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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来源:知库网
经济法学 绪言

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教学目标与要求

知道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历史发展、研究方法和指导思想;理解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现状。 重点、难点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什么是经济法学

1、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3、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二)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

1、经济法学最早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2、经济法学在20世纪30年代从德国传入我国,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对其传承甚少。 3、经济法学最繁荣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4、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经济法学这一门学科。 5、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开端应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78—1986年:形势大好时期 2)1987—1992年:断臂求存时期 3)1993—2000年:脱胎换骨时期 4)2001年以来:地位确定时期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中国1992年后的代表观点)

1、协调经济关系说(杨紫烜) 2、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 3、国家调节关系说(漆多俊) 4、意志经济关系说(史际春) 5、社会公共性说(王保树)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一)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注释方法

2、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3、历史沿革比较研究的方法 4、实证研究的方法

5、发社会学和调查研究的方法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2、张世明 《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275页。 复习思考题

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地位如何? 2、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如何? 3、经济法学有哪些研究方法? 第一编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标与要求

理解并掌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学基础;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重点、难点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 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

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 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 (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

1

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在以上观点中,以第一种为宜。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1、《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1、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2、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2)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1、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这 “一定阶段”和“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所不同。 2、在资本主义国家,“一定阶段”是指出现垄断和限制竞争之后;“必然性”是指私人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结合的趋势。

3、社会主义国家则稍有不同,表现为: “一定阶段”是指社会主义政权和公有制的确立, “必然性”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天然具有的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管得过多,故经济法的行政色彩较为强烈;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实行宏观调控,放开市场,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所以经济法反映了国家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关系的趋势。

4、东、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就其历史进程而言,一方面是对民法的延伸、补充和发展,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法的延伸、补充和发展。即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发生一定的交叉。

二、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从经济角度考虑,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失灵”(或市场存在缺陷)是经济法产生发展的主要原因。而市场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之后这些企业采取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使市场调节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市场障碍)

2、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市场的唯利性) 3、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后,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企业规模扩大并形成垄断后,出于对超额垄断利润的追求,加上市场信息不足和滞后,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导致企业的亏损和破产;由此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他行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映,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三、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政治基础

从政治角度考察,国家出面干预(或协调、调节)经济的客观必然性,是导致产生经济法的客观必然性。 1、针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它们妨碍自由和公平竞争,构成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节时,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机能。2、针对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国家介入经济后,以其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与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3、针对市场调节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应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行业、地区的经济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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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作出科学分析和预测,或拟订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划或计划,指导社会投资,影响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运用税率、利率和汇率等经济杠杆和其他政策工具,引导和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发展;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

四、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虑,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即经济法是为了补充行政法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不足而产生的。 1、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这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活动,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这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等。

3、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和调控,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宏观调控法) 五、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1、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具有一致性,即生产社会化和国家出面干预(或协调、调节)经济。

2、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最为敏感。产业革命后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对自由竞争的妨害,引起人们普遍的忧虑和不满,要求国家出面干预,颁布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3、社会主义国家初期的经济法并不发达,国家组织管理社会经济并不重视法律的运用和调整,即使在某些方面制定了法律,其在内容和性质上也有浓厚的行政性色彩。

4、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是殊途同归的

(1)资本主义:国家放任市场→加强国家调节; 社会主义:国家包揽经济、市场几乎空白→引入市场因素,转变国家职能,使市场机制最终成为基础; (2)资本主义:单一的民商法秩序→经济法产生和逐渐发达。

社会主义:经济法同党政指令相伴生、与行政法相混

合,排除民商法作用→经济法逐渐剔除异己因素而性质日趋纯正。 阅读书目:

1、 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5页。

2、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3页。

3、 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7页。

4、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1页。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经济法是怎样形成的? 2、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是什么? 3、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如何?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目标与要求

知道经济法的语词来源;掌握并理解各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特征的观点。 重点、难点 经济法的涵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的语源探微

1、“经济法”一词最早在1755年由法国的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

2、1842年,法国的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也使用了“经济法”,并对未来的经济法做了设计。

3、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开始模糊地触及到现代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一次大战前后的德国。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使用了“经济的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1920年,赫德曼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并主持有关经济法的杂志和丛书的刊行。 二、经济法的涵义(中国) (一)1992年以前的观点

1、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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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综合经济法学派)

2、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学科经济法学派)

3、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经济行政法学派)

4、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中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直接通过计划关系而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经济法学派)

5、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向经济法学派)

6、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横经济法学派)

7、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密切联系说)

8、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管理—协作论) (二)1992年以后的观点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杨紫烜“协调经济关系说”)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李昌麒“需要国家干预说”) 3、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国家调节关系说” )

4、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史际春“意志经济关系说” )

5、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王保树“社会公共性说” )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1992年以前的观点

1、“全”,即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1)“取消论” (2)“归并论”

经济法=民法+各种部门(单项)经济法规 ①民法不再是宪法下面的一级独立部门法,而只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②民法仍然为独立部门法,其实质是否认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只是把经济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别称而已。 2、“大”,即主张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过大,把应由别的部门法,特别是把民法的调整范围也视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生产领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在生产领域中的经济关系;

(4)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7)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

(8)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小”,即认为经济法调整、也只调整同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经济管理关系。因其所揭示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较小,故谓之“小”。 (1)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济法调整同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4、“无”,即经济法并无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否认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1)综合经济法: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可分为三类:一是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二是行政管理性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三是劳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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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科经济法:无

(3)经济行政法:国家在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活动中,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的具有隶属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5、评价

(1)功绩:开创了中国经济法学从无到有的局面,奠定了经济法的法学学科地位,形成了中国经济法的教学体系和后备力量培养体系,对中国立法、司法及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施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 (2)缺陷

①学术营养的主要成分来自前苏联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认识,就连分歧的派别和各种主张的学术脉络,也和前苏联几无差别;

②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职能,具有浓厚的行政主导色彩,旧体制及旧体制下的思维定式的痕迹十分明显; ③重视计划贬低市场,赋予计划法以龙头的地位,而对于市场秩序之核心的竞争法则予以淡化; ④对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极少予以关注;

⑤研究方法基本上属于注释法学和服务法学。 (二)1992年以后的观点

1、“协调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2、“国家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4、“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具体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5、“意志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或行政主导性) 4、综合性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78页。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150页。

3、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72页。

4、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5页。 复习思考题

1、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或定义主要有哪些?

2、否定经济法作为法的部门和学科的主要观点有哪几种?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如何?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教学目标与要求

了解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及与相关法的关系,经济法的渊源,掌握其体系的结构和意义。 重点、难点

经济法是否是独立部门法的缘由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一、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或依据 (存在什么问题?) 2、新近提出的标准或依据

(1)经济法成为各国立法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①国家在事实上已担负起经济调节职能,调节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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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国家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发达。

②国家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

(2)按照主客观一致、以主观为主导的指导思想来确定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 (1)联系

①客观上共同执行着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使命

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 (2)区别

①立法主旨不同:前者以国家和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为本位,后者以个人权利为本位。

②调整对象不同:A.内容性质不同:后者等价有偿,前者不必;B.形式不同:后者自愿、协商,前者不必。③基本任务不同:前者是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后者保障民间主体在平等的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④调整原则不同:前者为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后者为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⑤调整方法不同:前者为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在法律后果上制裁与奖励相结合,后者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规范,对法律后果主要采取等价补偿方式。 2、经济法与行政法 (1)联系

①从广义上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

②国家经济调节的主管机关,大量和主要的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

③国家经济调节所采取的方式有许多类似或甚至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方式,在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活动,它们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活动。

④在调整对象方面也存在交叉现象。 (2)区别

①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预期的目标和途

径发展。

②管理原则不同:前者强调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注重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后者贯彻命令与服从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③侧重的角度不同:前者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后者主要是微观管理。

④管理主体不同:后者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前者则不限于此,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⑤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强制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促导经济运行。

⑥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前者只涉及经济领域,后者包括非经济领域;对于共同涉及的经济领域,前者比后者更全面、深入。 3、经济法与环境资源法

经济法侧重对自然资源和能源开发、利用宏观方面的规划和配置;环境资源法侧重经济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和各种具体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内经济法应当考虑国际经济法的规定,并尽量同其协调一致;而国际经济法也应当考虑和尊重各国经济法的规定。 5、经济法与劳动法

经济法侧重宏观劳动政策的规定,劳动法侧重微观领域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劳动管理的规定。 二、经济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 2、实质渊源即体现谁的意志

3、形式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在法学论著中常常使用。有制定法和非制定法之分。 (1)制定法 (2)非制定法 三、经济法的体系

(一)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

1、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在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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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经济的内在逻辑来进行,尽可能的减少重合缺漏,做到结构清晰。

3、构建一个科学的经济法体系,对于深化经济法自身的认识和发展,概览经济法的外在全貌,把握经济法的内在构成要素,理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确立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乃至完善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 (2)经济法体系与经济立法体系 (二)经济法体系结构

1、杨紫烜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2、李昌麒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市场主体调控法、市场秩序调控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以及社会分配法。

3、漆多俊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包括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

4、王宝树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管理法。

5、史际春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98页。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78、238-256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7页。

4、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9-68页。 复习思考题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如何?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如何?

