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Concerning crime ob ‘ 滕敬 摘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联系紧密又难于区分的概念,在考察犯罪构成时,二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只确定犯 罪客体不确定犯罪对象,则整个案件会显得过于理论化不能与实践生活相联系,更不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反之只是研究犯罪对象而忽略犯 罪客体则不能确定案件的性质,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联系;区别 Abstract:Object of a crime and crime content object is very similar to the concept of the two,although the crime distinguish between objects and object of the crime,but is very close contact,often in the study constitute a crime,the two indispensable is an organic whole.Uncertain object of the crime only to determine the object of crime。then tlle whole case will seem too theoretical and practice of life call not be linked.but not fully understanding the case;the other hand is the object of crime,the criminal object and ignore the nature of the ease can not be determined,SO the twoare complementary nd iandispensable. Keywords:object of the crime to contact Crime distinguish obiects 前言: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对于案件定罪 量刑的意义越来越重要,因此对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的研究也 显得非常重要。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积极探索研究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认清案件的性质,正确的定罪量刑,避免冤案、错 案的发生,有利于建设更完善的法制系统,为司法_T作提供便利。本文 将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进行分析,以便更好的区分两者的内 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 刑法学的基本概念,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 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 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行为人侵害的是民事法律或行律 保护的社会关系,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那这种 行为就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之一,犯罪客体是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犯 罪所以能被判定,首先是由它决定的。如果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 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它的社会危害性就无从谈起,也就不能构 成所谓的犯罪。而且在定罪量刑时,犯罪客体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犯 罪客体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性质和其的危害程度。按照 我国刑法学的一般理论,犯罪客体为一行为成立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 件,系衡量诸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是确定我国刑法分则体系 的主要根据。 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 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所侵犯的对象,关于物,实质上是设定于外 在物上的自由或权利,在犯罪过程中,物本身不一定被损害或破坏。如 盗窃,实质上是为改变占有而携走,仅仅限于物的空间位置的变化,并 且,为保有所盗物的自然价值,还会设法保护使之不受损坏。即便是某 些损坏财物的犯罪,其实质也不在于物的损坏,而在于物上所设定的权 利,也就是说,只不过是物的所有人或物权人的自由意志在物上被强制 了,他的自由在外在物上的定性被否定了。关于人,在自然上表现为肉 体的存在或人身,人身为犯罪行为所侵害,同一般物一样,实质上是对 人身所负载的权利或自由的侵犯。特定的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是构成 要件,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例如,拐骗儿童 罪,侵犯客体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时,才能构成0。特定的犯罪 对象对犯罪的区分有重要作用。例如,盗窃财物与盗窃支的分别构成 盗窃罪与盗窃支罪。理解了犯罪对象的内涵对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 要的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下面就对这种 混淆的概念加以区分。我国刑法界对犯罪客体概念的定义有四种说法: 一、(1)社会关系说。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2)法益说。社会关系能够反映犯罪实质,但是不能作为犯罪 客体。(3)对象说。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具体人和物。(4)自由、权利、秩序说。首先,犯罪侵犯的是自 由,其次是权利,再次犯罪侵犯的是秩序。 对象说认为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二者不需要区分,根据我国 国情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不赞成这种说法。张文显先生认为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从这 个意义上说,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无需进行区别的。但张先生又 说:“究竟哪些事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 段上是不一样的。”因此对犯罪客体进行定义必须结合一国的国情,对 于我国来说,不对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做区分是不符合我国国情 的。如按此说的界定,必然会得出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也就意味着 定没有犯罪客体的结论,以至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有了同样的范 畴,于是只有将对象一词作扩大和变通解释,这样的解释与扩大在犯 罪中显得很牵强。在现实的案件中,所有的犯罪都将会有犯罪客体,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对象则在很多的犯罪中是没有 的,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名以社会公共安全为客体,即使不侵 犯任何对象,但当出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时便可以构成此罪。 刑法学界始终区别定义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内涵,认为犯罪对象为 犯罪行为侵害具体的人和物,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社会 关系。结合现实案例,如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犯罪行为所侵害 的人和物具有不特定性,与具体的人和物有很大分歧。尤其是涉及危 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未遂时,合理的犯罪对象更是难以确定。“实 际上,对于某些行为来说,就是不存在其作用的对象。根本没必要硬 给接一个对象。”此时若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等同,任何犯罪构成都 离不开犯罪客体,这时有时无的犯罪对象,对我国犯罪构成的稳定性 就构成强大的冲击。所以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概念混同是不符合 一我国现有国情的。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联系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虽然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存在着以上种种联系,但在内涵上又有着 很大的区别,只有了解了他们的区别才可以更好的研究其内涵,更好的 区分两者,下面就从以下几点论述二者的区别: 1、所有犯罪都必须具有犯罪客体,但犯罪对象则不是必须。 例如《刑法》第328条第l款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便不可能构成此罪。又如 《刑法》第152条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 ・188・ US ess 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 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脱逃罪,偷越 国(边)境罪,非法集会、、示威罪等,难以确定所谓的犯罪对 象,但所有这些犯罪都有犯罪客体。