确此类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正确确定合同履行地。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合同标的即委托理财账户中的款项,委托人将款项存入委托理财账户并将控制权交给受托人是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委托理财账户的开设地应当作为合同的履行地,该账户开设地对此类纠纷具有管辖权。

8、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诉黄金益等票据诈骗案(2009-06)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冒充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行为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以投资为由使用该伪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其伪造金融票证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9、蒋国华诉天宁法律服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当事人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参加诉讼,在委托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方仍然负有关照合同相对方权利实现等相关附随义务。未履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0、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部的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

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11、淮南市多联工贸公司诉山东一统电器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2010-01) 1、票据时完全有价证券,应以票据上所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权利内容和债务人及其债务内容。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规则不仅要求占用,而且还要在票据内容上有所显示,权利和义务判断以票据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和依据。没有票据内容的记载和显示,不能证明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2、票据来源于于交易和债权债务等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的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企业之间未经中国银行的批准,擅自从事资金拆解活动,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以借款的方式取的汇票,因取的形式不合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诉江阴丰路彩钢板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瓴建筑公司恶意转让股权侵权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公司为逃废债务而串通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了他人的债权,应当认定无效。是否为逃废债务而串通实施了前述行为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定。在法庭上有根据的相信其为逃废债务时,应合理落实行为实施者的抗辩举证责任,以免不适当地苛求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13、上海华冠电子设备公司诉澳洋集团公司申请票据除权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人民经公示催告对遗失票据所作出的除权判决并非创设新的票据权利,而是对票据权利的重新确认,除权判决所确定的票据权利内容也与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相一致,不具有优先于原票据上记载的权利。故除权判决不能作为失票申请人针对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起诉的抗辩依据。如果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其在除权判决作出前享有票据权利,失票申请人应当将依据除权判决取得的汇票金额返还给该利害关系人,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14、尹鹤飞诉楚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场所门外拥挤踩踏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经营者对进入经营场所的客户以及因经营活动而延及至经营场所之外的排队的客户均附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营业场所内外因经营活动发生拥挤件造成客户受伤的情况下,经营者构成对该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州工程机械科技公司等“回购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所谓回购担保是一种多方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关联性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回购人约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由回购人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及其项下的权利转移给回购人的一种担保形式。回购担保属于一种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虽然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被运用到汽车、工程机械、机器设备等大宗货物买卖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首先应当厘清其中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关系以及条件成就时的抵押担保权让渡关系,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可以实际执行,仍然根据债权人未履行情形,回购担保与其他债权担保间的关系,被担保债权及附属权利是否完整有效、债权人请求回购通知是否及时有效得到回购责任人等情形,综合判断回购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回购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16、江苏银行镇江分行明知担保人意思却在合同中增加其义务而不告知诉捷诚公

司保证期限合同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尽管董事会决议时公司的内部意思表示,但银行作为贷款人在收到作为担保人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明知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持含有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的有关担保期限延长条款的保证合同至公司盖章,且未就该增加对方义务的条款重新磋商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虽经公司盖章,但就董事会决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担保期限延长的内容应认定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合意。 17、赵育森诉必佳乐(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竞业经济补偿金纠纷案(2010-05) 【裁判摘要】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因退休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条款的效力。劳动者仍应遵守竞业义务,用人单位亦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限届满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劳动者,给予劳动者自由选择的准备期。对劳动者已履行的竞业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竞业条款约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8、陈金富等以调换信用卡手段盗窃案(2010-06)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过程中,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也采用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还利用了以虚假十分证明骗领信用卡这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的手段,但被害人并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物,被告人最终得以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其秘密窃取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19、叶书德诉张令建、苏丽借用信用卡保证合同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信用卡借用人因使用信用卡导致持法人对发卡行产生债务,相应地借用人与持卡人之间也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持卡人享有的由银行为其支付消费款项的权利是持卡人的合法权利,持卡人转借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用人和持卡人之间因借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系合法有效。借用人及其保证人对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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