3、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要点有哪些?如何理解它对当代法发展,尤其是经济法和劳动法等社会法现象的不适应性?

4、如何理解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将其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意义何在?

第四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学目标与要求

了解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现状,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和强化经济法实施的对策;掌握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概念。 重点、难点 经济法制定的概念 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制定

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国家机关有广义、狭义之分

2、注意区分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法的立法、经济立法(1)经济法的立法包括经济法的制定和经济法的认可(2)经济立法不仅包括经济法的立法,还包括其他经济立法

3、在主观上应追求经济法的高位阶立法 4、经济法制定的现状和基本经验 (1)现状 (2)基本经验

①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②要立足现实,面向未来; ③要加快步伐,提高质量;

④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和经验。 二、经济法的实施

1、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2、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 3、经济法实施的障碍

(1)经济法实施机构不独立;

(2)经济法实施机构之间的分工不科学; (3)经济法实施缺乏完善的程序; (4)经济法实施人员素质不高; (5)对经济法实施的监督不力。 4、经济法实施的完善

(1)保证实施机构的独立性; (2)建立科学的分工制度; (3)完善经济法实施程序; (4)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5)加强经济法实施的监督。 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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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112页。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5-406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2-70页。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经济法实施有哪些障碍以及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一般原理 第六章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七章 企业 第八章 特殊企业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一般原理 教学目标与要求

了解经济法主体的涵义,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制度,理解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 重点、难点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制度 一、什么是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力)义务关系。

2、种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 3、构成要素

(1)主体(具体见后面内容,此略)

(2)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包括经济职权和职责,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其他权利(力)义务。 (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涵义,或同时表达两个概念。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

(2)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2、注意不要混淆这两个概念

(1)凡依某部门法的规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参加包括经济法律关系在内的任一法律关系,成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 (2)直接表达更利于区分 (三)经济法主体的立法规定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这些主体多数不是根据经济法设立的,其中只有少数几种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设立的。

2、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包括规范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国有企业法、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公司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经营或兼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司等的特殊企业法或特殊经济组织法以及经济性行业组织法。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 (一)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1、经济法的决策主体

(1)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社会实体。

(2)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两者享有和行使的决策权分别由法律或章程规定。 (3)可以分为最高决策主体、地方各级决策主体和基层决策主体。

(4)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体系中的决策主体,主要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 2、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

(1)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国家经济职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社会实体。 (2)主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3)种类

①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Ⅰ、中央管理主体

Ⅱ、地方各级管理主体 Ⅲ、基层管理主体 ②企业经济管理主体 3、经济法的生产经营主体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实体。

(2)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承包户,其主体资格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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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具备法人条件,享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②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但不享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它们作为经济法主体,主要从两方面体现出来:

第一,作为独立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从自身的经营管理以及它们与其他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第二,国家机关在进行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时,以被管理者作为国家机关在实施经济管理活动中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对人。 4、经济法的消费主体

(1)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实体。

(2)主要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和个体社会成员。 5、经济法的监督主体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权的社会实体。 (2)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专项监督权的专门机关、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以及人民群众。 (3)分类 ①权力监督主体 ②行政监督主体

一般的行政监督主体、专门行政监督主体;后者又包括行政监察主体、技术监督主体、审计监督主体。 ③社会经济监督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1、宪法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依据; 2、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

3、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本依据;

4、有关行政法规、特别是专项和综合性的经济法规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要依据。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而取得;

3、进行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公民个人必须按照法

定程序获准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才能取得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4、因主机构的设立,其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派生而取得。

三、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

1、经济法主体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2、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性质 (1)经济性 (2)社会性 3、种类

(1)一般经济责任制 (2)特殊经济责任制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123页。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237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1-96页。 复习思考题

1、试述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2、经济责任制的概念和意义如何? 3、经济法主体有哪两种涵义? 4、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如何? 5、何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6、经济法主体是如何取得主体资格的?

第六章 经济管理主体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和职能地位,了解相关立法的协调要求。 重点、难点

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职权)地位 一、什么是经济管理主体 (一)概念

又称为经济法管理主体、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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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别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1)中央政府及其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经济管理部门 (2)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经济管理部门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特殊企业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包括宏观决策权和经济调节权; 2、市场管理权,包括命令和禁止权、批准确认与撤销权、人事上的任免权等。 3、经济监督权

4、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130页。

2、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7-105页。

3、漆多俊 《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3页。 复习思考题

1、何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有哪些类别? 2、应当如何认识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第七章 企业 教学目标与要求

了解企业的法律类别和地位,掌握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特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 重点、难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内容 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特征 一、企业概述 (一)什么是企业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国有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

企业和私营企业

2、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4、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二、我国企业的法律形态

企业的法律形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而确立的特定企业形式。

这种企业形式由法律直接规定,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特定性等特点。

当前,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与国际社会的企业制度相接轨,正在废弃过去按所有制标准给企业定型的做法,改按出资、责任、组织三位一体的法律标准来确立企业的法律形态,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主要包括: (一)个人独资企业

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合伙企业

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三)公司企业(即公司,略)

(四)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1、概念: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企业。 2、特征

(1)国有企业是国家(政府)投资举办的。 (2)国家(政府)经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国有企业拥有全部或控股程度的所有者权益。

(3)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法人资格,属法人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形式,也可以不采取公司形式。) (4)经营目标一般具有社会公益性。

3、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类型,在经营领域上涉及有关国计民生和社会基本事务方面(如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某些特定行业或特殊产品等),在价格和经营方式上也受到更多的限制。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在进行改革,逐步退出一些竞争性行业或领域。 4、内部管理体制

(1)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①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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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厂长或经理全权负责,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②厂长的地位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人和指挥人,集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于一身。 ③厂长的产生和任期

第一, “两条途径,三种办法,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第二,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 ⑤厂长的职权

第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第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第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2)企业的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因其国有性质,应加强民主管理。其主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①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审议建议权; 第二,审议通过权; 第三,审议决定权; 第四,评议、监督权; 第五,选举、推荐权。

③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3)企业党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起政治保障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依靠职工,引导企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国有企业的权利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资采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债券发行权;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略) (1)对国家的义务 (2)对社会的义务 (3)对职工的义务

案例:新海服装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李某系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厂长。由于不善经营管理,导致企业负债累累。李某又自行任命王某担任副厂长,负责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王某因用人不当,在经济交往中被骗,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同时李某认为原厂总会计师张某学历偏低,免除了其职务。李某还调整厂财务机构人选,任命其儿子担任财务处长。职工对李某的所作所为非常反感,在职代会上提出了很多意见。当职代会审议李某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和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时,认为计划和方案不妥,予以否决。职代会同时还做出决议,罢免李某和王某的厂长、副厂长职务,选出了新厂长接任。

试评析李某在干部问题上的一系列决定以及职代会所产生的决议。

案例:东风机器制造厂于1996年3月5日与红星机械制造厂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红星厂分两批供给东风厂10台设备,每台价格为1.5万元,价款共15万元;东风厂于每次提货时付清价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按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的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当年3月份,红星厂按合同如期向东风厂提供了5台设备,东风厂也按时交付了7.5万元钱。但4月份红星厂没有交货,东风厂多次催促均没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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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为此,东风厂向法院起诉,要求红星厂承担违约金,并赔偿该厂因停工等待设备所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了解,红星厂是国有企业,该厂之所以没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是因为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红星厂未经批准,就擅自降低产品的价格,导致国家利益损失,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

试评析红星厂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权利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

(五)股份合作企业

1、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企业职工股东合作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有机结合起来,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兼备的企业。

(2)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表决企业重大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

(3)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4)具有法人资格。 3、股权结构

(1)主要设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

(2)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设国家股和法人股。 4、组织制度

(1)权力机构为职工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2)可设或不设董事会。

(3)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是否设置监事会。 5、分配制度

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三、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 1、市场准入