还有一些以秩序为客体的犯罪,即 使没有犯罪对象也可构成犯罪。 2、犯罪客体对犯罪性质的判断有决定性作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它表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 而犯罪客体是行为的内在本质的表现,直接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 是可以由人的感觉器官感知的具体的人或物;而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 财产权、公共安全等意识观念中的抽象概念,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本 所保护的某一类具体的社会关系,这类犯罪客体有着一定范围的犯罪对 象,虽然这一类犯罪对象非常的广泛,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也 并不是毫无止境的,他要根据具体的犯罪客体来定义其自身的范围。 如:在盗窃罪中,其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为其盗窃 的财物,犯罪客体的性质就制约着犯罪对象的范围,犯罪对象就围绕着 犯罪客体而不能是其他的如:国家秘密等内容, 3、在量刑方面,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犯罪对象,而看不 到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 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在犯罪有机整 体中起到纽带链接的作用,虽然二者彼此,却如树木的枝干一样, 质差别。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是不能判断犯罪性质的,只有 通过其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犯罪客体,才能这种犯罪的罪名。比 如,盗窃电线,如果盗窃的是库房里备用的电线,其结果只构成盗窃 罪;但是如果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其构成的则是破 坏电力设施罪,其不同就在于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前者侵犯公共 财产所有权,后者则危害了公共安全。 3、从理论角度,犯罪客体是犯罪的构成要素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 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只有在满足犯罪构成的四要 素: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时,才构成犯 罪,这四要素是缺一不可的。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犯罪对象不是犯罪的 必要构成要素,在具体的犯罪中有些犯罪是没有犯罪对象的。如:危害 公共安全罪,此罪名以社会公共安全为客体,即使不侵犯任何对象,但 当出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时便可以构成此罪,然而构成犯罪犯罪 都会有犯罪客体。 4、所有犯罪中的犯罪客体都有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 到危害。 有犯罪客体受到侵害是构成犯罪所必然要求的,这是因为犯罪客体 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若犯罪成立就必须具备其构成的四要件,所以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组成部分,任何的犯罪都会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 到侵害,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有犯罪对象受到损害。犯罪对象并非 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 威欧胁。如上所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不必然要求有犯罪对象受到损 害,然而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意味着一定有犯罪客体,既社会的公 共安全受到的侵害或威胁。 5、从犯罪分类的根据上,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对犯罪分类的根据, 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要件相同意味着犯罪性 质与犯罪对象的范围相同,而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 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是 以犯罪客体的区分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如果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则无法 划分。因为犯罪对象在不同的犯罪中是可以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 以是不同的。然而在同一犯罪中犯罪客体必有共同之处。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内涵相似却又有区别的概念,两者联系 十分紧密,很多时候在考察犯罪构成时,二者缺一不可是一个有机的整 体。只确定犯罪客体不确定犯罪对象,则整个案件会显得过于理论化不 能与实践生活相联系,更不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反之只是研究犯罪对象 而忽略犯罪客体则不能确定案件的性质,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的。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他们之间的联系。 1、犯罪客体可以通过犯罪对象表现出来,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 物质载体。 犯罪客体一般侵犯的是抽象的社会关系,是法学界研究出来的理论 概念,并不是具体的人或物,他是对具体的犯罪对象所表现出来的内容 的概括。犯罪分子的行为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很多时候是 通过侵犯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出来的,即通过犯罪行为侵犯的犯罪对象 既可以渗透出其犯罪客体。在犯罪中,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的侵害程 度,对预期利益的侵害以及侵害方式等,便可以渗透出其所侵害的法 益,既我国刑法所保护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既犯罪客体。所以二 者存在着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2、在考察具体犯罪构成时犯罪客约着犯罪对象。 在一个具体犯罪中,犯罪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 彼此根茎相连融会贯通着,有着既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果在分析 一个具体的犯罪时只分析了其所侵害的犯罪对象,就并没有发现问题的 本质,就没有看到犯罪的真正危害性。如抢劫罪与抢夺罪同样是侵犯他 人的财产,但在定性上就有很大的区别,他所侵害的并不仅仅只是一个 特别的人或特别的物,而应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类具体的法益,具 体的社会关系。只有看到问题的本质,透过对犯罪对象的损害找出具体 的犯罪客体后,司法机关才可以正确的适用法律,正确的定罪量刑,贯 彻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精神。既起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又为 保护提供现实的意义,使无罪的人得到合理的审判,避免冤家错案 ● 的发生。 4、在刑法调整的犯罪中,犯罪对象依赖着犯罪客体而生,没有犯 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但不可能存在只有犯罪对象而没有具体的犯罪 客体的情况。 犯罪客体对于犯罪起着必要性的意义,具体的犯罪作用于某一对象 必须有现实的法益被侵害,如没有任何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 侵犯则不能构成犯罪。如:贪污罪的犯罪客体为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国 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若构成此罪 必需有犯罪客体出现,不可能出现构成此罪,出现了犯罪对象而没侵犯 客体的情况。如果没有任何的犯罪客体受到侵犯,也不会出现相关的 犯罪对象。任何的犯罪不能凭空的出现犯罪对象,却没有任何的法益受 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具体的人或物受到损害,但并没有相关的 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说明它在于我国刑法所调整的范围内,可能属于民 法或其他法律所保护。 三、研究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关系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实行罪刑法定、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入地探讨和研究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 设,以及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量刑的意义 在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方面,充分的研究二者的联系可以将 形式与内容相结合,更好的分析案件全面的了解案情,对案件正确的定 性。通过对二者内涵的区分可以将易混淆的罪名区分开,分清此罪与彼 罪。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只有明确二者的内涵,才能看清案件的本 质,司法机关才可以正确的适用法律,正确的定罪量刑,贯彻我国刑法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精神。