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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来源:知库网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泰安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四)《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六)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

(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

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第五条泰安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

(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

(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材料审查。考委会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委会可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

(二)综合素质测评。考委会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执业操守及实务训练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1、由实习律师作自我介绍,进行2-3分钟的个人展示。观察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时的仪态、仪表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举止、涵养以及语言叙述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2、询问实习律师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3、根据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核要求: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4、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律师遇到时的解决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考核要求: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第八条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程序为:

(一)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考委会,考委会下设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

(二)在对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认为合格的基础上,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做出测评意见。

(三)市律师协会对考委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第九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再次参加集中培训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完成相关实习项目或再次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待再次集中培训合格或完成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单独或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七)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八)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九)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十)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十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挂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实际在另一单位工作的(兼职实习人员除外);

(十二)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的; (十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六)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七)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

申请人。

第十七条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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