(1)市场准入是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2)特征

①市场准入是一种进入特定市场法律或政策壁垒,形成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 ②市场准入具有消极性;

③市场准入具有“门槛性”,主要集中于进入特定市场时的规制。

2、市场准入制度:调整市场准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 (二)市场准入的方法 1、许可或审批

(1)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3)无附加义务的许可和附加义务的许可 (4)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其他许可方法 2、标准

(1)有关机关或团体制定某种标准,达不到最低的强制性标准,就无法进入特定领域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从而构成市场准入。

(2)市场准入的许可和标准的区分是相对的 (3)在市场准入设定和实施过程中,标准可与许可结合运用。 3、行业管理 4、立法特许

5、对企业结合的控制

(三)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1、自然垄断产业和公用事业,采用特许方式准入; 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业,采用国家垄断或由立法特许的特殊国有企业经营;

3、特殊商品的生产、销售,采取特许经营或国家垄断的市场准入方法;

4、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或相关使用者利益的产业,采取标准核定或许可证方式实行准入;

5、涉及消费者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业服务的资格准入,采取资格考试核准的方式;

6、涉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产业,采用制定标准和许可证的准入方式;

7、涉及生产者安全或公众安全的产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核准的准入方式;

8、涉及卫生和健康的产业用制定标准并实行认证和标签、目录公示等方式准入;

9、其他消费者保护等所必要的市场准入领域运用标准制定和认证的方式准入;

10、对于其他竞争性产业中的规模经济明显的产业,只进行规模经济标准的和安全质量规制、环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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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准入;

11、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方式以许可制与登记制相结合。

四、企业登记管理

(一)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1、许可主义 2、准则主义 3、特许主义 4、自由主义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制定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资本或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1、概述

(1)企业登记从理论上说可分为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

(2)我国现行的做法是将这两种登记结合在一起进行的。

(3)将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分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 2、企业登记管辖

(1)我国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企业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企业登记事项

注意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共12项),企业变更与终止也需进行相应的登记。 4、企业设立登记

(1)申请企业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登记申请书 ②企业章程

③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④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3)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的日期。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对公司、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要求不同。 (2)公司、非公司企业预先登记的名称保留期不同(6个月、1年) 6、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1)注意企业变更的情况和终止的原因 (2)企业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法 (一)现代企业制度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随着生产社会化的进程而形成的有关企业的各种体制和机制的总称。 2、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要素 (1)企业法人制度 (2)有限责任制度 (3)科学的组织制度 3、特征

(1)产权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清楚

(2)权责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责任界定清楚 (3)政企分开——政企职责分开,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分开

(4)管理科学——科学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4、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现代企业制度表现为实质和形式两方面

(1)从实质方面看,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①所有者支配,即企业切实为其投资者所控制、并服从其意志和利益进行运作。

②企业及其资本经营的市场化、契约化,使所有者得以从供略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挑选合宜的市场经营者,从而保证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及其投资的保值增值。

③对于国有企业或由公有制主体主导的企业来说,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需具备第三个要素——国家要有一套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

(2)形式方面,合伙企业、公司、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等都可以满足现代企业的实质要件,成为现代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和目标 (三)企业法

1、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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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的体系和立法模式 (1)特殊企业法 (2)普通企业法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167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208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140页。

4、 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186、230-251页。 5、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复习思考题

1、企业的概念和分类如何? 2、何为国有企业?

3、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有何特点? 4、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和特征?

5、从法律关系角度看现代企业制度有何表现? 6、如何理解市场准入制度? 7、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8、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第八章 特殊企业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特殊企业的类别、功能地位,其经营机制和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的特殊规定。 重点、难点

特殊企业的概念和类别 特殊企业的功能地位

特殊企业的经营机制和国家管理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的特殊规定 一、概述

1、特殊企业是指依照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而设立和运作,相对于一般企业、公司而言,采取特殊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法人企业。

2、特殊企业和普通企业是以企业适用法律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对企业所做的最基本分类。

3、迄今为止,我国的特殊企业都是国有企业。 4、类别

(1)原则上适用《公司法》和《企业法》,而主要由行政命令和行政规章决定设立和调整的企业。 (2)大体上是依专门法设立和调整的企业。 二、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 (一)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

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

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

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

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 (二)特殊企业的组织和经营管理 1、特殊企业的组织特点

(1)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特殊企业在组织上与政权体系通常是直接衔接的,衔接的紧密程度则在不同的企业可能不尽相同。

(2)我国特殊企业在组织上也有与行政体系直接关联的特点;但我国特殊企业法制尚不健全,特殊企业的设立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决定设立的。

2、特殊企业的经营管理

任何特殊企业的经营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或政府的控制,并依企业的性质、目的、任务等差异而有不同的侧重。这种控制或直接的规制包括 (1)营业规制 (2)价格控制

(3)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 (4)监察制度 三、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公司,即公司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

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3、“资”的管理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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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的特殊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的特殊规定集中表现在两方面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性质,应加强公司的民主管理,具体表现在 (1)董事会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的设置及其权限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的地位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地位要高,拥有的职权也大。 董事会的职权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行使《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第47条);

第二,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部分股东会的职权(第67、68条)

②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设公司职工代表 第一,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第三,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监事会

①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②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④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

中指定;

⑤监事会行使本法第54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经理的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案例:A公司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都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任命;监事会成员有4人,其中1人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李某同时兼任某企业的负责人。

问:A公司在哪些方面违反公司法关于组织制度的规定?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206页。

2、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151页。

3、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229页。 4、《公司法》 复习思考题 1、何为特殊企业?

2、特殊企业主要存在与哪些领域? 3、特殊企业在经营方面通常有哪些规制?

4、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制度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 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市场规制法的涵义及其产生的理论基础,了解其体系和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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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 市场规制法的涵义

市场规制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和调整方法 一、市场规制法概述

1、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政府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产生的理论基础

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社会经济受损,国家不得不出面影响经济运行,同时为避免国家失灵,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体系结构和调整方法 1、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子部门法 2、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1)市场竞争法 (2)产品质量法 (3)特别交易监管法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法 (1)行政制裁 ①行政罚款

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民事制裁 (3)刑事制裁 (4)法律救济途径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239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282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169页。

4、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256页。

5、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290页。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2、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有哪些组成?

3、市场规制法有哪些调整方法?

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种类和责任,垄断的概念和分类,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了解竞争法的概念、立法体例、体系和国际化发展趋势,反垄断法的概念与内容。 重点、难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法律规制的垄断行为 一、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一)什么是竞争 1、概念

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可能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 2、特征

(1)竞争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2)竞争是由双方经济力量的互相抗衡而引起的。 (3)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自己的不利处境是通过竞争者个体的排他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 3、竞争具有两面性 (1)正面的功能与作用

①通过竞争可实现价值规律的作用。 ②竞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积极的作用。 ③竞争对微观经济活动有激励的作用。 (2)负面效应

①竞争需要一定的信息成本;

②竞争可能会产生过度竞争、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等情况;这些都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整体。

③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自发性,不能够真正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甚至会造成资源浪费。

(二)竞争法

1、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有机统一的法律规范系统。

2、竞争法运用综合的法律调整方法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3、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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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 (2)反垄断法

(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概念: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是违法行为;

(3)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主观上有过错。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第5条)

(1)概念: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欺骗性生产交易行为。 (2)类型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②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②刑事责任

案例1:某风机厂是生产各规格、型号风机的国家二级企业。该厂与福州某公司有业务往来。1998年9月10日,福州公司要订购6台离心风机。某机械厂得知该信息后,于1998年9月12日向福州公司邮寄了该厂产品购销合同。供方一栏中,在某机械厂后加注某风机厂分厂的字样。于是福州公司与该机械厂签订了1.6万元的合同。

福州公司安装使用时,发现风机质量大不如前,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于是于1999年1月写信给风机厂反映上述情况,并告知风机厂,要将准备订购18.5万元的风机转向上海订货。

问: 应如何认定某机械厂的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案例2:“郎酒”为国优名酒,其瓶贴上的“郎”字是最显著的标记,又是这种国优名酒的特有名称。某些酒厂将自己生产的酒起名为“雪郎”、“液郎”、“玉郎”,酒瓶外观与国家名酒“郎酒”的外观几乎一样。问: (1)某些酒厂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某些酒厂将自己生产的酒起名与名酒不完全相同,为什么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2、限购排挤行为(第6条) (1)概念:又称强制性交易行为 (2)构成要件

