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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责任

来源:知库网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

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

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

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

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同时调整公法与私法双重的法律关系,所以,很多学者将经济法定性为/第三法域。\"经济法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同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复合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它的责任形式具有多种形式,如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等\"而且,经济法责任往往是由本法责任与他法责任所构成。

第五,/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0º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的法律,它是在全球生产/社会化0的背景下出现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代表了一种新兴的利益保障诉求的需要,亦即社会整体利益\"有的学者称之为/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0,有的称之为/经济法具有社会性0或/经济法是社会法0等\"其实,这些观点都大同小异,都说明经济法的社会属性和公共性的价值功能\"经济法具有社会性,那么理所当然的,经济法责任也必然具有社会性\"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本位0,使得经济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社会的高度出发来确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第六,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特殊性\"经济法的发展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是分不开的,所以它必然是以传统部门发为基础,所以,经济法对传统部门法的借鉴与内在联系是不能割裂开来的\"所有的学问与文化都是衍生于历史,只有/以史为鉴0才能符合社会的发展需求,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经济法也一样\"所以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也可以而且应该借鉴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再根据本部门法律的价值目标,来确定其责任的具体形式\"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所以,它的责任形式也应当是以社会价值为主的\"

第七,追究经济法责任的程序具有特殊性\"经济法责任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此外还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程序方式来实现\"而民商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往往很单一,不像经济法责任追究程序那么多样化\"这主要是由经济法的法域属性(公法性为主兼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决定的,所以,它的责任追究形式也是多样的\"鉴于此,经济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提出建立经济法庭,完善经济诉讼程序发的建议,使经济法责任的追究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程序,而不是依附于其他部门法的诉讼程序\"当然,这也是笔者所期待的\"

1、责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决定了责任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法人(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户和承包户、自然人、中介机构、法人与政府的内部组织机构成员等。

2、责任目的。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并兼顾个体、集体和国家利益。

3、归责原则。经济法在归责原则上侧重公平原则,以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互为补充。

4、责任构成。在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构成也采传统的四要件说:有经济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损害事实,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经

济法并不拘泥于传统而受其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有损害结果存在,行为人就应承担经济法责任。

5、责任形式。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有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信用减等。经济补偿,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等。

6、免责条件。在以下情况,经济法责任主体可免责: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行为人无责任能力。

7、责任实现方式。经济法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经济制裁是指对违反经济法律规范并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采取的具有经济财产权益内容的惩罚性措施。其主要适用于管理受体的经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行政制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违反经济法律规范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人给予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制裁是指对严重违反经济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经济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依刑罚所进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缺陷:

1、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有的学者之所以对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出异议,一方面是由于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的二元性与调整对象的混合型,另一方面原因就是经济法缺乏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综合责任论0,党宪中教授认为,/-经济责任.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实际上时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责任构成的\"0¹法与法之间可以被相互援引,并形成良胜的互动,这样有助于法制体系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能将法律这社会调整的工具上升到更高的层次,以更好的指导人们的社会生活\"因此,经济法责任对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借鉴是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多元性的需求的\"任何一门法律学科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有其专属的法律责任形式,但现在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现行的立法中,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仍然没被广大经济法学者一致认同,也没有被立法者所接受\"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法是个很年轻的学科,很多东西还有可以继续深入探讨的必要,这是经济法研究工作者的任务,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现代社会,更需

要经济法的调整,以保障各种利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平\"

2.监管主体的经济法责任不容易落实

由于经济法具有浓郁的公法色彩,所以它就会涉及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产生公权与私权的的冲突\"我国的经济监管部门主要是国务院和国务院下属的经济职能机构,它们一方面行使经济监管的职责,另一方面可能又成为被限制和规范的对象\"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可分为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也可以成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受控主体的经

济法责任容易落实,因为它是由政府机关予以追究,强制制裁的\"但调控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却不容易追究,而且也很难落实\"

3.缺乏提起诉讼的主体

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通常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经济法被侵害的人群是非常广泛的,它不像民事诉讼是放了地位平等的双方,诉讼形式/民告民0;行政诉

讼是法律地位不平等的政府与个人之间,它的诉讼形式是/民告官0,原告只能是被管理者,如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只能是管理者,如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刑事诉讼则属于/官告民0,它是由国家的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它们的诉讼主体都很明确,但在经济诉讼中,诉讼主体却不是特定的,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因此,确立经济法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随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经济公益诉讼0的形式,它的诉讼主体是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团体,它的诉讼形式也是非常灵活的\"/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本位.使得经济法的许多规定都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从全社会的高度出发规定主体的法律责任\"0¹理论联系实际,如果这种诉讼形式能

4.没有独立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代表的事一个新群体的利益,即社会利益\"有人说,社会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其实不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国家!社会与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国家代表着公共的意志,但国家又不是绝对理性的\"国家的机构也是由一般的有自己利益追求的人所组成,所以他们也不会完全的代表着公共的利益,他们也不是必然的公正而理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行使职权时,天然的就存在着缺陷\"因此,将国家的行政机关作为经济法职能机构,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并不完全相符\"而且我国的经济职能机构是服务和服从于

国家意志的,所以它缺乏独立性\"那么,在经济法的追究上就存在着障碍,经济法不能畅其本怀\"

完善

1.立法完善

2.司法完善

3.执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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