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局长是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监督、检查、指导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召集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或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开展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度,督导、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
(四)与下属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发布全系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 (六)系统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赶赴事故现场。
第四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是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全系统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二)指导协调全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定期主持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各单位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系统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相关科(室)、站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分管工作进行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制定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二)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三)部署业务工作时同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分管业务范围工作的科(室)、站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五)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局属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局属单位负责人是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行业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
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发生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七条 局属单位的负责人具体抓好本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行业单位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行业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五)本行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后,安排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八条 局属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二)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积极组织研究和协调处理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三)具体组织、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重要活动。
(四)组织、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令限期整改。
(五)检查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目标的运行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经向单位负责人请示后,安排其他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八)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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