①主体特殊——公用企业

②行为特定( 1993年12月24日,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3)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20万元或1-3倍)、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3:2001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凡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器的,必须购买煤气公司指定的M牌产品,否则不予通气。不少用户在通告发布前已经买了其他品牌的灶具和热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遭拒绝。问:

(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

(1)涵义:又称为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构成要件 ①主体特殊 ②行为特定

4、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 (1)涵义

(2)与假冒仿冒行为的区别 (3)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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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20万元罚款。 ②民事责任:消除影响 5、商业贿赂行为(第8条)

(1)概念: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回扣) (2)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 ②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3)相关的几个概念

①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②折扣:即价格折扣、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一般情况下,折扣是卖方向买方的一种让利。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③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佣金可以由买方给付,也可以由卖方给付,还可以由双方给付。 ④区别

A、折扣与回扣的区别是:

a、发生的时间不同:折扣发生在交易当时,而回扣发生在交易完成以后;

b、给予的对象不同:折扣只能给予交易对方,而回扣既可以给予交易对方,也可以给予交易对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B、折扣和佣金是合法行为,而且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回扣和佣金(折扣)的本质区别在于:a、是否如实入帐;b、是暗中支付还是明示支付。

(4)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1-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4:A机械厂于1999年12月经刘某介绍,向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协商并在合同上规定,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00年1月25日B厂依照合同发货至A厂,A厂则依照合同支付270万元货款,B厂也相应地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2000元“好处费”;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分别将该费用入帐,并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

(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介绍费”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0条) (1)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的特征 ①秘密性 ②实用性 ③保密性 (3)行为表现

(4)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20万元罚款。

案例5:A旅行社在开展国际间旅游业务上具有一定实力。另一家影响大、实力强的B旅行社用高薪将A旅行社国际部的所有雇员全部挖走。A旅行社国际部的雇员“跳槽”时将A旅行社的业务资料等商业秘密全部带到B旅行社,使A旅行社蒙受巨大损失,业务骤然下降,国际旅行业务一时瘫痪。问:

(1)雇员“跳槽”到B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什么?

(2)B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第11条) (1)涵义:也称倾销行为、降价排挤行为 (2)构成要件

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②为争夺市场份额而不正当降价; ③不正当降价是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 (3)适用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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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案例6:A厂在某地市场推出一电冰箱新产品,销量大幅增加。其他厂家也相继推出类似产品,A厂见竞争激烈,便制定“大幅降价,独占市场”的营销战略。之后,A厂的电冰箱一再降价,终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他厂家无法维持,便纷纷退出某地市场。A厂见已基本独占市场,又将产品外观稍加改观,把产品价格调至降价前的水平。

问:如何认定A厂的行为性质?

8、搭售和其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第12条) (1)涵义 (2)构成要件

① 主体——具有经济优势的经营者 ②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实施了搭售行为 ③违背购买者意愿的行为

④有损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3)种类

①违背对方的意愿搭售商品 ②向对方提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13条)

(1)有奖销售: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

(2)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

(3)有奖销售对市场秩序的危害 ①强势企业对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②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③市场供求信息失实。

(4)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①欺骗性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4)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20万元罚款。

案例7:某商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奖录象机一台(价值2300元)。 试分析该商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合法性。

10、诋毁商誉行为(第14条) (1)概念:也称商业诽谤行为 (2)构成要件 ①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②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③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权;

④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11、串通勾结招投标行为(第15条) (1)涵义 (2)种类

①投标者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一,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标价; 第二,投标者相互串通,一致压低标价;

第三,投标者相互串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第四,投标者相互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 ②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第一,招标者在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者的投标条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

第二,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第三,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公平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 第四,招标者向特定的投标者泄露其标底。

(3)法律责任:中标无效、1-20万元罚款。

案例8:东方玻璃总厂于2002年夏季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布:该厂已首家研制出了无毒金色瓶胆,而无毒金色瓶胆必将淘汰长期以来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银色瓶胆”。为了增强宣传效果,该厂还制造了“砸银荐金”事件,将本厂库存的三万余只银胆瓶当众砸毁。这些举措新闻界广为报导,给全国保温瓶生产行业造成强烈冲击,消费者一时将信将疑,不再购买银胆。

试评析东方玻璃总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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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机关

(1)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其他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2、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1)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权 (4)处罚权 三、反垄断法 (一)什么是垄断

1、概念: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2、特征

(1)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 (2)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 (3)垄断代表是的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4)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控和独占实现的。 3、类型

(1)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联合垄断 (2)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 (3)非法垄断、合法垄断 (二)反垄断法

1、概念: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妨碍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2、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1)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的制定,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起草反垄断法,并于2003年完成了初稿。

(2)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1、协议垄断

(1)概念: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

同行为。 (2)种类

①横向限制: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经济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以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垄断。(第13条)

第十三条【横向垄断协议类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②纵向限制:处于不同流通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垄断。(第14条)

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案例:2000年6月,国内九大彩电生产企业康佳、TCL、海信、创维、熊猫等在深圳宣布以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的形式结盟,对彩电销售价格制定出最低限价:普通彩电21英寸1050元,25英寸1700元,29英寸2600元,34英寸4200元,纯平彩电25英寸3500元,29英寸4300元。此外,这九家品牌的彩电价格将上涨3﹪—5﹪。其中86厘米彩电将上涨150—400元,74厘米彩电将上涨100—300元,64厘米彩电将上涨60—200元。另据报道,预计下个月还有一次价格上涨,上涨幅度将达到10﹪—15﹪。

试分析上述彩电生产厂家行为的性质。

第十五条【垄断协议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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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第18条) 第十八条【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第17条) 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第19条)

第十九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20条)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第21-22条)

①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A.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B.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经营者集中的审批

①经营者申报集中提交的文件、资料(第23条) ②资料补正(第24条)

③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第25条) ④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第26条) ⑤审查考虑的因素(第27条)

(4)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及其豁免(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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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加限制性条件(第29条) (6)决定与公告(第30条)

(7)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第31条)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禁止指定交易(第32条)

(2)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第33条) (3)禁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 (第34条) (4)禁止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35条)

(5)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第36条) (6)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37条)

案例:1998年6月,上海市出台有关政策:(1)凡更新公务车买桑塔纳免收控办费1万元,买其他车仍收1万元控办费;(2)私营企业牌照费2000元,只准买桑塔纳;(3)私用车限制:桑塔纳的私人牌照只需要2万元,外地车上牌低价8万元。在该政策的影响下,1999年上海销售的44826辆汽车中,富康143辆,桑塔纳44683辆。而同期在湖北销售的10802辆汽车中,桑塔纳占总量的54.63%(5901辆)。对此,湖北于1999年10月出台相关政策:凡在湖北购买桑塔纳车,一律加收7万元“特困企业解困基金”;凡财政拨款的新增或更新轿车,由政府按用车标准统一选用湖北产的富康轿车。否则,单位不予定编,交通管理部门不予上牌照。

试分析上海、湖北两地所出台政策的性质。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1、涵义:也称适用豁免或例外制度,是反垄断法的“网开一面”。 2、范围

(1)与国计民生密切联系的公用公益事业行业(自然垄断)

(2)知识产权领域 (3)对外经济贸易领域

(4)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动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262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版,第336-438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193页。

4、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9-278页。

5、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312页。

6、《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价格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 2、如何理解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内容? 3、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4、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有哪几种类型?