既起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又为保护提 供现实的意义。 (二)有利于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增强刑法的威慑 效用和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实现刑法的任务,使 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更好的起到服务的 作用。 (三)对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惩罚犯罪与保障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一条主线,任何国家的刑事 诉讼制度总是在协调二者的矛盾中向前发展的。正确理解了犯罪客体与 犯罪对象的关系,才能够更好的完善刑罚制度,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以 至于不危及,进一步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是社会主 义建设的主旨,得到保障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2] 张明凯.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Bus.n商essI.169・ [3] 刘宪权, 杨兴培.刑法学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地位[J].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l46一l5l 注解 ①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9. [4]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 [5]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1997.411. ②③④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5. [6] 关于犯罪对象若干观点的质疑[文献号]l一1120【原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学院学报) [7]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3月第 二版. 指南针法条命题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M],北 京:研究出版社,2010,73. 指南针法条命题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M),北 京:研究出版社,2010,97. [8] 邓文莉.《刑法》第397条中的“重大损失”在滥用职权罪中的 (下接第172页)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要把是否有效地保护和促 进生产力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衡量司法改革是否有成 效的标准。健全民主的司法是为促进和保障生产力发展与公民权利 的实现的一个重要的法治条件。 (二)弊端解决方法 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中,把涉法涉诉信访纳人法治的轨道进行解 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 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 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由机关依法处理。建立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人司法程序机制,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 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做好解释说明丁作。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 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 限内公正办结。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 程序,经或省级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 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健全国家 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 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在司法公开领域中,需要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层面人手,把司 法公开推向深入。最高人民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 开的以外,都公开审判。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人卷存档。开设 “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一 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最高人民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建 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 律文书公开制度,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 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创新公开方 式,依托现代信息手段把司法公开落到实处,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作 者单位: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 [1] 邓思清.论我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2003 (3):156~163. (下接第191页)在市场条件下,资本的本性是最大限度的追逐利益, 追逐自我的增值。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商品、货币等物的形式表 现出来,从而形成“物的依赖关系”,导致商品拜物教。人与人关系的 物化,导致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出现了严重的“滑坡”如官场 贪污腐化、奢侈浪费、用大吃大喝之风盛行,个人拜金主义、享乐 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现象的出现。因此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建设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建立新 的道德规范。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核心,把人的发展 放到经济发展的中心位置上,从而实现“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 的转化。并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同时破除一切旧观念如“金钱是万 能”、“消费就是美德”、“享乐就是价值”,树立起“金钱买不到尊严”、 “节约才是美德”、“人生应该有所追求”的新风尚。同时大力宣扬爱国 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反对一切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 权谋私、欺诈勒索等思想行为。 第三,正确处理好资本扩张与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共处。资源与环境是资本扩张的前提。资本扩张的过程必然是资本向自 重污染、生态系统的退化、人与自然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要实现中华 民族的永续发展,我们必须坚持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地位,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不动摇,真正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共处,从而为美丽中国的建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提供良好的 社会环境。(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O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90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60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 871页。 然界、向自然资源扩张的过程。盲目的资本扩张带来的必然是对自然资 源的严重浪费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当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往往把 资本的量放在最优先的地位,片面强调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忽略了节约 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破坏了自然界这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导致了我们的生存出现了严重的危机。面对资源的日趋短缺、环境的严 [4]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267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274—275页。 ・1 7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