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概念和调整范围、宗旨和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 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责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 1、消费者

(1)概念: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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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2)构成要素 ①生活消费 ②商品和服务

③购买、使用和接受(自己或他人) ④个人 2、消费者问题

(1)消费者问题是指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给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2)消费者问题是与消费者同时、同条件下产生的概念。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才产生的,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二)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保护运动

(1)消费者问题激起并发动了消费者保护运动。 (2)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

(3)一般地经过了由消费者个人自发地自我保护到由一定的组织自觉地保护,到由国家进行的更有组织、更有力的多手段全方位的保护的过程。

(4)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对消费者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强有力的保护,归根结底还是主要靠法律手段。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然产生。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宗旨(《消法》第1条 ) 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原则

① 公平、信用原则(第4条)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②特别保护(实质公平)原则(第5条)

第一,法律中只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对经营者则只规定义务;

第二,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 ③社会监督原则(第6条)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权利的发展过程

(1)消费者权利与消费者运动相伴而生,后来得到法律的承认。其内容和种类经历了由简及繁、由低到高的不断丰富的发展过程。

(2) “4项权利”→ “5项权利”→ “6项权利”→ “8项权利”→ “9项权利 ”

(3)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和种类的多少都是相对的,不可能固定不变,也不可能是一个模式。归根结底,它是由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水平和法制水平决定的。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从具体过程和具体案例来看,实际上是对经营者的一种制约(甚至是一种制裁),是在两者之间进行利益的确认和平衡。 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1)保障安全权(第7条)

①也称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②这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③具体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

案例1:2002年12月6日,张三在某洗浴中心洗澡时,因地面湿滑摔交,导致髋关节破裂损伤,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

案例2:2004年6月10日,李四与朋友在某酒家包房内喝酒时,因隔壁包房发生爆炸导致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后经公安机关查证,爆炸是因黑恶势力谈判破裂,有人引爆自己携带的土炸药而引起的。

(2)知悉真情权(第8条)

①也称获取信息权、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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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权利。

②“真情”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3)自主选择权(第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 ①自主选择经营者

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③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④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 (4)公平交易权(第10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包括 ①质量保障:安全保障;性能保障;包装和产品标准保障 ②价格合理 ③计量正确

④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案例:万某带着7岁的儿子到家具公司购买家具,在仔细看过一套价值6万元的沙后,便和老板商谈价钱。万某的儿子在旁边站着无事,觉得好玩,用力向沙发坐了一下,听到“咔叭”一声,沙发的一条腿断了。此时,老板和员工检查沙发后,要求万某必须把沙发买走。万某辩解多时,最后老板同意万某赔付1000元了结此事。 问:

(1)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万某的什么权利? (2)万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依法求偿权(第11条)

①也称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②与保障安全权密切相关 ③内容包括

第一,人身权伤害赔偿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第二,财产权损害赔偿权 (6)依法结社权(第12条)

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第13条)

①也称接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②权利的性质: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规定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④知识内容 A、消费知识

a、消费理论方面的知识 b、消费市场方面的知识 c、商品和服务方面的知识 B、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程序方面的知识。

(8)人格尊严权(第14条)

①也称获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②包括

第一,人格尊严(含人身自由) 第二,民族风俗习惯

案例:某商场是一大型地下自选商场。2004年11月4日,商场正在营业时,突然断电,商场一片漆黑,一阵乱,3分钟后又来电了。商场管理人员采取紧急行动,关闭大门,把商场内所有顾客都集中到一间大房子里,等待营业人员清点货物。一个多小时后,商场清点完毕,未发现丢失任何物品,才对顾客放行。 问:某商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9)批评监督权(第15条)

①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②监督的内容

第一,关于商品和服务

第二,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③监督权行使的方式:检举、控告、批评、建议和投诉等。

(二)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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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法履行义务 ②依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第17条)

①消费者不仅在购买商品时,即使在不购买商品时,也有权对经营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营者应当听取。

②接受监督——消费者、社会;商品或服务、经营者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第18条)

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品或服务的内在质量要求 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警示义务

③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通知和补救义务

④正常情况下:说明真实情况;作好明确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危害防止方法。

⑤非正常情况下: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履行报告义务、告知义务以及采取预防措施义务。 (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第19条) ①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 ②明确答复询问; ③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第20条) ①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第21条) ①依法或有关商业惯例必须出具的 ②依消费者的要求必须出具的

(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义务(第22条) ①与第18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它是规定经营者的一般商品质量义务的。 ②经营者应当保证

第一,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应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二,保证商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与其以广告、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合。

③“正常使用”是指一般消费者合理使用的情况。因此,这实际上也包含着对消费者一定的制约:

第一,如果因为消费者非正常、不合理的使用,则不能要求经营者对商品承担义务;

第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已知的瑕疵商品,不能向销售者主张上述权利。

(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第23条) ①三包即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 ②法定“三包”

第一, 1986年7月,国家经委等8部委局联合颁布了《关于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的规定》,规定对国产家电实行“三包”。

第二, 1993年2月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实行“三包”的商品不仅限于部分国产家用电器,还包括所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三,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联合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Ⅰ、适用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和非家电产品,不分国产和进口;未列入目录,但销售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或约定责任高于规定的,从其约定。 Ⅱ、责任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供应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规定》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Ⅲ、三包有效期: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从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以换货方式解决问题的,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Ⅳ、责任承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断然提出退货的要求,商品的提供者不得拒绝: A.产品自售出之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 B.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提供不了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符合换货条件”是指:a.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b.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c.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修好。

第四,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消费者退货,除国家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之外,又另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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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时,60日内未能修复,或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货时,经营者必须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③约定“三包”:允许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第24条) ①这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前后呼应,但是在内容上,这两条并不对应。

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③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第25条) ①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污辱、诽谤 ②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 ③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1、有关国家机关的保护 (1)立法机关的保护 (2)行政机关的保护 (3)司法机关的保护 2、新闻舆论机构的保护 3、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1)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行使结社权,成立各种消费者组织。我国的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协会。

(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第32条)

(3)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二)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第35-39条) 1、生产者

2、销售者 3、服务者

4、企业分立、合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单位 5、营业执照的出借人、出租人 6、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7、广告经营者 (四)责任归属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1)消费者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第35条第1款,只能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35条第2款,可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3)消费者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35条第3款) (4)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38条)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36条)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要求赔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37条)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广告主)和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

消费者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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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9条)

案例:A县商业局与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金某在展销会上以2220元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拉回家后,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长时间没有动静,打开电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金某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电冰箱恢复正常。但用了一周后,电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金某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消。问: (1)金某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要求? (2)金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五)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①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第41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②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第42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侵害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第43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①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44条)

第一,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 ; 第二,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如约定三包)。

②“三包”的民事责任(第45条)

第一,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

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③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第46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④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民事责任(第47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⑤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第48条)

即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立即负责退货,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⑥欺诈的民事责任(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惩罚性赔偿)

(3)其他法律、法规在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40条) 2、行政责任

(1)经营者应负的行政责任有6种: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50条)

(2)经营者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52条) 3、刑事责任

(1)致人伤害的刑事责任(第41条) (2)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第42条)

(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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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0年7月,刘某在服装商场以368元买了一件深咖啡色短裙,标签上标注是真丝面料,不缩水,不变形。刘某洗过一次后,裙子缩水变形了,并且发硬。后经技术监督局鉴定,面料不是真丝的。刘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商场当即向刘某赔礼道歉,答应退货,但不予赔偿。 问: (1)商场的做法是否正确? (2)本案应如何处理?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285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0-496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208页。

4、漆多俊 《经济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242页。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复习思考题

1、消费者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分别有哪些? 2、如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看该法的性质和地位?

3、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应如何认识?其主体和客体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原则? 5、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6、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7、 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和主体分别有哪些?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了解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教学重点、难点

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涵义

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立法状况

1、1980年3月1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布《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3、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会议通过,于1993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修正(新增25条,删除2条、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74条,修改了20条,近2/3的条文有所修改)。

(三)适用范围 1、主体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用户 (4)消费者 (5)受害者

(6)产品责任主体 2、客体——产品

(1)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2条第1款)

(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第2条第2款)

(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73条) (4)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①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②农副产品; ③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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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⑤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3、产品质量

(1)由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以及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2)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的需要的变化,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3)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由此产生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产品不合格)。产品不适用是因产品瑕疵而形成的,产品不安全是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 (4)瑕疵与缺陷

①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

②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46条)

③瑕疵与缺陷的共同之处

第一,都不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

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经营者对瑕疵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④区别

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一“轻”一“重” ; 第二,可否接受:对瑕疵,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用户或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

第三,向谁索赔: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可在赔偿后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对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生产者之间可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第四,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甚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四)调整对象

1、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的关系 2、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 3、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及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五)原则

1、统一立法与区别管理相结合原则 2、奖优罚劣相结合原则

3、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管责任

(1)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工作(第7条)

(2)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第9、11条)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8条)

3、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本行业关于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工作(第8条)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2、种类

(1)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3、标准的制定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标准的实施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强制性标准包括

①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②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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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④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⑤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⑥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⑦互换配合标准;

⑧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3)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4)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涵义: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颁发给合格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活动。 2、认证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标准。 3、目的

(1)在有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在没有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原则:自愿认证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涵义: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认证的种类

(1)安全认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

(2)合格认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为依据。 3、认证标志 (1)方园标志 (2)长城标志

(3)RRC标志

4、原则:强制和自愿相结合。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以及重要的工业产品实行强制认证。未经认证的产品不能销售,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五)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形式和途径 (1)企业监督 (2)社会监督 (3)国家监督

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1)抽查产品包括

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②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③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3)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4)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5)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内在质量要符合要求(第26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默示担保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默示担保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

案例:2005年4月,李某到北京大中电器商店选购彩电。销售员拿出宣传彩页向其介绍彩电性能。在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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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显示的相同价位上,创维22LEA液晶彩电的主要规格参数比其他品牌高。随后李某花了3949元购买了这台创维液晶彩电。回家后,李某仔细查阅说明书,发现彩电的主要规格参数与宣传彩页上的相差甚远。遂将北京大中电器商店告上法庭。

2、遵守质量表示制度(第27条)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特殊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要求(第28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禁止从事的行为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29条) (2)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30条)

(3)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31条)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32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必须执行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产品标示符合规定的要求。 4、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1)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35条) (2)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37条)

(3)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38条)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39条) 四、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1、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在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 (2)二者的区别

①前者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者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②前者发生原因众多,后者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能发生。

③前者的主体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产品质量负责的组织或个人;后者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

④前者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的任何环节上,后者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销售、使用过程。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1、产品合同责任(瑕疵责任)

(1)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违反合同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还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2)承担责任的依据——违反担保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默示担保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明示担保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明示担保 (3)承担责任的方式

①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三包)

②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担责任的主体 ①由销售者承担

②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其供货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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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者追偿。

③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产品侵权责任或产品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缺陷

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②种类

第一,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第二,产品制造上的缺陷; 第三,产品指示性缺陷。 (3)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人身和其它财产的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但是,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责任: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②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因自己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实行过错责任;如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脸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但该产品是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经检验A化妆品厂的产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原告的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问: 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4)承担责任的方式

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承担责任的主体(第43条) ①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③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④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6)追究责任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限

①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45条第1款)

②请求权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45条第2款)

案例:韩某从某啤酒厂买了3箱啤酒,请同事张某帮他搬运,在搬运时,突然一啤酒瓶爆炸。张某的右眼被碎瓶击中。经治疗,张某的右眼视力在出院只有0.2,且视力是否会继续下降,尚难断定。张某要求某啤酒厂赔偿损失。某啤酒厂认为自己不应负责任,因为经检验,张某所受损害是因酒瓶质量太差引起的,张某应要求生产酒瓶的厂家赔偿。啤酒厂只对酒负责,不对包装物负责。问:

(1)某啤酒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假设某啤酒厂应负责,应该赔偿张某哪些费用? (3)某啤酒厂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酒瓶生产厂追偿?为什么?

(三)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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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部分为《产品质量法》修订的重点:除删除2条外,新增13条,原来各条文都有修改;处罚力度加大,确定了一个全新的罚款标准,即以“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取代了原来的“违法所得”。这里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产品及未售出产品的货值,而且是以产品标价或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2、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第64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力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 (2)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形式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公开更正、吊销营业执照。 (3)行为表现

①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第49-第52条)

②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或者认证标志的(第53条)

③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第54条) ④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第56条) ⑤在广告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第59条) ⑥某些与制假、售假有关的违法行为(第60-第63条)

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第57条) ⑧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第58条)

⑨各级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第65条)

⑩在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中的违法行为(第66-第68条)

3、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条款——第49、50、52、61条

(2)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款——第65、68条 (3)其他刑事责任——第69条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301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9-461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

版社1999年版,第209-224页。

4、漆多俊 《经济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218页。

5、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12-317页。 6、《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 复习思考题

1、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

2、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什么是企业产品质量认证?两者有何区别与联系?

3、关于国家监督检查制度的范围和方式,有关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4 、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这两个概念是什么关系?

5、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在法律规定上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第十三章 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通过对证券与房地产两类特别交易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学习,了解对这两类特别交易的立法状况,掌握我国现行特别交易的监管体制、监督管理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我国证券交易的监管体制 我国证券交易的监督管理内容 我国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我国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一、特别交易监管概述

1、特别交易监管是与一般交易监管相对应的,是指对特殊性质的商品买卖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2、特殊性质的商品主要指股票、债券、期货和房地产等。

二、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1、各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比较 (1)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①证券市场由政府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等各种自律性组织只起协助作用。

②优点:有效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排除诸多部门共同管理或地方割据管理带来的弊端;能统一制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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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保证市场运作的规范性;监管者地位超脱,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能公平、严格地发挥监管作用。 ③缺点:监管者超脱于市场,很可能使市场监管脱离实际,缺乏效率;可能对市场突发事件反映慢,处理不及时。

(2)自律管理模式

①在该模式下,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市场由市场的参与者(如证交所、证券商协会)自我监管。

②优点:充分发挥了市场参与者的作用,使其市场监管更能切合实际,更加灵活有效率。

③缺陷:难以形成对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管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自律机构权威性差,权威不够,监管力度不强;不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第8条) (1)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监管制

①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第179条)和职权(第180条)

③为了保证证券监管机构的公正和独立,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2)辅以证券业协会、证交所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第176条) (二)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1、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综观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及证券立法,证券发行均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各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体制:

(1)申报制:也称为注册制,其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人将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向投资者公开,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管理机构负责审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投资者及时得到充分、真实、准确的资料,而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所发行证券的价值作出实质判断;投资的决定及其责任,由投资者自负。

①优点:强调社会的监督作用,要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透明和公开,加强公司的自律;强调证券发行信息完全、充分地公开,有利于投资者作出全面而谨

慎的投资判断;证券管理机构由于只对申请文件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条件的审查,大大地提高了审核的效率。

②弊端: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责任,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充分。

(2)核准制:强调对证券发行的实质管理,其主要内容是,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发行人信息资料的完全、准确、及时、公开为要件,而且还必须符合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否则不得发行证券。

①实质条件: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各类证券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否良好等。

②证券管理机构要对上述条件进行实质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证券。

③优点:严格证券发行程序,有利于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④弊端:证券管理机构难免产生效率低下和官僚主义,对证券发行的实质判断有某些人为因素;投资者容易对审核机构产生依赖心理,影响其自我判断;法定的证券发行的统一实质条件相对于各类的公司过于机械,使急需筹资但风险高的项目失去通过发行证券的融资机会。

(3)我国的证券发行基本上实行核准制,由《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证券发行的原则——“三公”原则 3、证券发行的条件 (1)股票发行的条件 ①募集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第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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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证券法》第13条)

第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第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第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6条)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交易监管制度 1、证券上市制度

(1)证券上市行为与证券发行行为不同,已发行的证券必须经过证券上市行为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交易,所以,上市行为是连接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桥梁。

(2)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第48条)

(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第50条)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③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④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第55条)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第56条)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57条)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7)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第60条)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8)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第61条)

(9)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第62条) 2、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

(1)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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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法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①证券发行的信息,如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财会文件等;

②证券上市的信息,如上市报告书、上市核准文件、公司章程等;

③定期报告,主要指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④临时报告,主要指重大事件报告。

(3)对法定必须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3、证券违法行为(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第73-76条)

①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73条) ②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75条第1款)

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第74条) ④内幕信息的内容(第75条第2款)

⑤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第77条) ①手段(形式)

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第78条第1款)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4)禁止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第78条第2款) 主体: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5)禁止欺诈客户(第79条) 主体: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行为表现(第1款)

给客户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80条) (7)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81条) (8)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第82条) 4、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第188-235条,略)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

1、房产即房屋,是供人们居住、工作及做其他用途的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有关附属设施。 2、地产即土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仅指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

3、房地产是一个统一体,密不可分。

4、地产是房产的依托和基础,房产是地产的目标和用途。在房地产开发上,房屋的建筑依赖于土地的开发,土地的开发意义之一就是形成房地产;在房地产买卖、转让以及抵押上,房屋的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抵押。

5、房地产作为一个统一体,其中地产处于核心的、基础的地位。地产可以独立存在,但房产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地上建筑物从属于土地。

6、我国严禁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商品流转,城镇土地有偿转让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从权属的角度,地产仅指土地使用权。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调整城市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房地产管理体制(第6条)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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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1、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①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

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开发经营房地产。

(2)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14条,广东例外)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

②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或招标的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③双方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所确定的最低价。

(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 ①居住用地七十年; ②工业用地五十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

(1)土地使用权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采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招标和协议的方式,而是适用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4)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第23条) ①国家机关建设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用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五)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

1、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25条) (六)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1、一般规定

(1)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2)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3)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

①定期确定并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

②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③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2、房地产转让

(1)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其条件也不同。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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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房地产转让的禁止(第37条)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4)房地产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5)商品房预售管理

①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此外,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房地产抵押(略) 4、房屋租赁(略) 阅读书目

1、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

版社1999年版,第225-260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335页。

3、《证券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复习思考题

1、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是什么 2、股票、债券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3、股票、债券申请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条件分别有哪些?

4、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5、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的行为有哪些? 6、试述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制度。 7、城市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有哪些? 8、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的范围有哪些?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第十四章 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 第十五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十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价格法

第二十一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 教学目标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体系,理解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原因,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和调控方法 教学重点、难点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一)概念

1、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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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2、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宏观调控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1、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宏观调控法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3、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结构 (一)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一样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的法的部门。

(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 1、计划法、产业法;

2、投资法、财税金融法、价格法; 3、国有资产管理法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4、对外贸易法。

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和调控方法 (一)基本原则 1、平衡与优化原则

2、有限干预(适度干预)原则 3、宏观效益原则 4、统分结合原则 (二)调控方法 1、引导 2、规制 3、监督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353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6-547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269页。

4、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384页。

5、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138页。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法形成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2、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3、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有哪些? 4、怎样理解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第十五章 计划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了解计划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计划的职能 计划的内容 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一、计划概述

(一)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

1、计划是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 2、职能

(1)预测引导。即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引导市场主体遵从。

(2)政策协调。即在实施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协调各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3)宏观调控。通过预测引导、政策协调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进行宏观调控。 3、地位

(1)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

(2)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二)计划的内容和形式

1、计划的内容:确定国家在一定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为实现计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因而其内容主要包括 (1)计划目标体系 (2)计划政策体系 2、计划的形式

(1)计划的内容需要以一定的计划的形式加以体现。计划的形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 (2)依据计划的使用范围可分为综合性计划、行业性计划和专项计划。

(3)按计划的适用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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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短期计划。 二、计划法

(一)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二战后,许多国家甚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国家干预,开始推行计划指导。编制中长期计划,并进行相关立法。

2、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但计划立法却十分薄弱。至尽尚无制定《计划法》,也无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

(二)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计划程序,是指计划活动的程序,它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及调整等。 1、计划的编制 2、计划的审批 3、计划的实施或执行 4、计划的调整 阅读书目:

1、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145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8-589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275页。 复习思考题

1、试述计划的职能。 2、试述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基本制度;了解国有资产的分类和形成方式,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教学重点、难点 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分类

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

1、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2、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3、形成方式

(1)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经营形成的资产

(2)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3)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 (4)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二)国有资产管理

1、是指对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

2、主要任务: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三)国有资产管理法

1、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等。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基本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与方法等有关制度的总称。 2、以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3、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实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六大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2、监管依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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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

3、管理机构设置模式——“两级三层”

(1)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资本流动重组,依据市场原则平等交易,不能搞行政划转。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除此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分别由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1、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对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的产权、全民所有制与其他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依法划分归属国家享有的资产所有权和企业享有的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3、基本原则

产权界定应遵循国家统一所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的原则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4、产权界定范围

(1)对于不同单位及其之间的产权界定,应适用不同的标准;

(2)国家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界定;

(4)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6)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四)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1、资产评估是指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公允的原则和一定的专业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2、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3、评估程序 (1)申请立项 (2)资产清查 (3)评定估算 (4)验证确认 4、评估方法 (1)收益现值法 (2)重置成本法 (3)现行市价法 (4)清算价格法

(5)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五)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1、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4、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 (1)拍卖 (2)招投标 (3)协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5、产权交易的原则

(1)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 (3)应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

(4)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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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要促进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交易商业企业的产权,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应考虑方便人民生活。交易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4-388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8-650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321页。

4、漆多俊 《经济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282页。

5、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125页。 复习思考题

1、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是什么?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是什么? 3、企业产权交易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第十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了解财政的概念和特征,财政管理体制,国债法律制度,国家采购法律制度,补助支出法律制度及财政活动的程序法律制度;掌握预算法、国债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预算法的基本内容 国债法的基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一、财政与财政法 (一)财政

1、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2、特征 (1)强制性 (2)非营利性 (3)永续性 3、财政管理体制

(1)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2)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它们相互独立,有相互依存。预算管理体制在其中占主导地位,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 (二)财政法

1、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地位: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3、内容体系 (1)财政法总则 (2)预算法、国债法

(3)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4)税法

(5)国有资产管理法 (6)财政监督法 二、预算法

(一)预算与预算法 1、预算

(1)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2)可分为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3)预算体系的组成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即目前我国的预算体系由五级预算组成。 2、预算法

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预算管理职权

1、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以及对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2、可分为中央预算权和地方预算权。 (三)法定预算收支范围 1、法定预算收入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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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收入 2、法定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四)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决算 (五)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案例:某市公安局经批准的一个在建办公设施项目,因市财政部门没有及时拨付一笔预算内资金而停工。在此期间,适逢该市公安局在侦破一起案件中没收了一批赃款赃物,并通过拍卖赃物收回了一笔资金。于是,该市公安局与市财政局商议,用市公安局的这笔罚没收入直接冲抵财政部门应拨付的建设资金。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该市公安局便直接将该款用于建设项目。

问: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三、国债法 (一)国债概述

1、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2、历史沿革

3、关于公债的各种争论 (1)公债有害论 (2)公债有益论

4、政府借钱做什么--国债的作用 (1)弥补财政赤字 (2)筹集建设资金 (3)调节经济运行 5、类型

(1)内债与外债

①内债:一国政府欠本国公民的钱 ②外债:一国政府欠外国人的钱 (2)国债的其他分类

①从偿还期限,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长期国债; ②从国债券是否可以买卖,分为可交易公债和不可交易公债;

③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6、有借有还--国债的发行与偿还 (1)国债的发行

①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最初的投资者手中的行为,是国债产生的主要形态。 ②方式: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③国债发行的价格: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平价发行 (2)国债的偿还

偿还国债本息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预算盈余,或是专门的偿债基金、预算拨款,也可以是借新债还旧债。 (二)国家信用的保障--国债法

1、国债法: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 3、国债法的作用 (1)表明国家信用 (2)明确主体地位 (3)规范国债运作 四、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为政府花钱定下规矩

1、概念: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特征

(1)采购主体的特殊性 (2)采购资金的公共性 (3)采购程序的法定性 (4)采购目的的公益性

3、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少花钱、多做事、做好事 (1)节约财政资金 (2)防止腐败 (3)支持本国企业 (4)调节经济

4、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1)采购方式 ①公开招标 ②邀请招标 ③竞争性谈判 ④单一来源采购 ⑤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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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

①一般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②特殊采购程序——适用条件受到严格控制 5、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权——为什么不买我的东西 (1)询问 (2)质疑 (3)投诉

(4)行政复议或诉讼

(二)政府采购法——“阳光法案” 1、国外

2、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1)2002年6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于2003年1月1 日实施。 (3)原则 ①公开透明原则 ②公平竞争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范围

①采购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②采购对象的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409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3-729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77-396页。

4、漆多俊 《经济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9-525页。

5、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150页。 6、《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证券法》 复习思考题

1、国债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2、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财政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4、法定预算收支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税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实体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结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了解税收的概念,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教学重点、难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内容(税种)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 一、税收和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一般理论

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二)税法

1、是调整在税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实体税法、程序税法 3、税法的构成要素 (1)税收主体 (2)征税对象和税目 (3)税率 (4)纳税环节 (5)纳税期限 (6)纳税地点 (7)税收优惠 (8)法律责任

(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收活动必须以税法为依据,即税法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

2、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

3、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四)我国现行税种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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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

2、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4、行为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资源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二、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中,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交换金额,非商品流转额指各种劳动收入或服务性业务收入金额。 (一)增值税

1、概念: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殖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2、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征税对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劳务,进口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和其他应征增殖税的业务。(注意不征收的项目) 4、税率

(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分三档,即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6%;特定情形4% 5、减、免、退税:第16条 (二)营业税

1、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4、税目和税率:9个税目3个税率档次 5、减免税:第6条 (三)消费税

1、是对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客体: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

4、税目:五类十一个税目

5、税率

(1)定额税率:汽油、柴油、啤酒、黄酒 (2)比例税率:3%——50% (四)关税

1、是对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主体:海关

3、征税对象: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流转额 4、税率 (1)进口税率 (2)出口税率

5、减、免、退税(第45-50条) 三、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属直接税的范畴。在我国,所得税仅次于流转税,在税制结构中为第二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农业税等。 (一)企业所得税

1、国家对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获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开征的一种税。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3、征税对象

(1)生产、营业所得

(2)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4、税率

(1)一般为33%

(2)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18% (3)年所得额3万元-10万:27%

(4)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减按15%税率征收 5、税收优惠(第8条—两条原则性规定)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

1、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简称,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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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率

(1)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33%

(2)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0% 5、税收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

1、是以个人应税所得或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个人。 3、征税对象——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减税、免税(第4、5条) (四)农业税(略)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1、国家税务局 2、地方税务局 3、地方财政局 4、海关 (二)税务管理

1、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三个部分。

2、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律手续。 3、账簿、凭证管理 4、纳税申报 (三)税款征收 1、应纳税款核定 核定的范围:第35条 2、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其他征收方式

3、税收保全措施(第38条)

(1)税收保全是当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②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④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具体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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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强制执行措施(第40条)

⑪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⑫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税款征收的优先权(第45条)

⑪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⑫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⑬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第50条) 7、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第51、52条) 8、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四)税务检查

1、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2、税务机关的权利(第54条) 3、税务机关的义务(略) (五)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略) (六)税务争议的处理(略)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0-450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0-746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97-420页。

4、漆多俊 《经济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6-563页。

5、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157页。

6、《税收征收管理法》 《消费税暂行条例》 《增殖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复习思考题

1、税收与税法有何关系? 2、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3、增值税法有哪些基本内容? 4、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基本内容? 5、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有那些?

6、试述税款征收的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十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金融法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及其法定业务,人民币发行制度,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活动准则及其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了解金融和金融法的概念,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种类。 教学重点、难点 金融法的体系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定业务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设立、变更、接管、终止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活动准则 一、金融法概述

㈠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㈡金融法

1、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 (1)银行法 (2)票据法 (3)证券法 (4)保险法 (5)信托法 (6)货币法 二、中央银行法 (一)概述 1、中央银行

(1)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根据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2)职能(我国)

①传统表述: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储备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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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现代表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监管)和提供金融服务(服务) 2、中央银行法

(1)是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责,调整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中央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于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

1、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特殊金融机构,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2、职责范围(第4条) 3、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16条) (2)人民币的发行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第18条) (3)人民币的管理(第19-21条,略) 4、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货币政策工具 (1)货币政策

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的供应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2)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3条)

(3)货币政策工具 ①存款准备金制度 ②基准利率确定制度 ③再贴现制度 ④再贷款制度 ⑤公开市场业务制度

⑥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5、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1)业务活动的特点 ①不以营利为目的 ②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③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和身份开展业务活动 ④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 (2)作为政府银行的业务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②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③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④其他业务。

(3)作为银行的银行的业务

①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②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③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④其他业务。

(4)对金融业监督、检查的业务(略) (5)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①不得规定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②不得对金融机构帐户透支;

③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④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三、商业银行法 (一)概述

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商业银行是(营利性)企业; (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3)商业银行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①商业银行: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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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元 ③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设立程序 (1)申请 (2)审批 (3)登记 (4)公告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大致相同)

(三)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1、业务范围:第3条 2、存款业务

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款业务(略) 4、中间业务(略) (五)法律责任(略) 四、政策性银行法 (一)政策性银行

1、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经营政策性融资业务活动专门的金融机构。 2、特征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政策性银行大多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由政府控股;

(3)特定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 (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1、法律地位

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独立法人,属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和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2、种类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国家开发银行 (3)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政策性银行的资本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从中国农业银行资本金拨出。

(2)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3)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李一为个体户,其弟李二为公务员。1998年2月李二所在机关集资建房,需交6万元集资款,有意向哥哥借钱,又担心哥哥以没钱拒绝,遂找到在银行工作的同学张某,提出查询李一存款的要求。碍于同学情面,张某便把李一存款查出后告诉了李二。李二向李一借钱,李一借口进货手头没钱拒绝。李二说他已查询得知李一在银行有15万元存款。李一非常生气,经追问,是张某帮助李一查询其存款情况的,欲起诉到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五、银行业监管法 (一)概述

1、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宗旨(第1条)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事业单位) (三)职责

1、制定和发布相应行政规章、命令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 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监管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 (四)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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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监管所需各种报表资料

2、现场检查措施和规则 3、审慎性监管谈话 4、强制信息披露

5、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6、接管或重组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

接管或重组的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7、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8、限制被接管、重组、被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 9、查询、冻结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473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0-637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21-451页。

4、漆多俊 《经济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4-598页。

5、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171页。

6、《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管理条例》 复习思考题

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如何?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3、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与一般公司有何异同?

4、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5、如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十章 价格法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管理行为和价格调控行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了解价格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价格的概念和分类,其他主体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难点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政府的价格管理行为

对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的规制 一、概述

(一)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1、价格有狭义、广义之别;

(1)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等; 2、《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即狭义的价格。 3、价格体系 (1)市场调节价 (2)政府指导价 (3)政府定价 (二)价格法

1、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实施。 3、作用

(1)用法律形式促进价格合理形成

(2)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 (3)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价格法律制度 (一)我国价格管理体制 1、中央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价格检查司;

(2)国务院有关部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交通部等。 2、地方

(1)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 (2)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也称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特点

①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 ②是一种竞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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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 ④具有多样性和不稳定性 (3)定价依据 ①生产经营成本 ②市场供求状况 (4)范围

①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6条)

②一般来讲,是指不属于稀缺资源的范围、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或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品种。 (5)经营者的权利

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6)经营者的义务

①依法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②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③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7)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第14条) 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②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⑤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政府的定价行为

(1)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①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②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特点

①定价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经营者;

②是宏观调控性与微观灵活性相结合的一种价格。 (3)范围(第18条)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4)政府定价目录

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一,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二,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三,省级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5)定价根据

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②市场供求状况;

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 ④社会承受能力。 (6)定价程序

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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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略) 三、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监督检查 (一)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

1、市场价格总水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各类商品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 2、这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范畴

3、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需要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4、我国《价格法》规定的调控措施

(1)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2)建立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监测制度; (3)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

(4)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的干预措施; (5)国务院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 (二)价格监督、检查

1、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责(第33、34条) 2、国家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

3、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第38条) (三)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价格工作人员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1-312页。

2、李昌麒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1-666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52-459页。

4、漆多俊 《经济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9-614页。

5、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329页。

6、《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价格、价格法?

2、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包含哪些内容? 3、政府的定价行为包含哪些内容?

4、国家怎样调控价格总水平和对价格进行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对外贸易的概念,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对外贸易商品、技术、服务管理和对外贸易秩序管理的基本制度;了解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对外贸易代理的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对外贸易商品、技术、服务管理 对外贸易秩序管理 一、概述 (一)对外贸易

1、一个国家或地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交换的活动。 2、分类

(1)依贸易对象的性质不同,对外贸易可分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

(2)依贸易对象的移动方向不同,对外贸易可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 (二)对外贸易法

1、是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通过,2004年4月6日进行了修订,并以此和入世议定书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完善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体系。 3、原则

(1)实行统一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 (2)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 (3)平等互利的原则; (4)互惠原则; (5)对等原则。 (三)对外贸易管理机关

1、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等。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 (一)概述

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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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特征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2)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对外经营自主权 (2)自主使用外汇权

(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请求权 (4)外贸代理权

2、义务:依法经营、信守合同、结汇、提供资料 三、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一)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原则 1、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自由的原则;

2、根据国家利益和国际惯例,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适当限制与管理的原则。

《对外贸易法》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分为自由、限制、禁止三类。

(二)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限制或禁止

1、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第16条)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2)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

(3)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

(4)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5)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

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17条)

3、国家对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实行目录管理。

即“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18条)

(三)对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管理 1、对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 2、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国家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3、对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4、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国家实行合同登记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5、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略) 6、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略)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略) 四、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一)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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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27条) (三)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

为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第28条)

五、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正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通过实施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促进中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1、依法保护(第29条)

(1)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2)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2、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限制(第30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3、对等保护(第31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对外贸易调查

(一)贸易调查已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二)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6、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三)调查程序

1、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2、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3、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得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四)贸易救济制度

1、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41、43条) (2)保障措施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这个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第44条) (3)适当补救措施

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我国根据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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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我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4)其他方面的贸易救济制度

①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

②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

③对规避《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等。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4-506页。

2、漆多俊 《经济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0-726页。

3、杨紫烜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494页。

4、《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 复习思考题

1、试述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和原则。 2、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3、我国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我国是如何加强对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5、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调查的内容有哪些?调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6、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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